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要報告不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嗎?

存款、債務和不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屬於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嗎?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要报告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吗?

網友“山高”問: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那麼存款、債務以及不在自己名下的房產等屬於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嗎?

這裡,我們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要報告清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數量、面積以及車庫、車位、儲藏間都是要報告清楚的。根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對於隱瞞不報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則屬於漏報行為,對於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比如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租賃的住房不屬於應當報告的房產事項,但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實際擁有卻不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屬於應當報告的房產事項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清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這裡的房產,指的是擁有房屋所有權(也叫房屋產權)的房產,不包括租賃的住房。

擁有房屋所有權,既包括單獨所有,即該房產只屬於一個人所有,也包括與他人共有,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果幹部甲以他人名義購置了房產,雖然該房產不在甲名下,但是甲卻是事實上的產權人,所以,該房產屬於甲應當報告的房產情況。如果幹部乙與他人一起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乙就與他人共同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即使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是他人,該房產仍然屬於乙應當報告的房產事項。同樣的道理,如果幹部丙的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與他人共有某房產,丙也應該報告該房產的有關情況。

存款、債務不屬於應當報告的收入事項,但是股票、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都屬於應當報告的收入、投資事項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存款和債務不屬於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但是這裡的存款僅指在國內的存款,如果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有存款,則應該如實報告。

此外,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都屬於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這裡的“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這裡的“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這裡的“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即使不在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而是由其他方式持有的,只要實際上是由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的,就屬於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既包括自己名下財產,也包括實際擁有但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既涉及領導幹部本人有關事項,也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所以,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時,必須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而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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