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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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需要理解,刑事案件是指涉嫌觸犯刑法的案件,也就是由我國刑法約束(規定)的案件。

目前刑法規定的罪名有469個罪名,譬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發票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強姦罪 、 非法拘禁罪......這些罪名,每一個的構成罪與非罪的標準都不一樣,也就是其刑事立案的標準都會有差異。

無法在悟空問題裡,做刑法學的溝通回答,僅就其一般的共性原則列出來,供你參考。

1.違法的後果嚴重程度,對人一般指受傷程度(或死亡等),對物一般指金錢的標準達多少。

2.主觀的惡意或故意。內心是有期待某個行為具有的後果會呈現,也期待其行為能逃避制裁。

3.行為違反某個禁止性要求的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請在下面評論,或關注後私信。


本人有16年的財法工作經驗,在主板上市公司做過高管、法律顧問,如有諮詢和交流,請加關注或私信。

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以下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一)盜竊價值3000元(二類地區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

6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二、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10萬元,二類地區為6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三、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一)敲詐勒索價值4000元(二類地區25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

10萬元(二類地區6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50萬元(二類地區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搶奪罪(刑法第267條)

(一)搶奪價值3000元(二類地區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8萬元(二類地區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40萬元(二類地區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2萬元(二類地區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10萬元(二類地區6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一)詐騙價值6000元(二類地區4000元,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6萬元,電信網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數額接近“巨大”標準一般為8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詐騙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電信詐騙同)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接近“特別巨大”標準一般為80%

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七、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2】

(一)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貸款詐騙數額在40萬元

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貸款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八、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30萬元(二類地區為20萬)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二類地區為120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九、票據、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一)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十、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一)立案追訴沒有數額要求,有行為即可構成;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

30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十一、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一)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十二、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一)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

4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十三、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

以上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十五、虛假訴訟罪(刑法第307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有以上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有以上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5.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一)虛開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注:廣東2013年文件標準,一類地區:騙取國家稅款25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上,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類地區標準因與最新國家標準衝突應不再適用)

十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3000元(網上也有流傳6000元標準,具體請按照各地標準)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

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10次,或者3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

十八、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種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5.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緻1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

,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

,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
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十、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四、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於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十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二十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十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八、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貪汙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三十一、受賄罪(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具有貪汙罪“其他嚴重情節”六種情形(2-6)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

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

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十四、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

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十五、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十六、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七、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

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十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

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

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二、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三、協助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第四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四、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五、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造成嚴重後果的為40萬元),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造成嚴重後果的為8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第1款)

(一)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屬於“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十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

(一)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屬於第(一)項“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屬於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

以上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四十八、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五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廣州張律


刑事案件關乎人的生命自由,不允許任意提起,必須設置一定的“准入”條件,即立案追訴標準,防止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普通的治安案件等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公檢法機關立案前要嚴格審查是否達到立案標準,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才予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社會上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具體想了解哪個罪名可以到該規定文件中查閱。




北京李國鋒律師


刑事案件關係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著社會大局的穩定,刑事案件的處理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晴雨表。受案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如果不能進入程序,案件辦理公正與否很難受到監督,所以有案不受是當前各級公安機關受立案工作監督的重點。

一、為有效解決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15年公安部出臺《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明確了主管部門,即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目前,公安機關為貫徹落實意見,在公安機關設立案件受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負責監督辦案部門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立而不查等問題。因此,可以到公安機關案件受理中心去報案,舉報辦案部門有案不受的問題,由法制部門監督辦理。

二、在報案過程中,如果發現民警有違反程序辦案的情況,也可以去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情況。

三、如果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比如收受財物、吃拿卡要等行為,也可以到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監察委員會去控告、舉報。

目前,可能有各種因素導致案件不能正常進入程序流轉,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監督的進一步細化,案件都會得到處理。因此,要堅信正義的存在,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我是水豸去,一名法律職業者,歡迎關注交流。


水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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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射俑


刑事案件的範圍太廣了,每個罪都有不同的立案標準!

打個比方!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輕傷二級,如果你鑑定的是輕微傷一般不予立案!

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是限制人家自由超過24小時就屬於非法拘禁罪了!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5000塊錢,超過5000塊錢就能立案了!等等等等

所以題主的問題太廣了,具體罪名具體分析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刑事案件符合二個條件就要立案,(一)有犯罪事實發生,(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有三個特徵:(一)社會危害性,(二)刑事違法性,(三)應受懲罰性。其中社會危害性是最本質的特徵,所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按刑事案件立案。一般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治安案件立案,或者由監察機關按政紀案件立案,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立案。《刑法》規定了幾百個罪名,每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差別很大,不同罪名有不同的具體立案標準。


SirJanzen


建議去買一本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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