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近期中央、省市委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彙編的通知

關於印發近期中央、省市委關於應對疫情

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彙編的通知

各文化旅遊相關企業:

近期,中央、省市委下發了多個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文件,我們對各項政策進行了梳理彙編,現印發給你們,作為下一步開展工作的參考。

一、援企穩崗措施

1.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勞動關係。對不裁員或減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失業保險保準上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對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出處:人社部明電〔2020〕2號、人社廳明電〔2020〕5號、魯政辦發〔2020〕4號、魯人社函〔2020〕5號

2.適當下調企業職工醫保費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3.按最低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依法申請按單位和個人各5% 的最低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4.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比例最低不低於5%,疫情結束後企業自主選擇恢復原比例。疫情結束後仍無法恢復正常繳存的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2020年1月以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時應恢復正常繳存,同時補繳相應差額。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5.加大企業用工補貼力度。各市可對勞動密集型企業,依據用工數量和新增用工數量,給予一定用工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6. 疫情期間,現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有效期適當順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個月。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青政辦發〔2020〕7號

7.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8.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其可按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9.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徵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月至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再延長1年。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10.支持鼓勵各類靈活用工信息平臺發揮作用。暢通用工信息供需對接機制,緩解企業用工難。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11.適當下調企業職工醫保費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12. 疫情防控期間,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幫助困難企業開展用工網絡招聘,安排滿足新招聘人員職業需要的免費體檢,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13.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為復工企業提供規模化定製交通服務,對企業採取包車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員工的,給予適當補助。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二、延期、減免稅費措施

1.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月24日;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因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有權稅務機關批註,可以延長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受疫情影響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以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再足額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省市同步)

出處:稅總函〔2020〕19號、魯財稅〔2020〕3號、魯政辦發〔2020〕4號

2.疫情期間,依法免徵增值稅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對納稅人提供旅遊娛樂、餐飲住宿等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3.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範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執行。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4.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省市同步)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5.引導降低小微企業房租成本。疫情期間,國有、集體及享受過財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業創業載體要帶頭減免承租的小微企業房租,鼓勵其他民營小微企業創業載體為租戶減免租金。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6.鼓勵景區、酒店在疫情期間進行經營場所改造升級,相關部門要提供規劃、施工許可等快速審批服務。鼓勵在線旅遊平臺、連鎖酒店集團等平臺類企業減免疫情期間文化和旅遊企業的管理費、加盟費等費用。

出處:青政辦發〔2020〕7號

三、財政金融政策措施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靈活運用無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單筆業務使用期限,確有需要的,可延長至15天,並可通過省轉貸平臺和市縣轉貸機構共同讓利,應急轉貸費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費率。(省市同步)

出處:財金〔2020〕3號、銀髮〔2020〕29號、魯政辦發〔2020〕4號

2.鼓勵金融機構對因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的企業減免罰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3.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新發放貸款平均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去年年末水平,續貸業務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前合同。督促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受疫情影響嚴 重的企業金融需求,開發專屬的信貸產品,保障企業流動性資金需求。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4.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鼓勵保險機構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資金週轉困難。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政府規定和客戶申請,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5. 各市可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但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不超過1年。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6. 確保中小微企業貸款量增價降。各銀行機構在滿足疫情防控領域各類企業信貸需求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信貸資源,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提高中小微企業首貸率、信用貸款佔比、無還本續貸佔比,增加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投放,確保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增速不低於平均增速。推動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7.降低企業首貸門檻。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首貸培植推進工作。各銀行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根據企業需求,優化辦理流程,為其恢復生產經營提供有力的信貸支持。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8.加大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力度。充分發揮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製造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補助等政策效應,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投放。支持中小企業用足用好轉貸引導資金、外貿政策性優惠利率貸款、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政策,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資金壓力。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9.鼓勵地方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優惠服務。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可減收或免收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增加租賃額度,緩收或減免租金,幫助企業降低成本。

出處:青政辦發〔2020〕5號

四、降低運營成本措施

1.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對存在支付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由雙方協商延期收取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對中小企業產生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

出處:魯政辦發〔2020〕4號

2.允許企業門店階段性報停取暖費並返還停暖期間費用。取消 “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 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後補材料服務”,隨時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辦理暫停、減容、恢復等用電業務,取消“5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當日受理,次日辦結 (含節假日)。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青政辦發〔2020〕7號

3. 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等 其它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3月份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鼓勵大型樓宇、商場、園區等各 類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 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出處:魯政辦發〔2020〕5號

