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適用的基本原則
“少殺慎殺”是我國死刑適用的基本原則,也體現了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提出了逐步減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務。具體死刑罪名分佈在刑法分則各個條文中,隨著近些年修正,刑法中死刑罪名呈逐步減少趨勢,現行刑法共有罪名469個,其中46個死刑罪名。
死刑立即執行一般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近些年我國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越來越少。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審判時不滿18週歲、已滿75週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死刑判決複核、執行命令的簽發
死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決,判決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全國死刑複核由各省市自治區高院收回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法院增設死刑複核庭,該庭辦公地點位於北京東城區的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俗稱“死刑複核大樓”,大樓有武警站崗,不掛牌,進院需安檢。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四、死刑的具體執行
1、執行前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後,由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具體執行,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督。執行前會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罪犯提出會見親屬或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的,法院一般也會准許。實踐中,我國也允許死刑犯選擇最後一餐吃什麼和著裝。
2、執行中
現行法律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但嚴令示眾。早些年死刑執行大都在公判大會後即前往刑場執行,刑場大都選擇在近郊,一般為相對固定的死刑執行場所並且為不少群眾所熟知,往往難於擺脫死刑執行的 “示眾 ”問題。現階段大多采用注射死刑,目前執行注射死刑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為車載方式,一種是在固定刑場執行。死刑執行時由司法警察或武警負責警戒,執行完畢後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3、執行後
(1)遺書、囑託處理
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
(2)屍體處理
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 同時,根據《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和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殮、死刑罪犯資源、家屬同意利用,三種情況下可作科研或醫學使用,相關機關應嚴格保密,並協助作好後續火化或埋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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