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县志(28)独家文字版,历述税费商会历史

牟平县志(续)

三、当税(注:向典当行收取的税)

当税创自清康熙三年,每商年纳当税由二两五钱至五两不等,税额原极轻微;雍正五年,始设典当行帖规则,业当商者,须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司纳税请帖,后因海防及军需筹饷,责令当商于正税外,领帖一张,另捐饷银若干,谓之帖捐,此项帖捐数目,各省不能划一,以款归外销,向(注:从来)不报部,与正税性质不同,故各依其惯例而抽收之;光绪十三年,郑工决口(注:光绪十三年,即1887年河南郑州黄河决口,清政府借口治河,颁布了"郑工事例"),户部咨省饬各当商按照应纳税银数目,预完二十年之课,准按年抵扣,如有歇业,即由接开之商,归还旧商前垫,仍俟二十年后纳税,另立新典者照常纳税,免其预交二十年课银;二十三年,复以当商取利较厚,税额独轻,自是年起,每商按年纳税五十两,其前在郑工案内,预完二十年税课者,仍准按年扣除五两,以扣清为限。此历征当税之大概也。

民国以还(注:以来),以典当为大宗营业,税率之标准,等则之区别,应视商业之盛衰,资本之多寡以为衡。民国二年,所定税额,多采用累进法,多则二三百元,少亦数十元不等;帖捐一项,于换领帖照时,一次缴纳,捐额视正税尤为加重;领帖须仿照牙帖办法,一律改定二十年,或十年、五年,作为期满,清季旧帖,概须换领,税收总额,自非昔日所能及;惟以地方不靖,业此者咸(注:全部,都)有戒心,致日趋退敛(注:退让,收敛),不无可惜耳。

本县在清季,原有隆泰、湧沣、德盛、广集、九如、协泰、天昌、会来、益合、同来当商十余家,先后营业于城镇各处,虽非同时并设,然此废彼兴,互相更代,自由典质,活动金融,便利于社会者甚大。至其年征当税若干?今已无从考核,民元而后,尚存其四,旋因时事多艰,天昌、会来相继于四五年间报歇,同来于七年,益合于十四年,亦请准歇业,而当商遂从此绝迹。差所征当税,年有定数,而房捐、当规、房典、季规,则年各不同;且自六年至终结,九年期内,概未征解,亦无豁免与归并之明文,可以查证,其事殊难悬揣。兹将民国历年经征当税款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当税数目表(自民国元年志十四年)(略)

四、烟酒税费

酒税起于汉,烟税始于清,民国二年,颁定烟酒特许税。三年,举办烟酒公卖费,业烟酒者,缴纳税费,领取票照,始准营业。

税率分制造税与公卖费二项,均按季征收;烟草税费,每百斤各征一元二角,酒又分黄酒烧酒二类:黄酒税费,每百斤各征八角八分,烧酒税费,每百斤各征二元八角。税费之外,年征门牌凭单费一元,又有烟酒牌照税,年征二元十六元。

本县烟酒制造税,向由县署经征,公卖费则于民国四年,专设烟酒公卖栈办理,十八年裁烟酒公卖栈,设烟酒稽征所,税费统归经征,二十二年,取消稽征所,改由县政府兼办,二十四年,复设烟酒稽征所专司其事。税费总计,年征约七千余元。按月报解第十三区烟酒分局,但牌照税则于二十三年秋季,为抵补取消苛捐杂税,作为省款开销,按季报解财政厅。

五、印花税

印花税初发起于荷兰、欧美诸邦,先后仿行,清季仿办无效,民国元年,始实行之。凡各种契约簿据,均须购贴,否则照章罚办。

本县印花税,实行于民国八年,由县署管理,其办法则摊发各区社村长等,分配推销,以便民众随时购用。初定比较,每月不足二百元,后渐增至三百余元,十四年改归烟酒公卖栈兼办,每月比较,渐加至八百元,十九年设支局专销,每月比较,锐增至一千六百五十元,二十二年三月,撤销印花税支局,改由县政府办理,比较额月减为一千四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三月,经商会呈准,月减为一千元,旋复呈准,自九月份起减为九百元,十一月奉令改由邮局经售。税款按月报解印花税总局。

六、牲畜营业税

牲畜买卖成交,按头征税,谓之牲畜税。税率,牛骡马每头一元,驴每头三角,犊驹折半。本县牲畜税,于民国六年办定,初由牙纪兼征,全年税额三百元,渐增至二千三百元,十七年,招商承包,与屠宰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年有增减,以投标定之,款分四期报解财政厅。