五、處理勞動關係措施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正常勞動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出處:人社廳明電〔2020〕5號、魯人社函〔2020〕5號

六、旅行社支持措施

1.暫退旅行社80%質保金。暫退範圍為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範圍之內。

出處:文旅發電〔2020〕33號

附件:政策出處彙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電〔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衛生健康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期,即將迎來農民工等人員返崗復工和高校畢業生求職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業工作責任重大。為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力確保重點企業用工。對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指定專人對接,優先發布用工信息,通過本地挖潛、餘缺調劑、組織見習、協調實習生等,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對當地難以滿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協助企業定向跨區域招聘。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運送方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集中運送直達目的地。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二、做好返崗復工企業和勞動者的疫情防控。根據春節假期調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緊摸清轄區內企業、工程項目開復工時間,在人社部門官網、官微開設專區發佈。督促用人單位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員工通報開復工時間。加強輸入地、輸出地信息對接,依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勞務站等向轄區內勞動者推送開復工時間。針對農民工等人員流動特點,編制發佈預防手冊,指導勞動者做好居家隔離和返崗務工的相關防護。針對企業行業不同特點特別是勞動密集程度,指導其做好衛生防疫、檢測儀器及藥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勞動者生產生活條件。

三、關心關愛重點地區勞動者。對滯留在疫情嚴重地區的勞動者,通過發送慰問短信、公告、慰問信等形式,關心其健康和生活情況,妥善做好安撫和疏導。對已離開湖北返鄉的勞動者,指導其主動居家隔離。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願的農民工,開發一批就地就近就業崗位,有創業意願的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託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人員,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按照不高於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不得同時發放。生活確實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臨時救助。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佈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範圍。統籌使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受疫情影響企業穩定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作用,對已發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支持創業孵化園區、示範基地降低或減免創業者場地租金等費用。

五、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舉措。暫停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現場招聘活動,充分利用國家、地方、高校畢業生就業網開展就業服務,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共享發佈機制。鼓勵高校和用人單位利用互聯網進行供需對接,實行網上面試、網上籤約、網上報到,引導用人單位適當延長招聘時間、推遲體檢時間、推遲簽約錄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延長報到接收時間,可通過信函、傳真、網絡等方式為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協議簽訂、就業報到手續。視情調整2020年度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基層服務項目招募筆試面試時間,筆試已經結束的推遲面試時間,調整後的時間要及時告知考生並向社會公告。加強求職心理疏導,組織有經驗的職業指導師、心理諮詢師和高校心理學教師,推出一批在線諮詢指導課,開通心理熱線。

六、推廣優化線上招聘服務。暫停舉辦現場招聘和跨地區勞務協作。組織各級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線上招聘力度,推行視頻招聘、遠程面試,動態發佈崗位信息,加快向中國公共招聘網(http://job.mohrss.gov.cn)歸集共享,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春風行動。根據當地疫情狀況和黨委政府部署,確定並公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窗口開放時間,引導就業政策、就業服務儘可能網上辦、自助辦,切實加快審核進度,有序疏導現場流量,及時消毒、保持通風,配備體溫檢測設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關補貼類政策執行期限為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疫情的重大決策部署,壓實責任、主動作為、加強協調,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科學研判當前市場供求,引導用人單位和重點群體有序招聘求職,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魯政辦發〔2020〕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中小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穩定授信,銀行機構要對其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2020年,省內各銀行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和新增貸款規模不得低於去年同期水平。(山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分工負責)

2.降低信貸融資成本。銀行機構要壓降成本費率,通過實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減免手續費等方式,確保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低於去年同期0.5個百分點。銀行機構要優化業務流程,開闢服務綠色通道,加大線上業務辦理力度,簡化授信申請材料,壓縮授信審批時間,及時為企業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山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分工負責)

3.降低企業擔保費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客戶疫情防控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擔保業務,全部納入再擔保分險範圍。降低對疫情防控相關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費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對合作擔保機構在疫情期間辦理符合備案條件的小微企業擔保項目,減按50%收取再擔保費。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給予續保。(山東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分工負責,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落實)

4.加強應急轉貸基金使用。

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基金使用期限,確有需要的,單筆業務可延長至15天。開通應急轉貸服務受理綠色通道(申請電話:400-651-0531,網上申請入口:http://www.smesd.com.cn),積極協調銀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實行轉貸費用優惠費率,通過省轉貸平臺和市縣轉貸機構共同讓利,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費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

