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公司已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這樣合適嗎?

職場行者


簽訂的這份聲明是無效的,離職時員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的做法合法且合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讓員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或規定無效。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國家強制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社保的重要作用:

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其中,繳納養老保險,可以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等。醫療保險在我們看病就醫時可以享受醫療報銷待遇。失業保險在失業後可以領取一筆失業津貼。工傷保險在員工因工受傷後享受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等。生育保險在生小孩時可享受生育津貼、產假等待遇。

因此,社保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

三、離職時如何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1.與公司協商。

能私下和平解決儘量和平解決,公司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主動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

2.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如果協商未果,勞動者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保,並繳納罰款。

總之,公司不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越來越被相關部門重視,相關部門也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歡迎關注、點贊、評論@小可職場日記 ,分享求職面試、五險一金、職場趣事,幫你每天進步一點點。

小可職場日記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那為何企業卻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呢?原因有以下兩種:

(1)員工自己不願意買

我曾任職於一家生產製造型企業,工廠位置在城郊,很多員工來自周邊村鎮。他們大都是失地農民,國家會為失地農民購買了社保,所以很多員工並不願意自己掏錢再買職工社保。

另一種情況是,工廠的員工穩定性較差,他們大都抱著做副業的態度出來打工,現在繳納的保險費用,至於退休時夠不夠資格領取養老金都不知道,很可能這筆錢就打水漂了,所以他們更看重眼前利益。並且他們在老家都有購買居民保險,所以他們也不願意額外花錢參加職工保險。

(2)企業不願意購買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長的今天,企業還需要為員工購買社保,很多企業不堪重負。但是發現社保局對企業是否全員參保,監管不力,審查不嚴,所以很多企業都存有僥倖心理。因此很多企業為了讓其看上去合法,讓員工簽字申明放棄購買社保。

那為什麼又會出現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呢?

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的,不會是那些失地農民和臨時工,而是那些員工自己想買,但企業不繳納的情況。

企業相對於員工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當你周邊的企業都普遍默認不買社保時,員工為了生活,依舊會接受這不公平的條款,簽訂了放棄購買社保的申明。但當員工離職後,他也就無所顧忌了,深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實屬正常。

就好比,你有一天被人綁架了,綁匪威脅說,不許報警,再給我10萬塊,我就放了你。你為了活命,肯定會答應綁匪的條件。當你重獲自由時,請問你會報警嗎?

我認為這兩者的道理是一樣,所以當你被迫接受了不公平條款時,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務必拿出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必經之路,只有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時,不公平的事情才會發生得越來越少。


鳳凰萬小點


入職時公司已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這樣合適嗎?是否合適,實際上大家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都見仁見智,有各自不同的見解。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很多用人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加入一些對自己有利而對員工明顯不利的不公平、不平等條款,在當前勞動者就業比較困難、處於劣勢的情況下,面對“要麼走開、要麼接受”的協議,一些勞動者為了能夠得到一份維繫生計的工作崗位又不得不忍氣吞聲,無奈之下只好先接受單位不買社保的聲明。殊不知,社會自有法度,當單位自認為佔了便宜而沾沾自喜時,已觸犯了先關法律,到頭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僅要為勞動者補交保險,還可能面臨賠償或罰款。

首先,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重要權益。《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死亡、失業、生育等情況發生時給予必要的補償和救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類型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五種類型。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說現在越是發達的地區,勞動者對社保的重視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線城市,因為和買房買車資格掛鉤,社保已經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

其次,單位為職工交社會保險是強制的。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保險的項目、收費標準、待遇水平等內容,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選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範圍內履行繳費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由此可見,為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開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承擔的勞動合同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再次,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畢竟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成本開支,因此在生活中總有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儘可能去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甚至有些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根本不知道未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還有的通過補償現金的方式,協議不繳納社會保險。但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徵要求勞動者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是通過委託用人單位來實現的,即通過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來完成的。由此,用人單位定期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向國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具有強制保險性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能就是否繳費以及繳費的金額和比例問題自行協商來規避法律的明文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減輕或者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條款,也會因為約定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那麼,有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保護,勞動者在公司上班時委曲求全,離開公司時,又為什麼不能要自己的保險呢?當然,勞動者主張自己的保險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來證實具有勞動關係,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服務證和考勤記錄等。

謝謝閱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也請您順手“關注”、點個“贊”哦!


