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仲裁書解讀①:WADA是否超出上訴日期?

孫楊及其律師團隊曾多次表示WADA在提交上訴書及上訴摘要時存在超出有效期的情況,對於此爭議點,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書中做出瞭解答。

“孫楊案”仲裁書解讀①:WADA是否超出上訴日期?

以下為節選內容:

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3.7.1規定,WADA提交上訴書的截止日期為本案其餘當事方(WADA除外)上訴有效期截止後的21天。運動員(即孫楊)於2019年1月3日收到仲裁決定,中國反興奮劑協會(CHINADA)於2019年1月7日收到仲裁決定。(編者注:在此仲裁決議中,FINA調查小組認為孫楊的行為未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鑑於中國反興奮劑協會是在2019年1月7日接到的仲裁決定,那麼他們提起上訴的21天期限於2019年1月28日到期。在此之後,FINA擁有額外21天期限提出上訴,到期時間為2019年2月18日。因此留給CAS仲裁委員會的問題就剩下:WADA的上訴截止日期是否與FINA的截止日期相同,或者在FINA上訴的截止日期期滿之後,是否還有21天的上訴期限?

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3.7.1 §2(a) 以及WADA的相關條例,FINA也屬於上述“其餘當事方”中的一員,因此,在FINA的上訴截止日期期滿後,WADA擁有額外的21天上訴期限,到期時間為2019年3月11日。上訴摘要應在提出上訴的截止日期後的10天內(即2019年3月21日)提交。考慮到WADA額外申請了20天延長期並獲得批准(編者注:WADA在2019年3月20日向CAS提出,由於在2019年2月21日才收到本案所有相關材料,因此提出延遲提交上訴摘要的請求),WADA提交上訴摘要的最終截止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

“孫楊案”仲裁書解讀①:WADA是否超出上訴日期?

考慮到WADA的上訴摘要是在2019年4月3日提交的,仲裁委員會認為並不存在超期情況,因此駁回了孫楊和FINA的反對意見。

文/蝸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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