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這八種情況從重處罰

一、什麼是醉酒駕駛: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的性質及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飲酒後駕駛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


二、刑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會涉及到行政處罰,但醉酒後駕駛不但涉及行政處罰且會觸犯刑法,即可能會坐牢。

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醉酒駕駛從重處罰的8種情形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這裡的輕傷需要通過傷情司法鑑定。如果對於傷情鑑定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提起重新鑑定。如果構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這裡的高速公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但是有些醉駕是在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交接處被查獲,此時,是上高速還是下高速,地處路段是否處於刑法意義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一定的爭議了。比如高速公路收費站,若是下高速,那麼毫無疑問,構成加重情節;若是上高速,那麼收費站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爭議了。


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這些車輛因其用途,若是醉駕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會比較大,因此作為加重情節。但是當醉駕時這些車輛沒有在其營運過程中,是否按加重處理,這是值得商榷的。如駕校的教練車,按照標準,是屬於營運車輛,但是當該車不處於教學過程中,僅僅作為私家車使用時,是否應當作為加重情節處理值得研究。若是碰到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專業的法律人提供幫助了。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係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的,不屬於無駕駛汽車資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醉酒駕駛,這八種情況從重處罰


律師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酒駕駛不僅危害他人,對自己、家人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公務員等有編制的人員醉駕甚至會因此丟掉工作。

因此:珍愛生命,遠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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