5.實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財政貼息。對國家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的企業貸款,中央財政已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50%給予貼息;對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省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

6.實施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在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單戶企業貸款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確認為不良部分的,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按照貸款本金的30%給予補償。對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省財政給予獎勵。(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配合)

二、減輕稅費負擔

7.減免相關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省稅務局牽頭)

8.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稅務局牽頭)

9.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三、降低運營成本

10.減免中小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省國資委牽頭)

11.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國有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相關款項,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國資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

12.增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示範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租金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配合)

13.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群眾生活保障物資生產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創辦企業及各類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夥人、組織成員均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創業企業借款人最多不超過(含)3名合夥人,每人最高不超過15萬元,可申請不超過4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配合)

14.緩解企業用能成本壓力。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15.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對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重要生產生活物資實施綠色通道政策,優先保障綠色通道車輛快速通行。對因物流運輸等原因導致大宗幹散貨和油品不能及時疏運的,在港口原有免費堆存期基礎上,再延長30天的免費堆存。(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四、加大穩崗力度

16.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17.階段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本意見到期後,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18.穩定企業勞動關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19.重點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就業服務。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省中小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後,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20.優化補貼辦理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以上政策措施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中小企業,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3個月。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4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生活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展覽業

及電影放映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魯政辦發[2020]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餐飲住宿、文化旅遊等生活服務業,以及批發零售業、展覽業、電影放映業,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十分嚴重的行業,疫情期間全行業大面積停業歇業,疫情過後也將面臨較長恢復期,企業實際困難較多。為切實降低疫情損失,幫助相關企業渡難關保生存求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減稅降費力度

1.疫情期間,依法免徵增值稅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對納稅人提供旅遊娛樂、餐飲住宿等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範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執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3.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省稅務局)

二、強化援企穩崗政策

4.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最長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

5.對依法參保、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6.適當下調企業職工醫保費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政府)

7.按最低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依法申請按單位和個人各5%的最低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8.加大企業用工補貼力度。各市可對勞動密集型企業,依據用工數量和新增用工數量,給予一定用工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各市政府)

9.疫情期間,現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有效期適當順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個月。(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

三、緩解企業成本壓力

10.對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各市可根據當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業用水、用氣負擔。(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

11.允許企業門店階段性報停取暖費並返還停暖期間費用。取消“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後補材料服務”,隨時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辦理暫停、減容、恢復等用電業務,取消“5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含節假日)。(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

12.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收取1-3個月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等其它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3月份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鼓勵大型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省國資委、省財政廳、出租相關房產的省直部門單位,各市政府)

13.降低企業物流成本。支持冷鏈體系和末端惠民設施建設,提高企業產運銷能力。對參與國家和省組織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省內調運30%、跨省調運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14.各市可對疫情期間承擔居民生活保障任務的批發零售企業和參與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給予適當補貼。各市可提供規劃、施工許可等政策支持,鼓勵景區、酒店在疫情期間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改造升級。(各市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省內各金融機構可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特別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文化旅遊、會展等行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金融機構對因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的企業減免罰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山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6.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新發放貸款平均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去年年末水平,續貸業務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前合同。督促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金融需求,開發專屬的信貸產品,保障企業流動性資金需求。各市要主動梳理有流動性資金需求企業名單,經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分別審定後,報山東銀保監局。(山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各市政府)

17.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鼓勵保險機構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資金週轉困難。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政府規定和客戶申請,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山東銀保監局)

18.各市可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但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不超過1年。(各市政府)

本意見所指的生活服務,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批發零售業、展覽業及電影放映業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7)執行。廣大企業要堅定信心,克服困難,著力激發內生動力,深挖發展潛力,在確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積極復工開業。要危中尋機、化危為機,著力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創新服務模式和發展業態,努力實現轉型發展、快速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8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

魯人社函〔2020〕5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依法保障職工勞動報酬等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適當延長春節假期

迅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企業可以採取調整開工時間、避免人員密集生產活動等措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五、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處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及時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六、加強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疫情防控期間,發生勞動關係重大件的,及時妥善處置,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省廳報告。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20〕19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加強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安全防護,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項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本著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態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特別是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嚴格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對政務服務中心等窗口單位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地區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三、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並向納稅人、繳費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力爭實現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網上申報。大力倡導納稅人採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對納稅人、繳費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稅務機關要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給予準確耐心細緻解答。對於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要通過主動預約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徵期後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著力營造安全高效的辦稅繳費環境。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室內通風、衛生檢測、清潔消毒等工作,加強對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要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要充分發揮廣大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合理調配人員尤其是黨員幹部充實到辦稅繳費服務中來,讓黨旗在防控疫情鬥爭第一線高高飄揚。

