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罪,律師執意進行無罪辯護,最後導致刑罰超重,怎麼辦?

張大方


每日講法為您解答,每日講法是一名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當事人認罪,律師執意進行無罪辯護,最後導致刑罰超重怎麼辦?這個問題從題幹中就將律師進行無罪辯護與刑罰超重建立了聯繫,認為是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才導致刑罰超重。但每日講法卻不這麼認為,律師進行無罪辯護,與當事人導致刑罰超重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應當將刑罰超重怪罪在律師無罪辯護的頭上。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受到法律保護

辯護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具有法律依據,在世界範圍內,法治國家長期以來,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實踐方面,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辯護地位,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律師所具備的獨立辯護權意味著不受當事人意志約束,也就是說噹噹事人自己承認犯罪,律師仍然有權進行無罪辯護。

雖然我國的法律對律師的獨立辯護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都能得到體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擔任辯護人時,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參與訴訟人地位,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並不意味著律師具有絕對獨立的辯護權

律師雖然具有獨立的辯護權,但辯護權的行使應當服從和堅守有利於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根本原則。世界法治國家設立辯護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審判過程中,得到審方、控方、辯方對犯罪事實,從證據事實、法律適用角度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互相制衡,為法庭嚴格以證據和法律進行審判提供參考。

律師的辯護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來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辯護權,而派生出來的權利。因此律師的辯護權不是絕對獨立的,而應當是相對的,有限的獨立。律師正確理解並運用獨立辯護權,既能夠體現出辯護人的水平,又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的意見相沖突怎麼辦?

(一)被告人拒不認罪,但辯護律師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時律師有兩種選擇:

  1. 可以與被告人協商向被告人說明情況,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律師要繼續辯護,應當尊重被告人的選擇,為其做無罪辯護;
  2. 被告人始終堅持認為自己無罪,辯護律師根據案件的事實以及法律規,認為被告人行為確實構成犯罪,此時辯護律師不能為其做有罪的罪輕辯護。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與被告人解除委託退出辯護。
  3. (二)被告人認罪,律師不能輕易選擇認可其意見,應當根據案件事實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刑事案件需要被告人認罪,並且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就可以定罪處罰。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講清認罪的法律後果,可以依法為被告人做量刑辯護。
  4. 有些刑事案件,即使被告人認罪,但由於定罪的證據仍然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這時律師可以行使獨立的辯護權,依法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三)被告人雖然認罪並且認可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律師也認為指控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當。此時律師可以與被告人進行說明,溝通意見,並依法獨立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他罪辯護。(四)被告人庭前拒不認罪,辯護人準備做無罪辯護,但當庭突然被告人表示認罪,辯護律師應當請求休庭,徵詢被告人意見,向被告人講明認罪的法律後果。如果被告人依然堅持認罪,辯護律師可以為其做出最輕的量刑辯護。但即使被告人認罪,根據案件證據不能定罪時,律師有權依法獨立地為其做無罪辯護。

(五)被告人庭前認罪,但庭審中突然翻供,拒不認罪。此時辯護律師應當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見,可以調整辯護方案,為他做無罪辯護,切不可做有罪辯護。如果辯護律師與被告人雙方意見無法統一,辯護律師可以說明情況,退出辯護。

總結

題主認為,當事人被超重處罰,是因為律師做無罪辯護而導致的。但其實律師是有獨立的辯護權,有權與被告人的意志不一樣。只需依法獨立的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可。

個人認為當事人被超重處罰與律師做無罪辯護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以上內容為每日講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見,尤其是涉及是無罪辯護,或是罪輕辯護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徵求被告人的意見。因為律師只是代理人,最終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辯護人。

在管理規範的律所,如果律師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是要經所裡批准的。

一般來講,如果被告人表示認罪,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經濟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是否已經盡力挽回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等悔罪的具體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適用比較輕的刑事處罰。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邊表示認罪,其辯護人一邊進行無罪辯護,這會使法官懷疑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是否耍小聰明。因此,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極有可能不會對減輕刑事處罰發揮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導致法官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確實已經明確告訴律師:被告人認罪,不做無罪辯護。那麼,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是錯誤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有證據的話,可以因此向律師事務所或當地律協投訴這樣的律師。


律師張晨陽


認罪認罰是指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願意接受刑事處罰。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原則上來說不會影響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會提出量刑意見,一般情況下,審判機關會採納量刑意見。出現以下情況,審判機關不採納量刑意見。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採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採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所以,被告人認罪認罰而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我認為是不影響被告人的量刑的。當然,辯護人如果在辯護過程中有不盡責的行為,家屬可以向律協投訴。


呂律師說法


看來不少人對刑辯律師有成見啊,其實違背良心的律師只是個別,甚至是九牛一毛,這裡面參加評論的也只是眾多網友的個別。我本人是刑辯律師,剛判下來一個貪汙案子,檢察院一直堅持主犯,第二輪辯護又羅列證據強調是主犯,我六頁紙的辯護詞堅持從犯的辯護,最後法院採納從犯意見,判處刑期在3年以下,家人很滿意,我能體會到那種感激之情,費用也是之前談好的基本費用。這樣的情況一年有好多,並且身邊的律師也都是基本收費,挺上心的,說律師不好的,只是極少部分遇上了不好的律師了,畢竟一葉遮目。另外,有些案子如果當事人認罪能爭取緩刑,還是奉勸當事人認罪,律師可以獨立作無罪辯護,辯護採取兩階段階梯式進行,辯護的目標是無罪,但緩刑保底。個人愚見,不喜勿噴[祈禱]


