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治”該如何簡稱

學校和教師有個習慣,即將課程名稱簡化,比如,將“思想政治”簡稱為“思政”,將“綜合實踐活動”簡稱為“綜實”,將“勞動技術”簡稱為“勞技”,等等。課程名稱簡化,便於記憶、便於交流,只要簡稱後並沒有改變課程的初衷和主旨、不會產生歧義即可。新課改後,“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思想品德”整合改為“道德與法治”。我發現,很多一線教師把“道德與法治”簡稱為“道法”。有一次在廈門市,一位校長告訴我,家長問他:“聽說你們學校還有什麼‘道法’課,是不是還有‘魔法’課啊?”看來,簡稱“道法”讓家長不太理解,容易引發歧義。這會影響課程的形象,也會影響課程價值的實現。

“道德與法治”課該如何簡稱呢?我建議簡稱為“德法”課。討論的關鍵是如何理解“道德”一詞,“道”與“德”本體究竟是哪個。這是個有關學理的問題。

我們不妨從《辭海》中尋找答案。《辭海》是這麼解釋的:“孔子主張‘志於道,據於德’(《論語·述而》)。這裡的‘道’,指理想的人格與社會圖景。‘德’指立身根據和行為準則。《老子》中的‘道’指事物運動變化必須遵循的普遍規律或萬物的本體。‘德’與‘得’意義相近,指具體事物從‘道’中得到的特殊規律或特殊性質;對於‘道’的認識修養有得於己,亦稱為‘德’。”北宋張載提出“德,其體;道,用也”。這告訴我們,“道”指的是普遍規律或萬物本體,而“德”則是指特殊規律或特殊性質;在萬物中,“道”為體,而在“道德”中,德為體;“德”是由“道”有得於己,即由個人的修養得到的。由此,我們可以有這樣的認識:道德側重於依循普遍規律,通過個人的修養,將“道”轉化為“德”,這樣,我們才真正“得”到,即獲取了“德”。從這個意義看,“德”為道德的本意與本體,“道德與法治”簡稱為“德法”是合理的。

東南大學樊浩教授在其論文《“德—“道”理型與形而上學的中國形態》中,對《道德經》作了文獻考證和研究。他從考古中發現的文獻中得知,“1973年馬王堆出土的帛書《老子》給老學研究帶來震撼,出土的甲乙兩種版本都是《德經》在前,《道經》在後,並且不分章;郭店楚墓竹簡《老子》的版本也是如此。它們是距今最早、最可信的真本”,“由此,《道德經》在文本上便事實地被正名為《德道經》”。樊教授認為,“從《道德經》到《德道經》,其意義決不侷限於文本正名或結構倒置,最具革命意義的是對於中國文化源頭關於‘道’—‘德’關係的哲學反正”。據此,我們進一步認為,“道德與法治”簡稱為“德法”在學理上是有根據的,是站得住腳的。

由“道德與法治”課程的簡稱,我們認為,簡稱不只是日常用語習慣的問題,也有學術研究、學理探討的問題。這樣的討論,讓我們對道德有了更準確更深刻的認知。我們應該記住《道德經》裡的話:“道之尊也,得之貴也。”讓“德法”課永遠散發中華文化的燦爛光芒。

(作者系原江蘇省教科所所長、原國家督學)

《中國教育報》2020年02月0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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