各地稅務機關要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如遇重要事項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30日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

魯財稅[2020]3號

各市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

為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將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集中梳理,並在法定權限內提出部分減免政策。現就相關稅費政策明確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機構主要政策

1.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疾病控制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按規定免徵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減輕相關企業及個人負擔主要政策

3.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4.對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先予以支持。

5.企業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新藥研發活動,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6.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7.對省政府、國務院部委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衛生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8.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9.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10.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我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我省境內申請註冊用於預防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首次註冊費。

11.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後,我省居民接種時可免收預防接種服務費。

12.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鼓勵支持捐贈主要政策

1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4.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5.對於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優化相關資格認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根據需要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後,隨時公佈名單。

17.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根據需要填報《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聯合審核確認後,隨時公佈名單。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按照“應免盡免、應減盡減”原則,認真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幫助企業和個人減輕負擔。同時,要密切關注上述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

在此期間,國家出臺新的稅費減免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2020年2月2日

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一)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可一併申請貼息支持。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彙總編制本地區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件),於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借款企業。5月31日後,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三)享受貼息支持的借款企業應將貸款專項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生活物資平穩有序供應,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不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關於“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儘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對於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四、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公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獲得貼息支持情況,並督促相關貸款銀行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貼息貸款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資金管理執行《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強化跟蹤問效,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於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要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五、認真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宣傳、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政策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切實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財政部

2020年2月1日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銀髮〔2020〕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間建立外匯政策綠色通道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匯分支機構要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對於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按照特事特辦原則,指導轄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切實提高辦理效率。

二、對於境內外因支援此次疫情匯入的外匯捐贈資金,銀行可直接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便捷辦理資金入賬和結匯手續。暫停實施需開立捐贈外匯賬戶的要求。

三、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抽查。

四、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可取消,並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 (http://zwfw.safe.gov.cn/asone/)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五、銀行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用匯需求,鼓勵通過手機銀行等線上渠道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六、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其他特殊外匯業務,銀行可先行辦理,並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另外,《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號)實施時間由2020年2月1日調整至3月2日,銀行應於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賬戶類型代碼報送有關數據。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間,按照匯發〔2019〕29號文件要求完成有關準備工作。2020年3月2日起開始按照更新後的賬戶性質代碼報送有關數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商業銀行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1月27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

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

文旅發電〔202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文化和旅遊系統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積極應對當前經營困難,履行社會責任,文化和旅遊部決定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範圍和標準

暫退範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範圍之內。

二、交還期限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兩年內,接受暫退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22年2月5日前將本次暫退的保證金如數交還。

三、有關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抓緊組織實施,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完成暫退保證金工作;要建立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和備案工作;要加強監管,對未按期交還保證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規查處,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各地於2020年3月15日前將保證金退還情況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0年2月5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

保經營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辦發[2020]5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和企業的主體作用,支持中小企業保經營、穩發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穩定職工隊伍

1.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

2.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其可按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

3.支持鼓勵各類靈活用工信息平臺發揮作用。暢通用工信息供需對接機制,緩解企業用工難。(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民營經濟局)

二、減輕企業負擔

4.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5.減免中小企業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6.優化退稅服務。對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7.引導降低小微企業房租成本。疫情期間,國有、集體及享受過財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業創業載體要帶頭減免承租的小微企業房租,鼓勵其他民營小微企業創業載體為租戶減免租金。(責任單位:市民營經濟局、市國資委,各區、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確保中小微企業貸款量增價降。各銀行機構在滿足疫情防控領域各類企業信貸需求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信貸資源,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提高中小微企業首貸率、信用貸款佔比、無還本續貸佔比,增加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投放,確保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增速不低於平均增速。推動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民營經濟局)

9.緩解企業資金流動性困難。各銀行機構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不能及時還款的中小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允許其適當延期還款,做好續貸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0.降低企業首貸門檻。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首貸培植推進工作。各銀行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根據企業需求,優化辦理流程,為其恢復生產經營提供有力的信貸支持。(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民營經濟局)

11. 加大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力度。充分發揮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製造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補助等政策效應,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投放。支持中小企業用足用好轉貸引導資金、外貿政策性優惠利率貸款、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政策,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資金壓力。(責任單位:市民營經濟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12.鼓勵地方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優惠服務。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可減收或免收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增加租賃額度,緩收或減免租金,幫助企業降低成本。(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完善政策執行

