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至今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呢?

世情百談


雖然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種操作不合理。但所謂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成為很多公司約定俗成的一種慣例了。

之所以這樣做兩個原因,一是減少麻煩的程序;二是降低公司成本;

一,減少麻煩程序;

這主要是由於剛招聘的員工的穩定性不能保證;如果一入職就購買保險,幹不了幾天就不見人了,公司人事剛剛為你上了保險,現在又要去給你停掉;這對公司相關人員和員工自己都很麻煩。

其實這對那些經常跳槽的人也好,不然你的社保卡會出賣你工作情況,尤其是幹不了三個月,半年的人更是如此;

二是降低公司成本;

有些公司一是圖省事,但更多的是降低成本。每個員工前三個月甚至是六個月都不購買保險,算下來真的省了很多,尤其是員工基數大的公司。

所以,公司會用員工前幾個月不穩定的說法來掩蓋自己想節省成本的做法。

那麼面對這樣的公司如何做?

很簡單,一般好的公司也會考慮到員工前三個月到半年的不穩定性,他們也會入職三個月及以後才買保險,但是會補交前面幾個月的。這樣的公司就很不錯。

所以,如果你遇到公司前面不願意買的,可以要求它們這樣做。當然有些公司會不願意,有些會願意談。

我們之前公司有招過一個人,就是面試通過後跟老闆談薪水談福利把這塊兒補上了。你記住一點,大多數老闆都不會主動給員工高薪水和福利,所以這些只能靠自己去爭取了。

當然,有些公司比較強硬,那也就看具體情況而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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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媚清談


籤一年合同試用期就一個月,三個月試用期就得籤五年合同… 還有比如中間離開過重新入職是沒有試用期的。還有試用期也要給我們員工交社保。大家都知道下,維護好自己權益… 今年我好幾次面試。好多都是三個月試用期,我都跟他們講這些內容,為什麼那麼人事或者財務都不跟老闆講正規的勞動法呢? 每年這些都在更新,好多公司還在維持好多年前的方法,看著真的很惋惜。其實你們的工作真的沒做到位。


絕地球生天鵬


反正現在脫離職場了!不適合,努力開我的文具店吧!

很早以前的一份工作,說是三個月籤合同,我幹了五個半月,還沒簽。我不幹了!

還有說一年後轉正,幾個斷斷續續的交金還是補交。覺得不正規。這些單位我看來都可以去打官司,把欠我的金都補上。


大喵的喵喵


我在公司負責相關人事管理工作,對於題主說問的問題,我想說說我的想法,以及站在公司的角度講述一下我所瞭解到的情況,為什麼現在還有公司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後才給員工買社保這個問題。

其實談到這個問題,首先就不得不說一下現在公司招聘存在的問題。

01.新員工前兩三月的穩定率極底,大有一言不合就可能導致人員流失。

我上家公司是做裝飾工程及精裝房維修的一家裝飾公司,為此經常會從社會上招聘現場技術管理人員。完成招聘工作並與各求職者談妥工資待遇後,如果一次性通知10人至公司報到上班,能夠在報到當天出現在公司報到的人,可能就只剩下六到七人左右,而入職一週或者滿半個月時,可能就只能留下三四人。而真正達到滿2個月試用期的員工,可能就只有兩三人左右了吧。

02.吃過人員不穩定的虧,上過剛添加社保就有人提出離職的當,所以都變得謹慎了。

如果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嚴格執行,請問這社保應該如何買呢?而據我所知,該公司一開始也是入職即購買社保,但就是這樣的流失率,又怎麼敢輕易的買呢?因為該公司曾經就出現過兩天前才剛為新員工在社保系統中添加購買社保,今天該員工就提出要離職的申請,而該員工自入職以來,可能其工作天數的應得工資還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應支付的社保費用高。

而很多門店銷售崗位,也因為新入職人員的穩定性較差,為此迫使很多門店會規定剛入職前7天為試崗期或培訓期,試崗期間離開而門店不會承擔工資的發放。而如果成功通過試崗期後離職,試崗期間的工資也會正常發放。目的就是避免新員工剛工作兩天要求離開的時候,要求公司結算這兩天的應得工資。雖說公司該員工兩天的工資,但新員工兩天相當於都是在學校,什麼績效都沒有產生,現在離職且先把兩天工資給領走了。對於企業來講,這又何嘗不是成本浪費呢?

為此既然這樣,很多公司就明確規定,新入職員工待轉正後再購買社保,除減少工作麻煩外,更能為公司節省經濟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03.為什麼又要等員工滿三個月或者滿六個月後才開始購買社保呢,時間上有什麼講究嗎?

