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有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案情】

76歲的陳某原為某紡織廠會計,1960年“花心”的他看上了另一個女人,並與之姘居,生了一個兒子陳某某。改革開放後,陳某的早點蒸飯越做越大,先後僱用了幾個外地年輕女子,此時的陳老漢又開始心動。雖說陳某風流成性,但是憑著他多年經營積攢下來的錢財 ,怎麼也不至於落魄到年老時衣食無著的地步。據他稱,1994年至1995年,他結束了自己的生意,到現在已經沒有錢了。現在惟一維持生計的就是靠出租一間小門面的租金度日。為了生活,他將陳某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陳某某每月給付贍養費200元。陳某某卻在法庭上稱:“直到母親去世前,我都不知道父親是誰。”陳某為了表明是其父親,主動要求與陳某某 做親子鑑定,遭到陳某某的斷然拒絕。陳某某最終也沒有承認陳某是其父親。至於贍養費,他表示每月最多隻給5元。法院根據1998年陳某與陳某某房屋拆遷訴訟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陳某某是陳某非婚生子,判決陳某某的抗辯不予採信,陳某某每月給付贍養費70元。

評析要點: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裡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以及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親生子女,子女無法選擇親生父母 ,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子 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種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本案中陳某某作為陳某的非婚生子女,理應 贍養自己的親生父親,當陳某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時陳某某卻不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決其給付贍養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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