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怎麼鑑定一部網絡小說是不是淫穢物品?


司法機關怎麼鑑定一部網絡小說是不是淫穢物品?

今天看到一個案例,一個女生寫了一部耽美小說(同性戀小說),並自己印刷成冊,在淘寶店售賣,最後售賣數量7000多本,獲利15萬元以上。

最後該女子因被判刑10年零6個月。

之所以判罰這麼重,是因為這部小說被認定為淫穢物品!

那麼司法機關怎樣來認定一部網絡小說是不是淫穢物品呢?

司法機關怎麼鑑定一部網絡小說是不是淫穢物品?


法事法言

淫穢物品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範圍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之規定,淫穢物品是包含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物品。鑑於淫穢物品主要是通過視覺、聽覺的方式表達其自身內容的,其內容主要涉及性行為和對色情的宣揚,故判斷一個物品是否淫穢物品,在通常情況下以正常人的視角,運用常識即可作出判斷,與需要專門知識的死因鑑定、精神病鑑定、毒品類型鑑定等存在顯著區別。


認定淫穢物品應注意其與科學藝術作品之間的區別。這裡所說的科學藝術作品,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性科學方面的作品,如有關人體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性疾病防治知識以及其他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方面的作品;另一類是藝術作品,如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等。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確實屬於性科學作品與藝術作品,則不是淫穢物品。


從上面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判斷一部小說是否淫穢物品有兩個條件:

(1): 包含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

(2):沒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

第(1)點這個很容易鑑定,但是第(2)點的鑑定標準目前來看沒有太明確的法律規定,小法比較認可法律專家張明楷的觀點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判斷一部作品是否淫穢物品時,應在把握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的前提下,堅持整體性、客觀性與關聯性的判斷原則,要看性的描寫:

  1. 是否露骨、詳細;
  2. 採取的是何種描寫方法;
  3. 在作品中的比重;
  4. 是否為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必需;
  5. 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誰來負責鑑定呢,就是下面要介紹的這個職業。

鑑黃師

1998年11月公安部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規定:“今後各地公安機關查獲的物品,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鑑定工作,但要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志共同進行,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鑑定,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同級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重新鑑定。對送審鑑定和收繳的淫穢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統一集中,登記造冊,適時組織全部銷燬。對於淫穢物品鑑定工作中與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的配合問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司法機關怎麼鑑定一部網絡小說是不是淫穢物品?

因為“掃黃打非”的需要,一個特殊的崗位應運而生——“鑑黃師”。其工作內容,就是將辦案單位送來的淫穢光碟一一審看,並根據內容開具鑑定結論,然後由辦案民警據此做出相應處理。

“鑑黃師”沒什麼具體要求的標準,唯一的要求就是已婚,其餘人員不得藉機觀看。除去已婚外,鑑黃民警還要辦事公正、堅持原則、業務和政治素質過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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