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降了,老合同該如何給客戶開票呢?

weiboguo5034


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16%調整為13%,10%調整為9%。增值稅稅率調整在去年5月1日已進行過一次,可以說相關問題如果處理,兩次基本一致。因此,本次稅率調整對大部分會計而言應該不是什麼大事。更多思考的是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一、稅率調整後,如何判斷應該開哪個稅率?

稅率確定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4月1日前發生的開具16與10;在4月1日之後發生的必須開具13與9,否則就是錯誤的。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時間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發票的為開票日。

二、4月1日後還可以開具16與10的發票嘛?

當然是可以開具的,根據規定老合同老項目是可以開16與10對我發票的,開票對應稅率都是可以選擇的。

三、4月1日後,原稅率稅票衝紅怎麼開具?

4月1日後,依然可以根據需要開具原稅率的紅字發票。

四、開票軟件與稅控盤如何升級?

本次升級為線上自動升級。開票軟件根據提示安裝升級包,稅控盤插入後會自動升級。

總之,一切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基本都能滿足。再有問題可以打12366熱線解決你的特殊問題。其實,現在的服務還是可以的。


北辰說財稅


作為一名在企業工作多年的財務人員,來談談這個問題。

4月1號馬上到了,製造業等行業的增值稅率由16%降至13%,建築業、運輸業等由10%降至9%,那麼如何開票呢?

其實這可以說是個老問題,18年5月1日,增值稅率就調整過一次,這裡再來講講。

4月1日起,你會發現開票系統會多出二個稅率13%和9%,老稅率也同時存在可選,也就是說這些稅率會並行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可以幾種稅率都可以開票。

首先來講講老合同,也就是4月1日以前簽定的合同,做為財務人員應該都知道,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是以貨物送達客戶完成風險轉移為準的。

所以發票的開具時間是以送貨時間為準,並不是以合同簽定時間為準。

舉個例子,八戒公司跟客戶簽定銷售合同,是3月20號籤的,合同約定了價款和送貨時間,3月25日送了一批,4月2日出一批。

3月25日送貨,時間在政策執行之前,所以按16%的原稅率開票。

4月2日送貨,時間在政策執行之後,所以按13%的原稅率開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是按含稅價籤的,那麼4月2日送貨,按13%開票,客戶肯定會要求降價,那麼降價後開票金額就跟合同金額對不上了。

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呢?

國家也有法規規定,遇到重大的政策變更時,是可以按政策修改合同的,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二種解決辦法:

一、作廢原合同,重新簽定新合同。

二、原合同不變,籤合同補充協議。

所以不管合同是什麼時間簽定的,確認收入和開票時間是以實際業務發生時間為準的,按實際業務發生時間開發票,4月1日前開原稅率16%或10%,4月1日後開原稅率13%或9%。大家清楚了嗎?

關注:冷墨默,個人企業財稅顧問。


冷墨默


對於稅率調整日期以後因履行老合同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也不是簡單的幾句話能說清的。我說一下基本原則吧。

一是,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標誌,在稅率調整前實現的銷售業務,取得的銷售收入(以稅法規定為判斷標準),應按調整前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以該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在稅率調整即新稅率施行之日起,實現的銷售業務,取得的銷售收入(以稅法規定為判斷標準),應按新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以新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

二是,原則上是以發票開具日期來確定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稅率調整前已經做了“未開發票收入”的納稅申報,只是沒有開具發票的,則在新稅率實施之日以後開具發票時,對於已申報的無票收入部分仍可按原稅率開具(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如果非要按原稅率開具發票,但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前又沒有作“未開發票收入”申報納稅的,則等於是延期繳納了稅款,在以原稅率開具發票後,該部分增值稅需要加收滯納金。

三是,至於履行合同的問題,關鍵還是看合同是如何簽訂的,是籤的含稅價格還是不含稅價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稅價格交易又未約定相關稅率調整對交易價格的影響事項,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後實現的銷售業務,那就是以原含稅價款按新稅率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及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按新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如何是約定以不含稅價格交易,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後實現的銷售業務,則應以新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再以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加增值稅為價稅合計價款。

總之,對於稅率調整,是以納稅義務時間來決定業務的適用稅率,再以此來決定發票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也就是如何計稅就如何開具發票。


具體可看本人頭條號發的《注意:降低增值稅稅率新政帶來的稅負影響》

-------------------------------


稅海濤聲


財稅行業都是按規則辦事的,下面的幾個回答都已經講到點上了。車神妹這裡不再贅述,貼一篇之前寫的文章,題主可以貼合其他的回答一起做個參考


2019年3月15日上午,兩會討論通過了增值稅進一步調整的決定。工作報告種提到,

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惠普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並舉,重點降低製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我們先看看具體的政策,

製造業等行業現行的16%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稅率降至9%,確保行業稅負明顯降低;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但通過採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繼續向推進稅率三檔並兩檔、稅制簡化方向邁進。

那麼這些政策會給我們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首先。對於企業來說,現在最重要的是在政府出臺具體的財稅文件之前在即將簽訂的合同中爭取到相應的稅收收益。

例如:

一筆交易,A出售予B,稅率16%。假定2018年12月31日合同簽定1160萬元(含稅),B方面2019年4月1日支付貨款到A方1160萬元。交易完成

這時由於增值稅的具體財稅文件出臺,假設3月31號發佈文件。A方面因為時間差,僅確認銷項稅額1160/(1+13)*13%=133萬元,小於原來160萬元。可從中獲利

這時,我們可知道。B方面原先合同簽定應為:貨款1000萬元(不含稅),降稅後僅需支付1130萬元,從而達到少支付的獲利目標。

由此,可以得出針對此次降稅,銷售方合同應以含稅為好;購買方應以不含稅為好。

那麼對於會計小白呢?我們來看看

首先第一個,賬該怎麼做?

