疫情防控期間,這些“紅燈”不能闖,否則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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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红灯”不能闯,否则最高可判死刑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红灯”不能闯,否则最高可判死刑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地警方採取多項措施。但是仍有部門市民因不居家健康觀察外出活動、擅自復工/開學、瞞報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居住史等行為被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更有不法分子因為想發“國難財”被警方抓獲。那麼疫情防控期間哪些做法會觸犯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

1、強行衝闖因疫情防控封鎖的危險場所、警戒區或者不遵守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2、違反《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要求,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封閉式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網吧、遊藝場所、文化旅遊經營單位、星級酒店等

擅自對外開放、營業或者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娛活動,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進入,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3、違反《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有感染症狀人員不佩戴口罩進入賓館、體育場(館)、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場所,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聽場所工作人員教育、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不聽民警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勸阻,阻礙執行職務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4、瞞報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上述三種人的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單位、社區報告,不服從單位、社區健康監測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5、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拒絕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7、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又惡意傳播病毒、汙染公共場所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8、聚眾擾亂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9、故意傷害患者和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10、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11、在醫療機構辱罵、恐嚇、隨意毆打醫務人員,起鬨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12、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不如實登記入住旅客個人身份信息的,可能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

13、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在入住旅館辦理登記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的規定,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最高可判處六個月拘役。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14、編造並傳播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15、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16、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18、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藥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19、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劣藥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0、違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擅自復工、開學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21、故意洩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22、違反《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要求,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23、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4、需要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不按要求居家健康觀察外出活動,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25、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實施設卡攔截、斷路等阻斷交通行為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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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的力量就多一分

請大家知法守法、識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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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平安南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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