七、屠宰营业税

宰杀畜类,按头征税,谓之屠宰税。每猪一口,征税三角,羊一头,征税二角,牛一头,征税一元。本县屠宰税,创始于民国十二年,原划为城乡两区,分别办理,城区由厘金局设所专征,乡区由县署招商承包,十九年,不分城乡,与牲畜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亦招商投标定之,年分四期报解财政厅。

兹将历年牲畜税列表如左(下):(略)

八、油类营业税

油税创办于民国七年,税率按一日间出品重量,分为甲乙丙丁四种油榨定之:二百斤为甲,年纳三十元。一百六十斤为乙,年纳二十四元。八十斤为丙,年纳十六元。五十斤为丁,年纳十元。由油业公会代征,分期缴由县政府报解财政厅。二十四年,改称油类营业税,全年税额,八百六十六元。

九、牙行营业税

买卖居间说合,而取其佣,谓之牙行,业牙行者,纳费领帖,按年缴纳课程,是为牙税。清初已行之,纯为一种包办性质,其税率为值百抽二,概由牙纪径向卖主征收,所纳帖费与课程,以每五年编审一次定之,帖费于编审确定后,一次缴纳,课程则照编审规定之数,按年分期缴纳,不与帖费相混。本县牙税,于民国五年编审,一次帖费四百六十元,每年课程四百四十元,嗣后费课累增,至二十二年,为第五次编审,帖费增至六千三百六十五元,课程增至四千五十二元,由县政府按期报解财政厅。兹将历届编审数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届编审牙税数目表(自民国五年至二十二年)

(略)

十、花生税

本县山田颇多,最宜花生,故每岁产量,实为出口大宗。民国七年,试办征税,由县招商承包,年缴税额六十元。十一年增至九十元,十二年一百零八元,十三年一百二十五元,十四年陡增至七百四十元。承包人设局分卡,布遍全境,用人既多,经费浩繁,其常年开销,最低限度,亦在二千元以上,民众负担既重,税警留难(注:故意刁难),遂引起反抗,酿成殴警巨案,当局为息事宁人计,乃将花生税宣告废止。

十一、商店营业税

民国二十年,裁撤厘金,施行商店营业税,定税标准,按商店种类,分资本额、营业额二类,税率定为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二十,各依其性质,按章规定之。凡在县境内开设店铺经营商业者,除已向中央缴纳税款之公司,及已由中央所设税局征收税费者外,无论新开旧设,均须请领营业证,纳税营业,但资本额不及五百元,或营业额不及千元之小本商店,免征营业税,每年于三月份以前查定,四月份起税,按四期报解财政厅。本县商店税,二十年查定额为六千七百元,二十一年为六千一百四十元,二十二年为六千五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为五千七百八十元,是商业之退缩,已足证明。

附 商店营业税减免办法

1.凡属人工手机织成之手工土布,供需两方皆系贫苦人民,为维护贫苦人民生计起见,手工土布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均应免征营业税,兼售他种物品商店,而以贩卖手工土布为主要营业者,其主要部份亦应剔除免征。

2.制造或贩卖农具者,中央或各省市府认为有提倡或维护之必要时,得酌量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3.民生必需品及其他救急品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在灾荒等特殊情势下,而有救济性质者,中央或各省市府得指定区域及期限临时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指定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四、国内固有产品及关系贫民生计之手工织品,在国际贸易情势下而有提倡维护之必要者,其制造业或贩卖业中央或各省市府得酌量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减免者,应报部备案。

十二、烟酒暂许营业证费

本县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成立烟酒暂许营业证稽征处,系招商包办,年缴包额七千三百十一元,凡营售烟酒商户,均须按照等级,缴费领证,始准营业。计一等为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酒类者,每季纳费四元,二等为他种商店大部份兼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三元,三等为他种商店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二元,四等为设摊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一元,五等为肩挑负贩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五角。

(丁)附捐

一、田赋附捐

本县田赋附捐,民国十年以前,均按钱码带征,十一年后,钱码银元并收,十八年后,一律带征银元,均视各年度种种设施之计划,以为岁入之预算;并因格于功令,田赋附捐,非经呈准,不得擅加,则又不得不量入以为岁出之支配。中经十四年后,张宗昌督鲁,刘珍年据胶东,先后紊乱财政,不可纠诘(注:理清)(见前田赋税捐表,实则表中所列,亦未详尽),至二十一年,刘军败走后,财政始就常轨,自二十二年起,各年度均每两带征附捐二元八角六分(即每正赋一元带征附捐七角一分五厘),按实征地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计各年度预算,田赋附捐六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二分四厘。

