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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和一朋友吃飯,稱其遇到一稅務問題,其前年通過拍賣取得了一塊價值30億的土地,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30億價值中,土地出讓金為9億元,基礎設施和城市配套費為21億元。現和稅務局就配套費能否抵扣增值稅,產生不同的看法。今天重溫了一下老文件財稅[2016]140號《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其中第七點規定:“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並未提及城市配套費。因此,當地稅局不同意其21億元抵扣,涉及增值稅額高達1.89億元。為何土地出讓金額中,配套費高達70%呢?究其背後政府的動機是什麼?我揣測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分成不無關係。而為開發商朋友而言,未來勾地談判和參與招拍掛時,一定要更細緻瞭解成本構成,投資測算模型也得相應修訂細化。否則產生的影響不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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