朱地路律師


律師在徵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被告人辯護,不管從哪個方面考慮,都決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防止出現這樣的局面。

魯西南某法院受理一起拆遷補償阻礙執行公務案,八被告人均認罪了,七人被取保判處緩刑。但一人從某電視臺某欄目裡看到的一個(節目講的民事方面的案例)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認可(犯罪)事實、不認為是罪,這個被告人開庭時聽從了律師的意見,最終未能取保,判處一年半的實刑——人家都出來了,自己辯護的被告人出不來。律師給自己找下了不少的麻煩。

無論自己有這樣的知識,只要沒有絕對的被判無罪的把握,都應該按照當事人的意思理順下來這個案件,何況自己並不是刑辯方面的專家。


金峰法律


筆者試著答題吧。由於這個問題表述得不夠清晰準確,解答起來恐怕需要多費點筆墨。

首先,說一說當事人認罪與否對刑罰的影響。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只有當事人的供述(包括有罪及無罪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認定當事人犯罪並處以刑罰。相反,如果沒有當事人的供述(同樣包括有罪及無罪供述),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當事人有罪並處以刑罰。這就說明,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認罪與否對處罰結果的影響並不大。如果當事人認罪的,充其量可以作為酌定情節考慮是否予以從輕,但絕不會發生因為不認罪而被加重(即題目所稱“超重”)處罰的情況。

第二,司法機關正在推行的“認罪認罰”制度規定,在一些輕微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既認罪又認罰,可以受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事人如果委託了律師,就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事先進行充分交流溝通以取得一致意見。如果當事人接受認罪認罰,而律師仍堅持無罪辯護,當事人可以解除委託就是了。何況,如果當事人仍同意律師作無罪辯護,即便辯護意見最終未被法院採納,結果也只是當事人不能得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處理而已,斷不會發生所謂“超重處罰”的事。

第三、現實中當事人與律師意見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有,但截然相反的卻極其少見。因為,律師系受當事人委託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隨時解除委託;當然與此同時,律師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基於此,律師通常會偏於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但是,律師應當根據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可能發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如實告知當事人。因為,所有法律後果畢竟都將由當事人承擔。


律苑邱生


律師夏曉東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見,尤其是涉及是無罪辯護,或是罪輕辯護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徵求被告人的意見。因為律師只是代理人,最終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辯護人。

在管理規範的律所,如果律師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是要經所裡批准的。

一般來講,如果被告人表示認罪,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經濟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是否已經盡力挽回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等悔罪的具體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適用比較輕的刑事處罰。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邊表示認罪,其辯護人一邊進行無罪辯護,這會使法官懷疑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是否耍小聰明。因此,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極有可能不會對減輕刑事處罰發揮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導致法官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確實已經明確告訴律師:被告人認罪,不做無罪辯護。那麼,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是錯誤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有證據的話,可以因此向律師事務所或當地律協投訴這樣的律師。

創建於2019.7.16舉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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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攝影師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同時在理論上也很有意義。

公訴機關和法院都希望當事人能夠認車認罰,怎樣審判起來效率很高,風險也很小。

在刑事辯護的實踐當中,當事人一級,他的親友一方面希望享受人車認罰的好處,同時又不願意承擔一段並不成功,判決結果相對嚴重的風險。所以對於律師而言,首先要充分分析認車認罰或者不認舉證法的後果,其次,要充分的尊重當事人,極其親友的選擇。

律師選擇做無罪辯護,往往要承擔被人離間的後果。同時還要考慮到,有些法院認為律師選擇了做無罪辯護,當事人認罪認法就應該作廢。

人民法院報上曾經有一個法官寫了篇文章,專門討論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參考。

最後強調一下,這瘦涉黑涉惡的案件當中,律師選擇不同意當事人做認罪認罰,自行決定進行無罪辯護的風險。


心向正法周羽正


如此,不會出現刑罰絕對“超重”,但是,會出現相對偏重的情形。現行刑法有被告認罪認罰從輕處罰規定,但是,律師堅持無罪辯護,法庭會提醒被告注意律師的辯護意見和本人的意見相左,建議被告與律師溝通取得一致。因為被告有能力要求律師尊重自己的意見,如果繼續出現被告與律師意見不一致,法庭可以認為被告人投機取巧,認罪認罰不真誠而不認定被告認罪認罰。有律師認為律師有獨立辯護權,可以不受被告人左右,但是,卻忘記了被告人有解除委託合同的權利。所以,被告完全有能力要求律師跟自己意見一致,左右不了律師意見可以另行委託律師,也可以不要律師。所以,辯稱律師不代表自己意見只是託詞,法庭可以不認定被告認罪認罰而不予從輕處罰。


雨軒品茗2


先弄清楚“刑法超重”什麼意思?

1、是被告人自己或者家屬覺得重?

2、聽旁觀者說的重?

3、還是法官說就給你判重?

4、還是跟同案犯相比或者相同類型犯罪對比覺得重?

第一種,建議自己辯護,因為不管誰你都會不滿足,覺得重。這個沒辦法。

第二種,建議讓說的人辯護,否則別站著說話不腰疼,動嘴誰都會。

第三種,可能性不大。否則就構成枉法裁判或者濫用職權了。。

第四種,比對案件細節,每個案件量刑情節不同。法官自由裁量度不同。

確實會存在律師不盡職盡責讓案件結果不理想情況。

但應該不是因為做無罪辯護策略,更多的可能是因為辯護不當,專業不足或者溝通不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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