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信用卡出借他人、“提額”“養卡”的法律風險

隨著信用卡的普及,社會上出現一種“辦個信用卡出借給他人就可以躺著掙錢”或者將信用卡放至中介那裡進行保管“養卡”的錯誤認識,甚至也有人將卡片借給朋友進行資金週轉。不管出於何種初衷,當借用人或養卡人透支銀行資金未按期歸還時,出借人(持卡人)與借用人(實際使用人)之間因透支款及違約金等相關損失如何返還和賠償問題經常發生糾紛。此類糾紛的處理涉及法律關係性質、合同的效力、信用卡出借人起訴的條件等多個法律問題,爭議較大。

案例: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是一個單位的同事。2017年8月24日,被告以支付原告一定的利息為由借用原告中國銀行的一張信用卡透支使用。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該卡掛失時,該信用卡欠透支款78000.18元未還。原告因辦理逾期分期還款產生了5600元的手續費。2017年9月29日,被告以同樣理由向原告借用民生銀行信用卡透支使用。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該卡掛失時,該信用卡欠透支款9000元未還。雙方口頭約定應支付一定利息,但被告不僅不按約定支付原告利息,而且未按照約定使用並及時歸還銀行透支款,造成信用卡逾期,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其透支的款項及產生的利息和因逾期造成的損失費用呢?筆者從法律方面進行分析:

一、糾紛的法律關係性質

司法實踐中本案的性質即案由爭議較大,有人認為是信用卡糾紛,有人認為是借用合同糾紛,有人認為是民間借貸糾紛,筆者認為是民間借貸糾紛,理由如下:

(一)信用卡是持卡人通過與髮卡行簽訂領用合約,由髮卡行發給持卡人在一定信用額度內進行透支消費、取現、轉賬結算的一種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和髮卡行之間成立以融資借貸為目的,以領用合約為載體的合同關係。信用卡使用過程中往往還涉及特約商戶。信用卡糾紛一般是信用卡使用過程中髮卡行、持卡人、特約商戶之間因信用卡使用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糾紛。如逾期還款、偽卡交易、盜刷交易、支付結算等引發的糾紛,糾紛的主體必須有一方是髮卡銀行。故此類糾紛不符合信用卡糾紛的構成要件。

(二)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佔有、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轉移給借用人使用的一種合同。借用合同除了無償性外還有一個重要特徵,即標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的目的在於使用該標的物本身,即借用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後要原物返還出借人。借款合同的對象是貨幣,目的在於融資。此類糾紛中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不是使用信用卡本身,而是要用信用卡進行融資。故此類糾紛不符合借用合同糾紛的構成要件。

(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目的在於資金融通。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費、信用貸款、取現等融資功能。此類糾紛中出借人將信用卡出借給借用人,讓借用人可以通過信用卡進行融資消費或者取現,出借人在借用人透支消費或者取現的範圍內對髮卡行負有債務,具有融通資金的目的,雙方具有民間借貸的性質,成立民間借貸關係。

謹防信用卡出借他人、“提額”“養卡”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的效力問題

本案裁判認為,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取利息或者好處費的行為不但違反了與髮卡銀行的信用卡領用合約,而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理由如下:

(一)《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持卡人的義務第(二)項規定:持卡人應當遵守髮卡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一般而言,髮卡行在髮卡前都會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髮卡及授信額度。而且各商業銀行的信用卡領用合約或者章程上均明確規定信用卡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因此,持卡人將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違反了與髮卡行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屬於違約行為。

(二)《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2018﹞10號)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信用卡持卡人雖然在信用額度範圍內可以消費或者取現,但信用卡額度範圍內的資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資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於出借資金。民間借貸出借人出借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出借信用卡給他人使用賺取利息或者好處費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借謀取高利的行為,不但違反了與髮卡行的合同,而且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雙方的民間借貸關係無效。

三、信用卡出借人起訴條件

本案裁判認為,出借人作為信用卡的持卡人,與髮卡行存在信用卡領用合約關係,借用人透支的款項依法應當視為出借人對髮卡行負有的債務。出借人要求借用人歸還透支款並賠償損失類似於法律上的追償權,應當以出借人履行代償義務為前提條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還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還義務,未歸還發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況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借用人賠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信用卡掛失手續費、分期手續費等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王某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為牟取利益將信用卡違法借給李某,具有重大過錯。在起訴李某償還借款的時候,應以王某先償還發卡行透支借款及利息為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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