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監察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層面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監督,審查和處理國家工作人員一些違法亂紀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我國的監察制度追其溯源可謂是源遠流長,監察歷史悠久,據說在商周時代就已經有了關於監督審查官員的制度,歷朝歷代國家統治者都會制定相應的監察制度來約束官員行為,發展到明朝時,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監察體制基本上已經非常成熟,制度的制定和改善較之前朝更加的嚴謹和完備,完善的監察體制為明朝的穩定統治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但由於封建社會的閉塞性,明朝的監察體制中仍舊有許多不足,古代社會設立監察體制的根本還是出於維護中央集權的統一,反映的是皇帝的意志,保證的是君主對國家實行更穩定的控制。

雖然如此,但明朝嚴密的監察體制對於現代社會的的監察制度的建立還是可以提供基本的思路靈感與借鑑經驗。

明朝的監察制度有很多都是延續前朝的監察舉措而來,比如設置御史臺,完善地方監察制度等,明朝統治者在此基礎上總結前面各朝各代的經驗,吸取前代滅國教訓,進行總結完備,與前朝相比有著很明顯的獨特之處。

一、監察權力與前朝相比更加獨立,監察官員官位低微實際權利大

明朝時期的都察院雖然在形式上可以制約監察御史的監察權,可實際上在真正實行監察權力時,十三道監察御史並不會被都察院所節制,他們往往可以獨立行動,直接受到頂頭上司——皇帝的制約;而且由於御史的委任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所以御史還不會受到吏部的干擾。

這其中尤其以六科給事中的權力最大,他可以以六部的各項失職事務直接向皇帝稟奏。這些規定保障了御史們的監察權,讓監察體制更具有權威性。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明朝的這些御史官位非常低微,就算是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的六科給事中官位也僅僅只有七品,但是監察御史們的實際權力卻非常大,基本上國家大部分的事務都要受到他們的督查,政治方面,軍事方面,教育方面,法律司法方面甚至於國家的朝會祭祀也屬於他們的監察範圍。

不論是君主的日常言行,還是市井百姓的言談舉止,御史均可就此發起彈劾,可謂監察範圍廣泛,實際權利巨大。

二、對於監察官員的選拔謹慎細緻

由於明朝監察官員的實際權力巨大,並且除了皇帝基本少有限制他們的存在,明朝在對待監察官員的選拔上十分慎重。在人品學識方面要求官員剛正不阿,清廉正直,學富五車,對於明朝各項法令能夠熟記於心;在考核方面注重多重考核並舉,選拔推任和考試檢驗缺一不可。由此來保證選拔出來的監察官員文化素養和道德素質都是上乘,構成的監察體制可以更為優秀突出。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三、關於監察的各項法律制度完善,新增了特務暗訪監察形式

明朝監察官員一方面擁有很大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制約他們的行為與職權,明朝的法律規定但凡在監察院任職的各個監察御史和官吏,不允許在其他的衙門吩咐公事以權謀私,發現有監察官員違反相關規定,處以常人的三倍刑罰;一旦發現有人貪汙受賄,則從重處罰。

通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制約監察體制內的官員可以保證監察體制更為清廉,更能客觀的對國家進行檢查監督。

明朝時期國家統治者設立了東廠西廠和錦衣衛等機構組織,這些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是皇帝的心腹和親信,他們直接聽命於皇帝,作為皇帝的眼線日常監視各級官員,甚至於對市井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有所監控,這些另類的監察組織採用暗訪的方式掌握國家的日常動態,對朝廷官員和底層百姓進行控制,由於廠衛們的監察行為可以不受司法管制,所以他們對於失職人員的處置很是殘酷,朝廷上下對此是聽風喪膽人人自危。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廠衛特務監察組織的形成代表著明朝時候中央集權已經達到高度集中狀態,全國上下的一言一行都處於皇帝的監視中,封建專制主義發展到了極端。

