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警執法時索要“執法證”,真的不違法?

在現實工作中,特警,治安警,刑警等執法中很少遇到群眾索要證件的行為,唯獨交通警察執勤,屢屢遭到當事人索要證件的情形,微信圈也經常流傳駕駛員與交警發生糾紛的視頻,可結果怎麼樣,大家在網絡上也都看到了。

遇到交警執法時索要“執法證”,真的不違法?

這張熟悉的照片,是全國教科書式制服索要執法證的首例!

有一次我和同事在對一輛系統預警多次違法未處理車輛進行攔截檢查時,駕駛員還挺配合正準備掏證,被副駕駛攔了下來,對我嚷嚷到:“你先把執法證拿出來讓我們先看看再說!”我掏出警官證,亮出警號,對當事司機說:“為了保障你的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我開的是制式警車,穿著制式警服,佩戴執法記錄儀,並且我已向你出示警官證,我就有執法權,不需要對你出示所謂的執法證。況且在南陽,就沒有執法證這個東西!你網上流傳的東西看多了吧,不要光會看熱鬧,要學看門道。如果你對我本次執法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是現在你必須配合執法,拒絕出示證件將涉嫌阻礙執行職務!”我嘴像機關槍一樣說了一通,副駕駛那位傻眼了,愣了半天……

遇到交警執法時索要“執法證”,真的不違法?

我彙總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下:

遇到交警執法時索要“執法證”,真的不違法?

行政機關執法應當持證上崗,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著警服,佩戴警銜標識規範著裝,在執法時遇到人民群眾要求出示證件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工作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遇到交警執法時索要“執法證”,真的不違法?

那麼究竟什麼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民警索要證件呢?

小編認為,只有在你對本次執法有異議時,才有必要要求當事民警出示證件,便於事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需強調的一點是,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的管理。另外,自己有沒有違法,都是“啞巴吃餃子,自個兒心裡有數。”糾扯來糾扯去,耽誤的都是自己的時間,搞不好還會招來拘留之禍。網絡上經常流行的當事人與交警發生爭執或衝突的,初期基本都是輔警和當事人發生的衝突,輔警是警察的輔助性崗位工作人員,他們有協助警察執法的權利,在交通管理中,他們只從事糾章和對車輛的盤查,司機朋友應該主動配合,在進行具體行政處罰時,是由民警來進行的,阻礙輔警執法和阻礙民警執法一樣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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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關於交警執法時出示“執法證”的話題有什麼看法,歡迎批評指正,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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