13.加快支持企業發展資金兌現進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各預算主管部門要建立資金審核綠色通道,優化流程,對有明確政策標準、落實到具體企業項目、列入2020年度預算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抓緊組織企業申報,加快資金審核進度。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儘快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切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營經濟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14.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履職時,對中小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要實行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15. 建立企業應對疫情復工復產幫扶機制。通過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微信、熱線等方式,及時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復工復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重大事項,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專題研究。(責任單位:市民營經濟局)

16.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責任單位:市民營經濟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

17.建立貿易糾紛專項法律援助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對企業存量訂單面臨的違約和糾紛情況提供政策諮詢;對企業新籤立的訂單提供諮詢服務,減少貿易風險點。(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司法局)

18. 建立行業專項政策支持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一業一策”精準扶持。積極引導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化危為機,眾志成城,共克時艱。(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各項政策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國家、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3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促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

青政辦發[2020]7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精準施策、分級分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總體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復生產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市場主體應對疫情、復工復產,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在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類市場主體要儘早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各級各部門要靠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強政策諮詢和防疫物資保障服務,幫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決復工復產遇到的問題,提倡網上審批、證照票據郵寄等不見面服務。

二、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按照“應免盡免、應減盡減”的原則,頂格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確定的稅費優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範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執行。

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徵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月至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再延長1年。

五、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中小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中小企業,提高返還標準,按上年度6個月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負擔。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可以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9月底前應及時足額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比例最低不低於5%,疫情結束後企業自主選擇恢復原比例。疫情結束後仍無法恢復正常繳存的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2020年1月以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時應恢復正常繳存,同時補繳相應差額。

七、適當下調企業職工醫保費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

八、疫情防控期間,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幫助困難企業開展用工網絡招聘,安排滿足新招聘人員職業需要的免費體檢,財政予以適當補貼。現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有效期適當順延至疫情結束後1個月。

九、市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為復工企業提供規模化定製交通服務,對企業採取包車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員工的,給予適當補助。

十、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收取1-3個月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等其他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鼓勵大型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戶減免租金。

十一、對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水、電、氣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對繳費有困難的企業,經申請同意可延期繳納費用,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二、允許企業門店階段性報停供暖並返還停暖期間費用。取消“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後補材料”服務,隨時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辦理暫停、減容、恢復等用電業務的,取消“5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含節假日)。

十三、對參與國家和省、市組織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省內調運30%、跨省調運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四、各金融機構可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特別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的企業減免罰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新發放貸款平均利率原則上不高於2019年年末水平,續貸業務利率原則上不高於前合同。督促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受疫情影響嚴重企業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務,保障企業資金需求,促進經濟恢復,對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予以獎勵。

十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鼓勵保險機構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資金週轉困難。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政府規定和客戶申請,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

十七、鼓勵企業轉型發展。支持餐飲企業通過互聯網開展外賣送餐業務,引導大型餐飲企業發展中央廚房和團餐業務。鼓勵景區、酒店在疫情期間進行經營場所改造升級,相關部門要提供規劃、施工許可等快速審批服務。鼓勵在線旅遊平臺、連鎖酒店集團等平臺類企業減免疫情期間文化和旅遊企業的管理費、加盟費等費用。

十八、支持建築業開工復產。

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間新開工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採取銀行保函等方式,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自屬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據疫情情況最長不超過疫情結束後10日。在建項目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的,即可按樓棟為最低單元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項目可參照此標準執行。項目建設主體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無不良記錄且已復工的,疫情期間,可依企業申請提前一個節點返還商品房預售款重點監管資金,完成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設用地供給力度。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競買保證金,按照成交價的20%繳納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出讓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繳納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用地單位出具承諾書後,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並支付相應利息。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用地、已出讓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間均可不計入土地出讓金收繳期限。

二十、支持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設施、農產品全程冷鏈體系、供應鏈末端惠民網絡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年度投資20%的補助。對生豬養殖、屠宰企業給予貸款財政貼息。加強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支持。

二十一、將“先落戶、後就業”政策放寬到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已落戶的可享受本市購房、申請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間,各區、市政府可結合人才住房需求,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中,劃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住房配售,銷售價格按照不高於項目預售備案價格或實際銷售價格的80%確定,具體房源和價格由區(市)政府與企業協商確定。將商品住房房源納入人才住房銷售的,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在其他或未來商品住房項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標。

以上政策措施,各職能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保落實到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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