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與失信

個人認為老賴,就是說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採用了藏匿的辦法。規避償還,稱之為老賴。

失信呢,就是按照承諾,不管是語言上的或者是文字上的承諾達成的一個結果,由於自己或客觀的原因未能達成或者實現。稱之為失信。其實我們所有的人啊,在現實生活當中都或多或少的有失信行為,只不過有的是及時彌補,忽略了。有的是沒能夠彌補,最後就形成了失信的一個行為。

個人認為哈,從人的本意啊,都不會願意讓自己在社會當中成為一個失信的人。基本上都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只是最後彌補的行為上是不是彌補了?來確定是失信或是老賴。目前我國信用體系,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被過多的濫用。主要原因是我們的司法體系、行政體系在執行過程當中,採用了最簡單的辦法,或者是變相懶政的一種方式,隨便使用,對使失信人員在社會層面產生不良影響。應該有個度。

我認為對失信人員的限制應該只是在一定層面上,不能限制申請人員的行為和社會活動,否則某些彌補工作就無法實現,跟信用制度的目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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