法律門裡門外


員工要求公司補交,是一定能夠成功的。但這個做法太不厚道了。我要是公司,在你下家單位說些壞話,讓你做不長久,才能平息心頭的怒火了。

01

社保是法定要求的,必須購買,籤的任何協議都是無效的

有些企業不論是員工自己不想買,還是企業也不想買,為了規避所謂的風險,簽署了員工放棄購買社保的申明。

可這份申明,寫得再完善,也依舊是無效的。

之所以無效也很簡單,協議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從法律層面來說,下層規定不得違背上層意思,除非下層是在上層的意思上做延伸和擴展。

比如,社會保險法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那麼,簽署的不購買協議,就是相違背的,就不符合要求。

可如果,國家法定規定春節假期休息7天,但公司要求休息14天,就是可以的。因為比原定的7天還要長。

02

既然無效,那麼員工要求企業補交,企業是沒有任何理由不補交的

此類的勞動仲裁,基本上沒有企業勝訴的,都是員工佔了便宜。

不過,不全是如此。

有些地方認定,如果是出於雙方意思的自願表述,員工回頭又要企業繳納,屬於員工的問題,企業可以不補交。

做出這個規定其實是出於人性化的考慮。

在仲裁庭看來,員工這種行為有背於誠信原則,不符合人們的正常道義,因此,作為對員工的一種變相“處罰”,同意企業可以不補交。

但做這種規定的是極少數,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都是需要補交的。

所以,對於一個員工來說,一開始說不交,隨後又要補交,確實很不厚道。

03

不交社保,還有一個風險就是,員工可以以此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裡有說明,公司有義務給員工交社保,如果不交,員工能夠以此理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弊端。企業出於“節省成本”的考慮,簽署了不購買社保的協議,就是給自己埋下了一個不定時炸彈。

所以,合規的企業,都不會答應員工的這種要求,自己也不會為了節省這點錢,就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另外,員工也不要太不厚道了。

企業都冒著風險,簽署了不購買社保的協議,自己要離職了,還來坑企業一波。說實話,這種人,在職場太難混了。

圈子就這麼大點,山不轉水轉,說不定哪天這個圓就又連了起來。

如果因為這些事,把自己的口碑做壞了,以後看誰還敢錄用自己。心思不純粹,走哪都會遭排擠。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對這種另有目的的員工表示嚴重的鄙視,雖說公司這樣的操作已構成違法,但是既然大家已經協商一致,本人已經簽寫放棄聲明,那麼離職後就不要再回過頭來再找公司的麻煩,如果不願意放棄社保,那麼當初就不應該同意與公司簽定放棄的聲明。


我原來所在公司也有一位這樣的同事,因為該員工是外省人,在老家有購買社保(後來經確認是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是當時公司要求為其購買社保時,該員工也是態度非常堅決表示不買,不接受公司再次扣除相關費用,為此還提供了他在外省購買社保的繳費發票。

經多次協商無果後,公司當時並沒有太重視不購買社保會給自己帶來的麻煩,而該員工又不斷要求公司把購買社保的費用通過現金的方式直接折算給他,他本人也強調不會因此找公司任何麻煩或事後算帳,為此還寫了書面的承諾書等。

後來不知是本人惡意報復還是清楚社保的好處後,本人為了補救自己的社保,最後該員工在公司離職後,居然到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去舉報公司未按規定為其購買社保,並要求公司按規定進行補繳。

公司最後出實該員工所提供的承諾書,並回復還原了當時的場景,最後公司沒有為其補繳社保。但是通過此事也讓公司與相關從業人員長了一次教訓,也清楚很多事情發展到最後,可能會超出大家的掌控範圍。

對於題主所講到的,公司已向員工說明不會購買社保,員工同意並與公司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社保,員工這樣的作法就嚴重不合適了,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01.公司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已是嚴重是的違法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為此公司就算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同意不購買社保,那麼公司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也是不被《社會保險法》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二十七條的管理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那麼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權益受到傷害時,包括題主所述的員工因為公司未為其購買社保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完全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進行舉服,並要求公司補繳。

02.員工的行為雖說合法,但是不夠誠信,這樣的行為不應該支持。

對於員工的行為,我不清楚是因為本來就另有他意還是迫於獲得工作的機會而暫時性的放棄購買社保。雖說這位員工最後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這違背了當初勞資雙方的聲明本意。

如果勞動者在意自己的社保,不願意放棄自己的社保購買權利,那麼最開始就不應該接受公司的聲明,既然接受,那麼最後就沒有秋後再來算帳的道理。


案例分享:

陳某霜於1999年12月進入岳陽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陳小君的工資包含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合同附附件《社會保險費繳納申請書》,載明:“本人知曉公司核定的工資中包含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金的企業承擔部分,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本人申請以自行繳納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陳某霜在申請書上簽名。

  2015年10月19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12月21日,陳某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未繳納社保導致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仲裁委不予支持。

陳某霜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繳納社保屬法定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協議得以免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協議得以免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勞動者有過錯,本應分擔一部分,但考慮實際情況,本院不作調整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其實已經違背了《社會保險法》的管理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當企業與勞動者經過友好協商並取得一致同意,公司並將相關費用經現金的形式發給勞動者後,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為由狀告公司時,原則上不會受到支持。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首先,如果你籤的是勞務合同的,那公司確實是不用幫交社保也不違法的。只要這勞務合同裡面沒有約定要幫交社保,後面你怎麼鬧也是沒用。

如果你籤的是勞動合同,那當然公司是要被強制幫交社保了,不交就是違法了。你們籤的什麼自願協議就是過家家玩玩而已了。公司不交已經是違法了,你去要求交,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只要證據確鑿,那也是有可能勝訴的。

至於你先簽了同意不夠買社保,後面走人了又去討要,只能說是你做人的問題,這是社會公德,個人道德人格問題了,法律上沒法管你。當然了,社會上你就會被人貼上一個標籤了,至於是什麼標籤,自己應該知道了。


煙雨松筱


合法,但是不太厚道。要不入職時你就不要接受好了,可以再找別的工作,或者哪怕直接去舉報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接受了,公司也給你提供了這份飯碗,離職的時候又要求公司給你補,不太厚道。說白了公司計劃花在你這個崗位上的資金,比如說是一個月1萬元,完全可以按合法的方式來,比如給你6000,交4000社保;但是這樣對你來說每個月到手的工資你覺得不夠,於是經過你同意,改成不交社保,每個月給你一萬。這個操作雖然不合法,但畢竟你每個月多拿了4000,你也接受了。你要不接受那也沒什麼說的,肯定是你做得對做得好,你就是原則性正義感那麼強的人。但是你接受了,然後最後又那樣,做人來講有點不地道。


梅明遠


這是一個典型的兩面派做法,是極不光明正大的做派。看來他並不是不想要社保,或者對社保呈漠糊認知,而是清醒裝糊塗,這讓人匪夷所思!

對這種做法不敢苟同,也不會認可。但在職時公司未給他繳納社保,卻是木板上釘釘子,這是明顯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因此,他提出社保的補繳訴求,是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支持的!

接受公司的違法要求,並且簽訂放棄聲明,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很顯然,這樣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裁定違法無效是可以預期的。因此,通過勞動仲裁追回需要補繳的社保,不存懸念。但是,在贏得官司的同時,卻會丟失無價的操守!

在職場耕耘打拼不易,求職困難多多,但頭腦必須始終保持清醒,堅持該有的原則或底線,甚止高擎紅線思維,這是絕不可以馬虎從事的。

總之,本題目所提問題,如果客觀存在,必須打消顧慮與畏難情緒,爭取自已該有的權益是必須的。如果僅是一種意念或者預案,則應儘早打消策劃,放棄這種出力不討好的愚蠢作為!


劉正民


這樣做不合適,但是合法。

首先勞動保護法最開始的時候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換句話來說,勞動保護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更加傾向於打工者而不是企業老闆。

在之前的時候我舉過一個例子:如果公司領導欠了你的錢,你能拿到足夠的證據去進行勞動保護或者勞動仲裁會遇到怎樣的困難?然後我大筆一揮沒有任何困難,任何一個勞動仲裁部門都非常願意去幫助你。

在那篇文章的下面,有很多小夥伴提出質疑,即便到現在我仍然可以這樣說,任何一個勞動部門,任何一個勞動仲裁部門,他們都非常願意幫助、非常願意保護勞動者,而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關於這個社保的申請也是同樣的道理,在入職時無論如何也無論任何聲明通通都是無效的,換句話來說,哪怕你已經簽字畫押,摁上了自己的紅手印,明確表示不會索要社保,等等等等措施統統做完之後,這樣的一份聲明仍然是無效的。

這個時候你直接可以進行勞動保護,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只要能夠拿出對應的證據,哪怕是當初籤那個勞動社保對應的截圖照片,或者去對應的部門來查詢一下自己的社保期限都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性作用。