二、契纸附捐

契纸附捐,岁入无定额,每契纸一张,除纸价五角、注册费一角外,带征教育附捐二角,计二十三年度预算年征契纸附捐一千三百五十元。

三、杂项附捐

猪捐创办于民国元年,经县议会决,招商承包,年缴包额大钱(以下均系大钱)五千吊,充作警察经费,其收捐则例,每猪一口重三十斤以上者,收钱一百五十文,价在五吊以上者,收钱二百文(均系卖主认纳),二年,以原包商因亏告退,易人承办,改为奶猪一口,收钱一百文,大猪价在四吊内外者,收钱一百五十或二百文(由买卖双方分任),全年包额减至三千吊,三年,又准包商要求,减为月缴二百二十吊,旋复减为年缴二千吊。十七年,改为年缴银元五百元,仍充警察经费,并缴钱三百六十吊,以一百六十吊充教育费,二百吊充实业局房租。二十年,经县政会议议决取消。

屠宰捐创办于民国二年,每宰猪羊一口,收大钱三百文(以下均系大钱),由包商年缴包额六百吊,充作教育经费。九年,划全县为城乡两区,年各缴包额五百吊。十二年,办理屠宰税,教育捐照旧附收。十四年,增加包额,城乡两区,年各缴钱一千吊。十七、十八两年,因战乱中止。十九年,不分城乡,概由屠宰税局办理,每宰猪一口,带征教育附捐一角,年缴包额一千元。二十年增为每猪一口,附捐二角。二十一年,增包额为年缴二千五百元。近三年均以此为准。

牙行附捐为数甚多,因已往每次编审,当局均极力于课额之增加,牙纪无力负担,遂致影响于县附捐之减少。计民国二十二年第五次编审,年认附捐仅二百零四元。

(戊)款产

一、公产利息

旧学款基金二万一千六百九十六元七角五分,按年利九厘生息,新学款基金一万元,按年利七厘生息,年收基金生息共计二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

二、公产租金

学田租年收二千一百零九元四角三分,地皮租及园租年收六十八元五角七分,共计租金二千一百七十五元(坐落亩数均详教育)。

三、军事偿还费

民国十七年冬,刘珍年蓬黄作战,借本县给养费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二元七角二分。十八年春,派供小米小麦高粱青豆谷草,共值十三万七千二十六元八角八分,及张宗昌围攻牟平,刘困城中时,由强借民户三万元,共计借款十八万八千四百十九元六角。是年秋,省令各县,报告军事借款,由省库摊还,适本县财政,负责无人,未能呈报,及呈报时,为期已晚,仅准随粮带征,仍由本县摊还。十九年上忙,随粮带征特捐五元,依粮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八两九钱七分六厘,计共带征十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此项特捐,除偿还城内借款三万元外,余仍扣拨作军队用。二十年一月,县长田育璋呈报牟平十九年六月至九月垫拨军费案,奉准以库款偿还,计应还款九万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九角一分,每年从应接地丁项下拨还,年分上下忙两期,每期拨洋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角四分,八年还清,由财政厅填发军费偿还券军字第一百六十七号至一百八十二号计十六张,令发财政局妥慎保管,按年由地丁项下领还。

按十九年军费偿还,已拨充教育经费,其数尚不抵十九年随粮带征之捐额,至十七八年刘珍年所借给养军需民款十八万八千余元,除还民款三万元外,其余终归无着。此外又有十九年冬,刘军向牟平索款七万二千元,并索面粉、煤炭、马草等给养费每月约二万元,又令预备十冬腊三个月军费十四万元,自二十年一月起,每月摊派给养费约二万元,二十一年,经地方请准减征三分之一,每月供给约一万二三千元,直至九月刘军败走后乃止。在此期间,民众之痛苦,财政之紊乱,亦云极矣。

牟平县省款岁入表(民国二十二年)

牟平县省款支出表(民国二十二年)

牟平县县款岁入表(民国二十三年)

牟平县县款岁出表(民国二十三年)(略)

