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糾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狂嗨之後的寂寞


農村宅基地糾紛一般發生在和自己宅基地相鄰的周邊鄰居。常言說的好,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可見在農村有幾個好鄰居有多麼重要,儘量能心平氣和的把事情解決了,就不要吵的面紅耳赤。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再見面大家都很尷尬。更不能因為宅基地糾紛而打架,現在是法制社會打贏進牢房,打輸了進病房,所以對雙方都沒有任何好處。

宅基地在村委或大隊都有平面圖存根,找村裡的負責人到大隊把存根找出來複印一份,找到自己家和鄰居的宅基地的長和寬後,再到實地一測量就一目瞭然了。如果這樣還不行,那就只好走法律程序了,找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到法院起訴他。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許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




現實版的元芳


現在這個社會在金錢面前,誠信,親情顯得毫無價值,你的這個大伯就是最好的例子。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土地使用證是你大伯的名字,而且當初你大伯只是給你父親口頭承若,並沒有簽訂協議,所以難度還是蠻大的。但是隻要你說的是實情,機會還是有的。

大伯跟你父親承若時現場是否有其他見證人

這個很關鍵,當時大伯跟你父親做承若的時候,是否有其他在場的見證人,而且是越多越好。如果有的話,你們要找他(他們)並說服他(他們),如果起訴的話為你們作證。

因為現在這種情況像你說的親戚還有村民這些證人,他們並沒有參與大伯和你父親關於土地交易過程中,最多隻能證明這個土地是你們一直在用。所以這些口供對於判斷土地使用歸屬權作用並不大。

這麼多年為什麼房子一直都是你父親一直使用

首先要想辦法證明房子是你父親花錢建的,在沒有造房票據情況下,村民,材料商包括建築工人都可以作證。材料商和建築工人是最好的證人,只是時間比較久了,需要花時間去找。

房子證明是是你家的以後,你要把以前你父親出租房子的一些合同和匯款單據收集起來,方便到時如果起訴到法院後作為證據,然後把這個事實情況在法官面前闡述清楚,就是既然你大伯說這個地是他的,為什麼房子是你父親建的,而且房子和地這麼多年為什麼都是你父親在收錢出租。

在法官面前要圍繞這個問題質問大伯,但是有一點要注意,一定要圍繞大伯當時是把地作為當年的工資抵給你父親的。不要被你大伯(或者請的律師帶偏)。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你家可以到大伯家圍繞這個話題藉機會套取你大伯的話,然後錄音下來,作為證據,如果有了這個證據,勝訴的概率會增加不少。

至於堂兄一直以砍人來威脅你們這種情況,首先肯定要提防他,一旦他有對你家人有造成傷害的直接報警,警方會以故意傷害罪逮捕他的,這點要注意不要發生必要的打鬥。

起訴後法院會怎麼判

如果最後起訴到法院的話,你家的這種情況想勝訴難度還是比較大的,那麼如果勝訴的話,土地使用權歸你家。如果敗訴的話,土地使用權歸大伯,但是房子還是你們家的。

結語

這個就是教訓啊,以後面臨錢或者房產等交易的,一定要和對方簽訂協議或者把交易的現場情況錄像下來,為以後如果要維權的話保留有利證據,不然到時就會非常被動。不要以為是親戚就可以不用了,就像開頭我就說過,在金錢面前誠信,親戚有的時候毫無價值。

最後希望以上能夠幫到你。


嘉佑tx


你好,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個人擁有的只有使用權,不管是爺爺輩還是往上都是如此。如遇到糾紛最正式的方法就是讓村委來解決,因為一般自己建房子時村裡都會有備案的,就算沒有備案的也應該讓村委來調解解決,切不可個人以吵架或則打架的方式解決。

謝謝



破壞等於重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見,宅基地對於農村村民價值巨大。關於宅基地糾紛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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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目前在農村是很普遍的。都是為了宅基地糾紛,有些還打架。農村宅基地的糾紛首先解決的方法,一是找村委會,村委會根據協調人員來協調這個宅基地的劃分如果村委會解決不了的話,那麼就只能走國土資源部。因為在農村有些欺行霸市的人肯定會因為宅基地霸佔。就是農村俗稱的以多欺少。這種以多欺少在農村是比較普遍的。所以就要找相關管理這個宅基地的部門來解決。


鄉村人程子飛vlog


農村的土地,只有找村幹部。基本都沒土地證和房產證。


可可鋼鋼


不爭不氣忍讓和平


翠蘭46


可以找司法局,村委會


漢中曝料


不評價其他貼字,只從本人掌握政策、法律解讀:

1.什麼是土地爭議;土地爭議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明,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解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由縣政府解決。

2、你所屬案件性質;從你的描述可知,本案涉及土地你伯父已經辦理了土地證書,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不動產以公示登記為準,在該證未被撤銷前,你伯父是土地權屬人,土地證效力具有排他性。因此,該案不屬於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爭議案件範疇。

3.如何處理;首先,你本人提起行政訴訟。到法院起訴縣政府,法院會從辦證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審查登記行為的合法性。你本人也要從這幾方面提供相關材料和質辯,即土地登記行為需要的權屬來源資料證明是否存在瑕疵、四鄰簽字、你事實取得土地並建房情況有沒有完備等。案件勝訴率個人認為很大。提醒,不要認為是政府就不能告,而且該案訴訟費用僅僅50元。

再次,是你佔用該地建房並使用至今二十年,對方要排除妨礙,拆除房屋,由對方去起訴,你也可以不用管他。從法律上講,他個人無權對你房子怎麼樣。你如果不打第一個官司,也可以這樣耗著。如果他起訴你民事排除妨礙,歸還土地,你可以按第一個意見辦直接行政訴訟。

最後,協商解決。退一步講,所有案件他都贏了,但法院絕對不會不讓他給予補償的,雖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從相關判例看,法院會判他應該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當然扣除土地給你相關補償。也可以按照你的投資成本以及溢出升值合計給你一定補償。你今後可以按照這個角度在今後的協調中或者訴訟中把握。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



醉美梨鄉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一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二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佔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佈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三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四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佈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佈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五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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