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疫情案件入選湖北省檢察機關第二批典型案例

喜報 | 隨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疫情案件入選湖北省檢察機關第二批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於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檢察機關辦理這類因抗拒管控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矛盾、消弭對立、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制度優勢。通過教育和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助於促使其如實供述、完善證據,有助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提高證據質量和訴訟效率。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3日,根據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該縣小林鎮八角樓村與大坡嶺村聯合在八角樓村衛生室門口設置兩村防疫執勤點。大坡嶺村書記後某忠、八角樓村志願者後某明等人在該執勤點執勤。當日16時左右,被告人周某經過該防疫執勤點時,執意要從封閉的道路過去,後某忠等人勸阻,讓其從旁邊小道通行,周某不聽勸告,騎電動車衝撞鐵攔杆。後某明拿出手機稱要拍照、報警,周某上前將後某明的手機奪下摔在地上,並與後某明推搡。後某忠前去勸解,周某又上前毆打後某忠,並撿起一個空啤酒瓶子砸向後某忠面部,導致後某忠面部受傷,經鑑定為輕微傷。


2020年2月14日,隨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蒐集村幹部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文書及隨縣涉疫情防控相關通知、規定等指導意見,在確保案卷文書齊全、規範的前提下快速偵查,儘快提請批准逮捕。當日下午5時許,公安機關將本案提請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隨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當日下午,隨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並及時聯繫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周某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當日,該案起訴至隨縣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隨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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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方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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