牟平县志卷五

政治志

实业

本县僻处东偏,人稠地狭,居民职业,除农工商贾外,渔、航、林、蚕、牧畜、制盐、淘金,尚可因山海自然之利,以筹生计。惟是物质文明,日新月异,旧职业恒不适用,即如渔业一项,帆船之利,已为汽船所夺,蚕业一项,因受外人抵制之故,丝䌷滞销,山茧减价,其他凡百职业,莫不类是。观于一县得失之数,全国可想见矣。兹历述本县实业概况如左(下):

(甲)实业机关

劝业所。创于民国九年,以劝导人民养蚕植树改良手工业为宗旨。置所长一人,陈传典充任之,并置劝业员一人,文牍一人。经费每年大钱一千四百吊,由山海渔行认纳二百吊,牙税包商认纳一百吊,余由地方款生息项下拨补。其工作曾在西校场北坛与四关城濠以内,设有桑园三处,共二十五亩有奇,又苗圃二十四亩有奇,以为提倡林蚕之用。

实业局。民国十四年,劝业所改为实业局,掌农林工商等事宜。置局长一人,仍由陈传典充任,并置劝业员事务员各一人。经费每年六百元,山海渔行及牙税包商认纳之款,按市价折合银元,不足之数,亦由地方款生息项下拨补。其工作除提倡林蚕外,并无农暇督促农民,修筑全县道路干线,及栽植道旁树株。

建设局。民国十七年,实业局改为建设局,掌电话、道路、水利等项建设,及工商农林等事宜。置局长一人,仍由陈传典充任,十八年九月去职,刘垓(注:gai)继任,并置技术员二人及事务员书记等。经费每年二千四百元,由田赋附捐、省款补助费、契纸附捐各项下支拨。二十年,又临时添用道路凿井各专员。其工作将桑园改为农事试验场,播种五谷,苗圃依旧育苗,并续修县镇村各路。

县政府第四科。民国二十二年,以(注:因为)建设局归并县政府,改设第四科,置科长一人,仍由刘垓充任,未几去职,孙昂继任,并置技术员三人,科员二人,录事一人。经费每年二千六百四十元,由田赋附捐项下支拨,所有工作,照旧进行,其建设成绩,分详桥梁、道路、电话各本目中。

查实业机关,递经蜕变,至改设第四科时,其基产计有农场地六十二亩三分三厘三毫,林场地七十三亩,苗圃地二十四亩有奇,概归四科管理。又四科附设县立民生工厂一处,原名平民工厂,系民国二十一年建设局所创办,自裁局设科,改归四科管理,始易今名,以正副厂长二人、事务员一人、工师一人、工人三、工徒六、工友一组织之;其出品为粗线男袜、披线女袜,平均每日出二十五打;基金则由建设特捐、建设临时费、地方预备费、实业费四项下,先后共拨三千九百五十元。开办之初,偏重教养,致亏成本千元以上,今已改趋营业一途,专谋生产矣。

(乙)实业团体

县农会。创设于民国元年,亦训导旧署为会所,会长陈嘉礼,副会长孙宝怡。县公署以没收恶役周珊住房六间,宁福营(注:在宁海设立的海防驻军)所遗昆嵛山中马场地一百四十亩,拨作基产,先后变价,共得大钱二千二百缗(min),为基金生息,以充常年经费。又请准县署拨南郊熟地一亩四分,北坛园地二亩,宁福营所遗教练场地三十三亩,为试验场与苗圃之用。民国七年,陈嘉礼辞职,孙奎燕接充会长,常永洁为副会长,十二年,孙奎燕引退,常永洁、赵作家分任会长,至十七年,劝业所成立,苗圃与试验场,即移归该所管有,栽桑育蚕植树种苗,均有专员整理,十八年,改县农会为农民协会,委杨醒东、于克勤、九云峰为整理委员,杨醒东辞职,由李夷轩接充。二十年,恢复县农会旧称,照章由乡农会组成区农会,再由各区农会干事,选出若干人,合组而成之,第一届干事长为于占魁,孙翔南为副干事长。二十三年,于占魁去职。至今正在筹备改组期间,尚未正式成立。

