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貸款推動銀行轉型:正視風險規範發展

近年來,傳統金融機構通過引入互聯網科技公司助貸或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業務,擴大了業務場景、增加了客戶引流渠道、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但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對此,監管部門圍繞聯合貸款業務醞釀監管框架,擬出臺監管政策逐步規範相關行業發展,在情理之中也是行業發展所需。一方面,應充分認識到聯合貸款業務對小微融資、實體經濟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正視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及時干預和管理,才能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聯合貸款推動銀行轉型:正視風險規範發展

重視價值:新技術助推金融機構落地普惠金融

數字技術驅動普惠金融滲透至個人消費者。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助力下,互聯網金融科技公司更容易觸達用戶,通過智能風控和其他金融科技技術能力,可以將服務客群從三農、小微企業進一步滲透至個人消費者,以此彌補傳統金融機構在產品和服務上的不足,擴大了金融服務的覆蓋面。

有場景的消費信貸有利於推動消費潛力的釋放。消費信貸並不是新產品或新模式。自2010年銀監會批准成立首批四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以來,正式開啟了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互聯網公司具有場景優勢,包括電商場景、社交場景等,加之金融科技能力的輔助,消費信貸在過去的兩三年中發展迅猛。通過網絡平臺和渠道,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場景,傳統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共同為客戶提供消費信貸產品。同時,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積澱用戶消費行為特徵,進一步夯實金融科技公司和商業銀行的風控能力,形成良性循環,切實了服務居民消費需求。

消費信貸的“收入效應”可以拉動消費增長。消費信貸有利於拉動當期消費增長,從而拉動經濟增長,並從宏觀層面推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產生收入效應。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專題——中國居民槓桿率和家庭消費信貸問題研究》報告顯示,中國家庭消費信貸參與率只有13.7%,不足美國參與率的四分之一。我國家庭信貸需求旺盛,卻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發佈的《2019年中國消費金融發展報告》也顯示,目前我國消費金融獲得率偏低,仍有近40%成年人從未獲得過消費金融服務。可見,我國消費金融領域依然存在巨大的需求空間和發展潛力,而消費金融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更不可忽視。

互聯網聯合貸款的“鯰魚效應”促進商業銀行轉型。聯合貸款的本質是互聯網平臺向商業銀行開放場景和用戶,通過智能技術和數據分析能力提升銀行服務水平。在此合作過程中,鑑於數據對接和資金流轉,銀行會更多的接受和認可智能金融技術和模式,特別是大數據風控能力。通過聯合貸款和助貸,部分商業銀行可以改善其授信區域和行業單一的問題,改善其業務規模集中問題,改善其風險集中度和流動性問題。同樣通過更多的與互聯網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可以重塑金融機構業務流程,再造組織結構體系,進一步實現前臺場景化、中臺智能化和後臺上雲化,實現商業銀行的轉型升級。

正視風險:市場良莠不齊是造成風險的核心原因

風險分擔機制不合理誘發風險隱患。在已有的聯合貸款模式中,存在風險分擔比例在金融機構與助貸或聯合貸款機構之間劃分不合理的情況。實質上的聯合貸款模式應該秉承“獨立風控、風險自擔”的原則,而實質上的助貸模式則應該完全履行“獨立於金融之外”的原則。具體來看,有的金融機構作為全部出資人但並不承擔信用風險,也未參與到貸款的風險管理環節中,這就容易造成金融機構的風控喪失,完全依靠外部服務機構而失去自身發展。同時,如果助貸或聯合貸款機構沒有能力或缺少應對機制來承擔累積的信用風險,最終很容易造成風險的集中爆發,資金無法收回,損害的將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無牌機構濫竽充數造成監管套利。按照目前的監管邏輯,金融業務需要持牌經營。但是在聯合貸款和助貸模式下,與傳統金融機構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是否需要持牌,或需要持有哪種類型的金融牌照並未完全明確。在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科技領域,各種助貸機構和與金融機構開展聯合貸款的機構數量不容眾多。有的自身持有金融機構牌照或類金融牌照,有的沒有任何金融服務資質,例如近年湧現出的上千家現金貸公司大多是無牌照經營。在消費金融方面,截至日前,只有26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與180多家獲批的網絡小貸具備放貸資格。可見在消費金融市場中,不具有放貸資質的機構數量過多,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容易造成監管套利。

政策建議:扶優限劣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由於消費金融市場中的聯合貸款模式和業務多樣,行業又存在良莠不齊和一定的制度真空。因此,建議對合作機構設置嚴格的准入門檻,按照其業務形態進行穿透式監管,根據其經營能力進行分類分級監管,對其展業範圍、擴張規模等方面進行規範。

對聯合貸款機構設置嚴格的准入門檻。一是聯合貸款機構必須具有明確的金融牌照或金融業務資質,嚴禁無牌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業務。二是除消費金融公司和網絡小貸公司外,可對其他具備實力的互聯網企業或金融科技企業設置助貸服務標準。三是由於互聯網業務跨區域的特性,在維持現有監管格局不變的情況下,由國家監管部門出臺統一的監管規則,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執行和日常監管工作,避免監管套利。

對聯合貸款實施行為監管,而非規模監管。聯合貸款的監管,對負面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意義,大於對簡單的規模管理。為控制風險,核心要監管兩點:第一,聯合貸款雙方,必須是獨立風控,風險自擔,避免出現風控真空地帶。第二,嚴禁平臺以任何形式兜底,也不允許沒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進行聯合放貸業務。

對聯合貸款中的職責進行明確。進一步明確聯合貸款和助貸模式中合作機構間的權責利,資金來源、價格決定、風險承擔及處置權屬是核心問題。同時,在職責分工明確的前提下,鼓勵相互間的開放和共享,打造業務流程和風險防控的共建模式,而不是簡單的資產端和資金端的接口對接。

對聯合貸款開放外部監督渠道。由於聯合貸款涉及多類機構,涉及眾多用戶,因此可以考慮充分利用新媒體渠道,發揮消費者自身的作用。在互聯網金融和網絡社交媒體發達的今天,可以引導消費者的社會監督功能,做到有監督、有預防。例如確定通暢的客戶投訴以及反饋機制,利用社會媒體,包括公眾號、熱線等並由當地監管機構或者協會主導,共同維護行業健康發展。(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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