回顧明朝經歷的兩百多年統治歷史中,出現了很多敢於直言秉公執法的優秀監察官員,完善的監察制度以及優秀的監察官員構成了明朝完備的監察體制,這套檢查體制保障了明朝政治的正常運轉,穩定了社會的統治秩序,促進了明朝的經濟發展,對於延續明朝的統治起著不可磨滅的巨大貢獻。

但是封建社會監察制度的設立始終是為了維護封建皇權的統治,所有的機制設立以及法律體系建設也都是來源於統治者的意志,所以就算是監察體制算得上是完備的明朝也沒有逃過這種古代封建政權貫有的滅亡之路。

四、從明朝的監察體制中借鑑可取之處來完善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監察制度建設

對於現在的我國社會我們應該鑑古明今,從明朝的監察體制中借鑑可取之處來完善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監察制度建設,據此我們可有以下幾點作為參考內容:

明朝時候的監察機制雖然擁有極大的獨立自主權力,但是因為身處封建統治社會,最終還是服從於統治者的意志,在如今的現代我國,我們可以儘可能加強監察機制的獨立性。我國現行的監察體制並不是獨立的,一般是受到同一級別的行政部門以及上級機關部門的領導,而且監察機構負責人通常是由黨組織任命的黨政領導人。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這時的監察機構實際上是設置在行政機關的內部,總體還是由政府機構領導開展監督審查之類的工作,面對政府領導等進行的監察工作往往就不夠全面,而且由於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限制,就算機構內出現了違法違紀等失職行為,監察機構對此也是力不從心,無法從根本上監督行政人員,缺乏獨立性。

對於這些情況我們可以參考明朝是監察體制擁有的獨立性,將監察機構從政府內部抽調出來形成一個獨立完整的監察體系,這樣可以更好的監察國家公務人員的行為規範。

目前我國對於明確規定監察制度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夠,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於監察對象程序以及行為規範的規定界限模糊不夠明確,在具體的實施中就會有明顯的滯後性,容易被那些失職人員鑽空子,影響監察工作的完成。

縱觀明朝的監察法規,我們可以看到統治者對於監察系列的法律制定相當嚴格和規範,法律方面對於監察院官員所擁有的各種職權以及實施具體監察工作的途徑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效仿明朝,在監察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監察體制的順利運行。

在我國目前的監察體制裡,監察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選拔時忽略人員的道德品質和業務素養,整體素質偏低,對監察工作的順利完成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明朝時的監察官員選拔卻是十分嚴格,多重考核方式保證所選人員業務水平合格,人品學識要求可以保障選出的監察人員道德素養和文化素質高,有利於整個監察體制的水平提升。

明朝監察體制的當世之鑑

這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借鑑明朝的選拔標準,在以後的選人用人上把握多重規範,爭取做到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慮,還要注重對監察人員工作業務水平的培養,爭取提高整個監察體制的素質水平。

現如今的我國有著多種監察方式,社會群眾參與監督,內部監察,外部監察等等,但劃分到監察體制內時,這些監察人員的分工卻並不明確,監察職權界限模糊不清,監察人員所需負責的監察區域不甚明確,甚至於在實際監察工作進行時還會出現監察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責任,這些嚴重影響了監督工作完成的效率和結果。

反觀明朝時的監察機構則是相互聯繫和相互制約的關係,如可以直接上奏皇帝的六科給事中負責的工作是封駁奏議,而都察院負責的主要為監管並對官員失職行為進行奏議,兩個部門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工作範圍與職能明確,保證了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效率性。現代我國的監察機構正可以參考這些,明確劃分和監督部門的權力範圍,同時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繫,形成一種交叉分工的監察網絡,保證監察體制內部相互制約又相互聯繫,提高監察工作的有效性。

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監察體制都是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以古鑑今,完善現代監察體制的建設,推動我國社會更好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明史》

《明實錄》

《明通鑑》

《明會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