不合適,但是很合法

我們從個人的情理角度來出發,當時你已經確定了不要社保,從理論上來說就是你主動放棄,只要公司沒有脅迫你的話,放棄也就放棄了。

但是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放棄了,這個聲明也是無效的,我們上面也講到過,你再去起訴公司,再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好,的確有那麼一丟丟的不合適,但是這個不合適是完全合法的。

換句話來說,那就是公司吃了啞巴虧,因為公司在任何一個員工正式入職的時候必須給人家買社保,不買社保就已經觸犯法律了。

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十年職場培養師經歷,持續輸出優質職場文化,全方位解析職場難題,希望大家關注@職場全能王!

職場全能王


〔職說社保〕觀點: 作為員工,入職簽了放棄交社保聲明,離職卻把公司舉報,要求補繳社保,從道德層面不合適,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卻合法。

對於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還簽署所謂的放棄社保聲明,明擺著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強烈不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再繼續這樣做!

員工簽了放棄社保協議,離職時要求補繳社保還用補嗎?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這樣描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就有為員工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由於雙方約定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因為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所以員工舉報時,社保局一般都視作無效。

員工在離職2年之內(勞動仲裁的有效期內),只要攜帶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等),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舉報,當地社保局就可以受理,並要求公司及時足額補繳員工正常工作期間應繳未繳的社保年限。

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的行為划算嗎?

很多公司為了節約人工社保成本鋌而走險,跟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自我感覺有了聲明,員工就不可能再舉報公司補繳,其實棄保聲明只是公司“掩耳盜鈴”的措施,只能雙方道德制約,而不能作為合法的法律依據哦。

約定不交納社保,不僅需要給員工補貼部分社保費作為工資,離職時員工一旦舉報,公司仍然需要為員工及時補繳社保,放棄繳納社保聲明並不是公司不交社保的“免死金牌”,而是公司自己給自己埋下的“定時炸彈”,離職時懂法的員工一定會引爆它!

而且,補繳社保還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社保費用萬分之五每天的滯納金,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情節嚴重者,不僅可以被強制劃款,而且還會被行政處罰1~3倍欠繳社保費用,是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非常不划算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如何應對?

1.繳納社保對員工的好處有哪些?

作為員工,不要覺得社保需要扣個人部分、少領工資就不當回事,城鎮職工社保的每一個險種都非常重要:

養老保險累計15年,退休後終生領取養老金;

②醫療保險正常繳納就可以實時報銷醫保範圍內的看病花費,退休時累計夠一定的年限還可以享受終生醫療報銷待遇,且女性參保人合法生育兩胎都可以領到生育津貼

③失業保險累計繳納滿一年,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失業就可以領到失業津貼補助

④員工發生工傷,可以最高享受80萬左右的工亡一次性津貼

⑤一二線城市工作的員工累計繳納社保夠一定的年限才可以享受當地城市特權:如北京市規定非戶籍人員需要繳納滿5年連續社保,才可以享受購房和買車搖號資格

,連續繳納滿7年才符合積分落戶的資格孩子上學資格需要3~12個月的連續正常繳納社保。

2.員工如何應對公司未及時繳納社保的情況?

首先,入職一定要注意談薪資待遇和勞動範圍時,一定要諮詢公司會不會正常繳納社保,以防入職後,公司不給繳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公司提出不交納社保的請求,並要求籤訂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時,一定要及時拒絕,並告訴公司其危害,並要求公司儘快給員工繳納社保

最後,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最好儘快協商離職,因為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也就不會為員工的未來著想,一個不為員工謀福利的公司,不值得員工為此奮鬥。

寫在最後的總結:

作為員工,不要圖一時之利,而放棄繳納社保,而喪失享受社保福利的機會;更不要一時衝動,拿了公司的社保補貼,而離職時舉報公司,留下壞名聲,從此成為公司不敢要的員工而失業。

作為公司,不要試圖拿員工的社保做代價節約成本,更不要“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和員工簽訂無效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而是把精力放在發展公司主業務增加營收,更好的造福員工,共同發展。

員工入職和公司談繳納社保,合法享受社保福利,和公司互利共贏,共同達到彼此的事業巔峰,相互成就。

歡迎【關注懂社保、懂退休、懂職場的〔職說社保〕】,一起學習更多職場和社保實操知識。更多【分享】,更多【收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