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舉證注意事項

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作為辯方是有權利進行舉證和質證的。通常情況下,我們說刑事律師重點應該關注質證,但是有些時候舉證也不可避免。但是作為辯方,刑事律師舉證應該謹慎使用。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舉證注意事項。

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舉證注意事項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處理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刑事案件中舉證主要是責任在訴方,作為辯方雖然也可以舉證,但是是有風險和規則的。

第一,刑事案件屬於公訴案件,主要由控方舉證來證明當事人有罪,這個責任不在辯方。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中是由偵查機關去搜集證據材料來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但是缺乏證據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能明確、充分的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話,則當事人有罪的指控就會不成立。通常情況下,作為辯方的受邀任務在於質證。

第二,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但是偵查機關應為某些原因沒有進行收集、調取,而這些證據材料當事人和律師有相關的線索的話,可以由刑事辯護律師確認此線索是否有價值。如果確有價值,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調取。

第三,即便是有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律師也應該謹慎的提交。在提交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控方才擁有刑事案件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假如控方提供的證據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問題的話,就意味著該舉證不成立,作為辯方,關鍵是要進行質證。

2、作為辯方的舉證也必須要具備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等一系列要求。辯方舉證之後,控方也會就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如果出現問題,辯方的舉證就會不成立。反之,更可能會對辯方辯護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會出現涉嫌偽證罪等法律風險。

3、刑事辯護律師雖然有舉證的權利,當事相較於控方,律師的收集、調取證據能力時非常有限的。在進行證據的收集、調取時,律師必須要獲得調查方的同意。所以,律師在進行必要證據收集、調取的時候,可以向辦案機關提交《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書》,這樣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又可以避免證據在三性等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還可以避免法律風險。

在提交《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書》之後,能否增強辯護效果,則需要看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標準。一般來說,一旦辦案機關決定收集、調取相應證據材料,意味著辦案機關對該證據材料進行了初步審查和把關。

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舉證注意事項

孫煜翔律師,原名孫宇光,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實踐導師,北京電視臺《法治中國60′》欄目嘉賓律師。主辦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走私犯罪、黑惡犯罪、非法集資罪、職務侵佔罪、貪汙受賄罪等刑事案件。

近年來,孫律師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響力的刑事案件、企業類犯罪案件,辦案視角獨特,辯點深刻,尤其擅長分析歷年法官的判決思路,多角度推演辯護思路,更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4年,先後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區優秀律師事務所”、“北京十佳律師事務所”、“海淀區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北京電視臺《法治中國60’》唯一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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