县商会。创设于清光绪三十三年,名为商务分会。以总理一人商董十人组成之。第一届公推同记执事人杨延怡为总理,举定德生、仁义、盛东、聚丰、泰仁、海兴、东昌、仁盛、湧东、德记、润升、和丰各号为商董,宣统二年,杨延怡辞退,另推常岐基为总理,商董亦大半留任,盖遵照清廷商会简章之规定也;尔时法制未备,形式粗具,管辖区域,仅以城关为限,一切零星支出,概由职员摊纳。民国四年,北京政府颁布商会法,照章改组,选举王述长为会长,杨鸿堦为副会长,董事十人,聘定书记会计,征收会员会费,以供开销,至此始可谓之正式成立。七年,任期届满,改选林开棻(注:fen)为会长,副会长杨鸿堦连任,至九年任满改选,则常永腾为会长,王运中副之,十二年,改选,复由林开棻、杨鸿堦当选为会长副会长,适值铜圆(注:圆形铜质硬币。清末民初至新中国成立前行使流通的货币)缺乏,周转困难,为救济市面金融计,拟具发行纸币办法呈县核准,即由钱商取具不动产抵押,及二人以上之保证,具书请愿到会,审查备案,统计发行钱票,至八十万缗(min),收入盖印费百分之一,旋即在北门里买得民房一处,预备建筑会所。十五年,举行改选王乃绎当选为会长,杨鸿堦仍选任副会长。十七日春,就原买房址,起筑正楼房五间,东厢楼房三间。十八年秋,遵照国府新颁商会法,改为委员制,以主席一人、常务四人、执行委员十人、监察委员人组成之,选定王嗣访为主席,常瑞基、曲荫树、李惟厚、王德昭为常务,整顿票纸(注:清票号所出,用以兑付现银的纸面凭证),照常兑现,检举印花支局之违法欺商,拒绝水上警捐,抗争旱卡重税。至二十年,期满改选,主席曲荫树,常务王乃绎、王德昭、王硕英、王俊之分任其职。二十二年改选,常瑞基为主席,王德昭、王俊之、曲鸣冈、陈日亭任常务,三载而还,收束私钞,整理国法,为其工作之大者。

该会创办之始,辖区仅在城关,相沿至今,迄未推及全境。

南黄商会。民国十一年,创设于南黄镇,与文登县岊(jie)山以南四村联合,根据商会法第五条之规定组成,名曰牟文两县胜水区南黄商会(胜水区即今第九、第十两区)。会长之选任,第一届李芳田,第二届徐贤声,第三届李模本。联合乡村贸易,调解商民纷争,为其工作之要点。

县渔会。民国十二年,由徐宗尧、吕振邦等发起,遵照渔会法介绍同志,公推于清泮为会长,孙书芳为副会长,并会员百二十人组成之,租借东门里民房为会所,经费概由会员负担。十载而还,提经通过议案,如组织渔团,选送学生入水产讲习所修业,劝购新式渔具,均已实行,卫规划渔场,筹办渔业贷款,筹设渔业公司等,则为财力所限,迄未实现;至十七年后,兵乱相寻,无形解散,现拟改组而未果也。

造林会社。民国七年,曲伦、常瑢基、王述章、杨鸿阶先后遵照森林法,分别承领昆嵛山荒,依法造林,均经呈县叠转,得最高主管机关核准,发给部照各在案。旋即联络合作,定为今名,公推常瑢基、曲伦、王乃绎为经理。十五年,曲伦病故,推杜方秬(ju)接充。全林场面积,实占九十七方里,树木种类,以松柞为最多数,且极茂盛,楸、樗、梧桐、柿、杏、白杨、软枣、黄金树,等次之。十六间,实业厅专员视察,亦第一二、二四号训令发表,谓为“成绩商属可观”。二十二年,建设厅派员视察具报,复有“成绩颇属优良”之指令。现计大小树木已达三百七十余万株,实占全林场五分之四,依其原定计画,每年播种造林八万株,植树造林十四万株,则进行至二十七年之程限,即可完成其工作,树株总数,应在五百万上下。

蚕业讲习所。之罘华洋丝业联合会为发展其业务起见,在牟平五区广泉寺,价买基地三方里,中部有办公室、育蚕室、教室及宿舍,共二十余间,此外完全分植桑柞。职员五人,分任其事,除按时教授外,所有种植饲育各方法,悉随时督同学生,实地练习,所收学生,以初小修业四年者为合格,一年卒业。此处每年可出桑茧四百余斤,柞茧十二万千(茧以千枚为单位),现尚在试验时期,注重选种,不求扩张产额,将来尽量为之,则应超过此数多多矣。此外尚有讲习所二:一在七区屯车夼,一在六区凤凰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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