以上訴問題為假設

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1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60000

2019年4月1日,B公司向B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3%),並收到A公司的貨款。

借:銀行存款----- 1160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 1160000

同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3451

營業外收入 26549



----------------------------------


更多財稅問題,可以直接到小程序財稅問診上提問。專業的垂直類財稅問答社區


成功快車


增值稅將在4月1號下調稅率,你提到的如何開票實際是涉及適用老稅率還是新稅率的問題。

這個不是關起門想如何給客戶開票,而是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後,則能否開具稅率下調後的發票才能明確。

綜上,該合同涉及應稅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在4月1日前,應當按照老稅率開具發票,並申報繳納銷項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在4月1日後,應當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申報繳納銷項稅。

幾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法稅一言堂


對於稅率變更之前的老合同。

首先,如果是以含稅銷售額作為標的總價款的,想要繼續執行原稅率開發票,必須在前期確認未開具發票收入,才可以在稅率變更後執行原稅率開發票。

另外,如果以不含稅收入確認價款時,則在合同應確認收入當期開具當月適用的稅率的發票。


小超人286477768


焦點財稅:只為提供優質財稅乾貨!

點擊右上角一鍵關注,獲得更多精彩財稅知識!


對於大家一直關心的4月1日之前的“老合同”應該按照老稅率執行還是按照新稅率開發票的事情,稅局做出了明確回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一條明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同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也同樣發生了變化!

需要提醒財務人的是:

(一)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點擊右上角【關注】一鍵關注焦點財稅!

精彩不迷路!


焦點財稅


換個問法就是:4月1日增值稅率就下降了,4月份後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答案是可以的。

只要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銷售業務,即便是4月份之後開具發票,仍然適用16%的增值稅率。

對於4月1日之前發行並生效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之後,還可以使用16%和10%稅率補開藍字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對於4月1日之後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6%和10%稅率。

一句話:取決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業務仍適用16%的稅率;而原適用11%稅率的業務,也仍然按11%開票,不管實際開票時間是否在2018年4月1日之後。只有2019年4月1日後發生納稅義務的業務才適用調整後新的稅率。

為避免合同履行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財務和老闆先做好下面兩件事:

1)梳理長期合同

3月-4月期間的採購合同、銷合同要考慮稅率下降影響,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後再簽訂,還是簽訂合同時就要考慮稅率影響,採購單價要考慮降價,財務人員必需梳理企業的長期合同。

2)進項發票抵扣問題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後收到以前的合同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為分界點,企業儘量在4月1日之前籤合同,把所有的進項發票先開出來認證,以免對後續工作中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對一些長期合同,比較大的合同,已執行的部分,如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稅務給予明確規定 。

一、執行中的業務

1、對於正在執行中的採購業務合同,確定合同中收付款和開票相關的規定,在2019年4月1日前發生納稅義務的,要求對方開具原稅率的發票,才屬於合規發票。因為合同金額已簽訂,如果不能變更合同金額的,應當儘量促進業務的執行,使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儘可能落在4月1日前。

2、對於正在執行中的銷售業務合同,要準確的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發生在4月1日前了,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要按原稅率申報納稅。否則後期客戶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理由要求您開原稅率的發票時,補滯納金是妥妥的。

另外提醒:同一合同下的業務,可以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調整稅率前的適用原稅率;發生在稅率調整後的,適用新稅率。

二、合同簽訂中的業務

一般情況下籤合同時,協商價款時都是實際交付的金額,這個金額其實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貨物實際價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稅稅額。現在要降的是增值稅稅額,所以,採購合同簽訂時,如果還是按原來可以接受的價格確定,您無疑是提高了貨物實際的價格(因為增值稅稅額降了)。如果說貨物漲價您不接受,這時籤合同就應當商定不含稅的貨價。這樣,稅額降了後,您採購支付的金額才會減少。

更多財稅資訊,關注秀財網


秀財網


老合同已經生效,我們需要根據情況進行討論。

(1)沒有付款,但已經開票的情況。

視為已經產生納稅義務,也即該交易已經被納入稅法的調控範圍內,需要按照現行的稅法履行納稅義務,在該情況下,由於納稅義務時間已經隨著開票時間而確定,因此通過合同變更來決定稅率已經無法實現。

(2)未付款未開票的情況。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應該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在此前提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合同法、稅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合同,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享受增值稅率下降帶來的好處。

這幾天問類似問題的人很多,我也寫了一篇專篇,您可以參考


大牛講稅


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問題,與合同的簽訂有一定的關係。我們可從以下兩個文件中看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和合同的關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參照以上兩個文件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結合老合同的簽訂情況判斷納稅義務是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如果按照老合同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只是當時未開發票,在補開發票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第二條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如果按照老合同應該在2019年4月1日以後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部分,應按照調整後的增值稅新稅率開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對該公告的解讀時支出: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2018年5月1日前的),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以上是本人結合相關稅收政策學習對你提出問題的回答,僅供你參考使用。請其他網友參與回答題主的問題。

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小蔡說稅”,希望和廣大網友溝通交流學習心得,讓我們共同進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