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轉隸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從(八十年代國有林場下屬的事業編制企業管理的)林區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隊—森林公安科—(行政編制)森林公安局,一步步走來,這支隊伍的建設傾注了林業幾十載的心血,也成為了如今林業行政執法的中堅力量,森林資源安全的捍衛者,林區社會穩定的守護神。可是,孩子大了,身強力壯了,別人家要了去,確實別人家也比咱家富貴,祝福他們吧,在新的體系裡有更好的條件,發揮更大的作用。


如何填補森林公安轉隸後林業行政執法的空白,確保林業行政執法不出現大滑坡、森林資源和森林生態環境保護不出大問題?在現有的林業體制和機構改革後基層林業機構百花齊放的現狀下,無法做到一概而論。拋磚引玉,愚見有五:


一、林業高層要認真研究如何落實好新《森林法》第四條“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把這一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真正落實到各級政府頭上,敢於逗硬,把板子打到政府領導身上,倒逼政府把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重視起來,從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而不要像以前那樣,建立的是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成績不理想或者出了問題,板子打的還是林業人,對政府領導影響甚微,咋個會重視你呢?所以,林業高層要敢於、要善於依《森林法》來提升地位和影響力,獲取政府重視和支持。


二、縣區基層保存了林業機構的,要充分利用木材運輸檢查許可取消後閒置的執法力量,再從林業站、林場抽調精幹人員,加強培訓,加大資金、設備的投入,建設一支有力高效林業綜合執法力量,目前這種形勢下,再窮也別窮了執法,“管理管理,不管就不理”,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


三、林業和國土合的,林業要對原行政執法力量開展清理,把具備執法能力的人員充實到原國土的執法體系中去,積極融合成為一支涵蓋林業、國土、規劃的自然資源執法力量(即便未來的某一天林業又單獨設立出來,也有重新組建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班底和基礎),這一點需要原基層林業部門領導們的努力和智慧。


四、已被撤銷併入其他部門成為一個科、股、辦的,就不要再強調啥林業人了,服了,認了,緊緊依靠新部門,給領導做好思想彙報,把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融入部門工作去安排完成,這一點需要原林業部門人員的智商和情商了。同時,上級林業部門也要在工作安排和考核督查上給這些老林業人以更多的體諒,他們過得並不開心。


五、要儘量和轉隸後的森林公安搞好關係,爭取他們在林業行政執法新生力量未壯大的過渡期給予最大的執法支持,力量多一分是一分,時間多一天是一天,眼下林業行政執法的成長最需要的就是時間。相信幾十載林業兄弟情,又豈會一朝出門不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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