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隨著法案落地,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

《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89條,主要就是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5部分做了詳細的規定。

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一、強化電商平臺責任和義務

我們知道,在實際電商經營活動中,就交易涉及方的商業地位而言,平臺經營者為強,電商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居中,電商消費者為弱,所以《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進行了監管的強化和適當義務的加重:

1、在整部法律中單獨作為一節,且絕大部分條款是對平臺的義務性規定。

2、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解讀:平臺不僅承擔經營者入門審核的責任,在經營過程中也要定期核驗更新,代表了平臺經營者責任之重大。

3、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解讀:平臺有責任提示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這是平臺的法定責任。

4、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現無證經營或禁限售商品應當採取處置措施同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解讀:平臺對經營者不合法的經營有監督和處置責任,當經營出售假冒商品時,平臺有責任採取處置措施。

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二、加強稅務監管,強化稅徵收

1、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解讀:不管經營者規模大小,稅收徵管實行無差別徵稅,經營者必須重視此項問題。

2、第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讀:不僅明確了商務行為的納稅義務——不管是大額交易還是小額交易,經營者均有義務開具稅務發票,以避免經營者避稅,同時明確了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

三、平臺經營者需完善電子存證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解讀:為平臺安全運營、保管經營數據信息,平臺今後應加強數據存儲,避免日後爭議,如做好電子存證。

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四、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再次得到確認

第四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則再次明確,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解讀:《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具體規定了可靠電子簽名的構成條件,第十四條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或紙質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據此,在獨立簽約系統完成簽署的數字簽名,不僅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同時符合電子商務法規定。

5個重點!新《電商法》出臺,你怎麼看?

五、維護電子商務行為中禁止反言原則

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此條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公示交易信息後,如果其中的交易信息有誤,不利於經營者情形時,經營者不得以此為由反悔公示信息,從而不履行合同約定。

舉例說明,經營者如果將1000元商品誤公示成100元,消費者依此下單購買,經營者不得反悔,不得違背公示交易信息。由此,經營者要完善交易信息公示審核和電子簽約程序,通過數字簽名方式加強內部流程管理和對外簽約,防止出現不利於自己的信息公示或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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