是的,選擇這個時間點當然也是有講究的。一般情況下會選擇從轉正後開始購買社保。原因如下:

  1. 新員工剛入職新工作單位,前一週的離職風險是最大的,隨時都有可能離開。對新員工來講,期間自己投入的時間、精力等成本還不高,對自己的損失或者影響還不大,就算三五天工資不要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大的損失。

  2. 入職新單位工作滿一週以上一月及以內,還能夠留下的員工非特殊情況其流失的機率就會較小。但也不排除個人個別員工經過深思熟慮後做出離開的決定,或者期間其它招聘單位通知其報到的可能性,最終選擇離開。

  3. 入職滿兩月到半年還在公司工作的人員,就可以肯定這些員工能夠穩定下來,至少近期出現離職的可能性極低。而且期間工作能力如何,公司也有初步的判斷。此時再購買社保將不會再出現添加即離職的現象,公司也願意支付這樣的社保成本。當然如果期間發現特別優秀的員工,工作能力突出也可以提前轉正並提前購買社保。

綜上所述:

至今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其實就能夠在側面證明之前這家公司在社保方面吃過不少虧,不然很多公司明明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而還是要堅持這樣的操作方法呢?因此很多人因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箇中原由產生誤會,其實我想說,出現這樣的情況,公司也有一肚子苦水沒有地方傾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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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姜


1、社保,是必須強制繳納的,不交,就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如果欠繳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10日內對其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 再不交的,可以處以罰款!

2、從你試用期的第一天開始,你與單位就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單位就應當按規定為你繳納社保。依你的情況,單位應當從第一個月開始補交,而不是第4個月!至於這個錢什麼時候交,這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在本月內按時交納即可。一般是在每個月的月末。單位如果不補交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社保那些事兒


在法律層面上講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對於員工來說是損失,對企業來說有利有弊,但是很多企業都這麼做。有利的方面是員工有所保障,享有保險待遇。對企業來說降低用工成本。弊端是不交保險,一旦出現工傷和勞動糾紛就非常麻煩。尤其出現工傷,所產生費用由企業承擔。企業試用期不交保險也有原因:

一、員工的穩定性。入職第一個月交保險,第二個月停保,很折騰,而且參保需要準備材料還很麻煩。一旦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停保,會造成企業多繳納月保險,增加成本。

二、試用期短,無法看到員工真正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夠勝任,對員工也沒能有深入的瞭解,過試用期後如果補繳保險,手續也麻煩。

三,參保流程手續麻煩,辦理時間衝突。

1、我所在的城市,必須就業失業登記證,還得到社區做失業登記,否則窗口不給辦理。到社區辦失業證一個社區一個要求,有的要解除證明和停保通知單。如果當月參停保,在1-15日辦理,上家單位1-15日到保險中心在辦理完停保後,員工拿到材料就得馬上去社區辦理失業證,之後給單位辦理招工備案,時間非常緊,還得給單位留報稅時間,不僅辦事人員跑好幾趟,員工也得跑好幾趟,時間還很緊,員工上班時間跑這個真沒時間,員工休息窗口也休息。

2、還有靈活就業身份的員工得自己到窗口停保,窗口的停保辦理日期在25號以後,對於幾千人的企業,這個期限單位已經準備完參保材料了,如果意外員工未能停保,意味著延誤單位辦理參保。

3、還有就是領取失業金員工,這個辦停更麻煩,還涉及到繳費和停保的時間問題,怕耽誤單位無法正常辦理,對於幾千號人的私企來說比較麻煩。

瞎說不負責的人,哈哈哈😄


時刻想說走就走


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

這個問題說白了,還是成本的問題。

一、社保支出成本

1、很多企業在這裡面不買社保或者遲交社保,對於企業成本來說,就是省下來了,也許,省下來以後,這個公司也不一定會掙錢,但是不省,這都是必須要支出的成本。

很多民企,他們不給員工交社保或者少交、遲交,剩下來的錢,也絕對不對在賬上做營收。


  • 舉個例子:一般情況下,國內很多的物流公司,稍微顯點規模的,都是3A或者4A級別,大部分會擁有150-800人之間,我們按照300人計算,給這300人繳納社保,企業支出大約:750*300*12=2700000元,(因為社保基數各省不一致,這裡採用企業承擔部分750元),一年下來大約兩百七十萬,老闆們經營一年下來,因為管理、擴張等行為,可能還掙不了這麼多,有的說不好聽點,賬面始終是虧損狀態,這兩百七十萬要是支出去,老闆要哭死。

2、不交或遲交會違反勞動法,工人要是告的話,企業還是需要去支付這個費用,還要承擔處罰的損失,但是目前在國內很多的地方,因為員工對於勞動法所規定的不清楚、不理解、有的覺得企業都很厲害,不敢去告發,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
二、不交的風險


