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被拆除後,如何主張行政賠償?

案情回顧

陳某在A鎮租賃土地用於畜禽養殖,租期自2005年1月至2019年1月。2015年6月,A鎮某村村委會、不規範畜禽養殖治理辦、農發辦、“三違”整治辦向陳某發送《告知書》,告知其於同年6月12日前辦理簽約整改,逾期將組織力量代為強制整改並拆除違法建築。後因陳某並未整改,A鎮政府於同年6月19日組織拆除,將其飼養的家禽、家畜及蛋品進行變賣,建築物內物品予以搬離並登記。陳某不服,以A鎮政府組織強制拆除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A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賠償其相應損失。

案件分析

違法建築被拆除後,如何主張行政賠償?

當事人對於拆違決定或者拆違行為不服,往往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對拆違行為造成其合法權益的損失予以賠償。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當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損害事實的有效證據,則應承擔敗訴風險。實踐中,被拆違人在主觀上往往缺乏取證意識,客觀上難以靠近拆除現場,致使其舉證能力較弱。對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由被告,即拆違實施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強制拆除會導致建築材料在某種程度上的毀損,影響其重複利用價值,對此被拆違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實踐中,違法建築搭建人對建築材料的所有權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過程中應負有必要的審慎義務,採用適當方式拆除。若強制執行實施前行政機關已經進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相對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應對強制拆除造成的建築材料毀損承擔相應責任。對於拆除的建築材料,應告知相對人自行處理。如相對人在合理期間內不及時清理導致建築材料滅失,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若行政機關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行政賠償數額的認定方法包括評估、鑑定或者參照生活經驗酌定等,還可參照補償標準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具體到本案中,A鎮政府違法行使職權作出被訴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造成陳某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具體賠償數額的認定需要充分考量有關證據情況,結合一般的生活經驗進行認定。

律師建議

違法建築被拆除後,如何主張行政賠償?

綜上所述,實踐中,被拆遷人要想在拆違後獲得補償,必須學會主動收集證據,增強證據意識,但是也不能因為舉止力量弱,而放棄維權的機會,在徵拆的維權過程舉證澤責任倒置是一個對被拆遷人特別好的一種方式,知道這一點的被拆遷人還會因為舉證艱難而放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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