1、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遲交,都是違法的,員工完全可以到勞動局進行告發,以獲取個人勞動的權益。企業再經營過程中,這個風險是一直存在的,暫時性的沒被告發的,不交與遲交社保的,都不是長事兒,隨時可能會出問題。

2、社保入稅的概念這兩年提的越來越多,單單是企業給員工發工資,就是避不開的一個坎兒。對公賬戶發鑫的不交社保,很快就會被系統監控到,隨時會被處罰。公對私發薪的話,你的現金流量如何做賬?大量的個卡現金流過大,很快就會被監控到,到時候如果被查的話,後果有可能更嚴重。

3、員工一旦知曉公司不給他交社保,個人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抱團舉報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動向,一旦這樣,員工的工作狀態肯定是大打折扣,影響到工作進程和質量。

三、很多公司的做法

1、有的公司目前為了規避這些風險,採取使用勞動派遣的形式,把勞動關係轉移到人力資源公司,這類的公司裡,往往有專業的處理勞動關係的人員,來試圖以政策規避、糾紛拖延等形式來處理相應的勞動糾紛。

國家對於勞動派遣有明確的用工比例規定,很多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要求標準,所以,這經不起職能部門檢查。

2、最近幾年,人力資源公司研究國家政策,對勞動合同採取簽署勞務合同的形式,勞務合同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但是對於每天的工作時間有界定。

很多企業紛紛採用此種形式,以從法律角度轉嫁了用工風險,但是很多時候,勞動者不是很明白,他們籤的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合同。

四、還是希望國家能加大對於這些違規現象的管理力度。

1、加強管理,讓所有從業的員工有相應的勞動保障和應有的權益。

2、加強管理,所有公司的競爭都在一個水平線上,大家不用為了節省這樣一些成本而絞盡腦汁。

3、這些企業的老闆不需要在這上面做文章,他們的人資部門的工作也好把精力轉向如何培養員工技能上面來。

4、員工權益受到保障,努力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也為自己謀取未來。


鸚鵡螺號


這麼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法規定入職當月就要買社保……很多公司這麼做,是因為很多人試用期適應不了,可能剛交了社保,他又辭職不做了,工資都不夠扣社保費……或者比較高淘汰率的行業像跑業務的了,可能達不到公司要求公司不讓轉正,那社保交了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因此很多公司為了省費用,傾向於試用期期間買商業保險,保障員工安全……

這麼做除了法律風險,公司也會承擔很大的工傷風險,萬一試用期期間出現傷亡,而公司沒有參加社保,商業保險賠付又比較少的話,那公司需要自己支付剩下的部分,這是很大的一筆費用,比如出現傷殘或者死亡,賠付金額好幾十萬……


同同媽媽有故事


這樣做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要求的,我之前回答過類似的問題,供參考。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例如你是9月10號入職的,公司在10月9號前需和你簽訂合同併購買社保,如果你在10月10號仍未簽訂合同或者購買社保的只要兩者符合其一,有權主張公司按雙倍工資支付,雙倍工資支持時長為12個月。

新員工入職一定要重視社保購買,關乎我們自身的福利。我們公司就存在過因為公司為員工延遲繳納社保,員工發生工傷無法得到賠償的,後面即使補繳了,社保局也是判定社保沒有在工傷前生效,賠償金額由企業承擔,由此可見,企業在保障員工及企業自身利益方面也需要重視社保購買機制。

因為社保存在月度結賬,故不是所有當月入職的員工都能當月馬上購買社保,所以給予一個月的緩衝期,緩衝期間是HR最為頭疼的,十分擔心這個緩衝期內員工產生工傷。針對這一點社保管理辦法及系統還需更加完善,保障此時間間隙員工及企業都能規避風險。

你如果作為新員工可以跟人事打聽是否已經購買成功,沒有的提供完整材料話提醒其及時購買,有些的確是因為員工未提供材料,導致不能及時購買的。

作為員工一定要摒棄不買社保到手的工資比較高的陳舊思想,因為你沒有購買社保,一旦發生工傷及重大醫療問題,是完成沒有保障的,隨時可以將家庭擊垮。不管是企業還是員工保障幸福生活從重視購買社保做起。

企業如果一味這樣做,最終損害的是自身的利益,獲利不能以犧牲員工保障為主,放長雙眼才能看得到更大的利潤。



歲末一枯榮


這算什麼,公司拿我們員工當傻子。說入職一年後交社保。因為表現好,不到一年第九個月給交了,說是獎勵!幹了一年多不適應要離職人資說要我賠償公司多給繳納的社保大約五千塊錢!天天追著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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