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了,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

鄉村草莓大哥


從古至今都流行著一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俗話,在我國無論是農村地區還是城市地區,因受觀念的影響,現在仍有不少老一輩的人或是村集體的人認為,既然都嫁出去了,那麼在徵地時,就沒有再回來分集體財產的權利。對於這種情況其實歸根到底就是一種重男輕女的思想。

但也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思想,導致了很多外嫁女在徵地拆遷中吃了虧。那麼外嫁女是否能在孃家徵地時獲得補償呢?凱諾律師告訴你以下幾種情況外家女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一是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嫁女”有權參與分配該戶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分配應該遵循合法性原則、民主商議原則、平等分配原則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則。在土地徵收時,因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所以享有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因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所以也享有分配該補償費的權利。因此,凡是被徵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的份額。也就是說,只要外嫁女戶籍還在本村的,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便是“外嫁女”,也有資格參與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


二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權益對農村成員至關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外嫁女的戶口已經遷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參加分配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三是“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權益應得到保護


“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無論其是否屬於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村民小組不得以村委會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張不分配其相應土地補償費。


四是“再外嫁女”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請求權


所謂的再外嫁女就是,因各種原因導致的再次改嫁、再嫁。對於這種情況的再外嫁女,如果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分配資格。

 

五是戶籍留在本村集體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分配主體資格,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戶口沒有遷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主體資格,村規民約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規定不能與法律或政策產生衝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得到保障。


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存的根本,因此,如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到相關補償,且被徵收土地也確實存在“外嫁女”的情況,那麼就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不應該剝奪她們的權利,而且我國許多的法律中在一定程度上都保障了出嫁女的權益。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農村拆遷,嫁出去的女兒當然可以回孃家來分財產,這個與是否農村戶口、是否外嫁女毫無半點關係,主要就看父母願不願意給你。
如今很多農村都面臨舊村改造拆遷的問題,這一拆遷基本上就是個百八十萬的賠償款,這麼多錢該如何分配,給兒子還是給女兒,成了家家戶戶面臨的一個難題,而且還有很多人家為了爭奪拆遷款打的不可開交。在過去農村人眼裡,女兒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出嫁後就別想著回孃家分財產了。


今時不同往日了,很多人家都是獨生子女,如果家裡只有一個女兒,拆遷得到一大筆補償款後,不給女兒又能給誰呢。在一些思想守舊的農村就真有不給女兒的,他們把去世後子孫後代給上香燒紙這件事看的極為重要,寧願把農房留給侄子也不給女兒,這樣侄子們逢年過節為自己父母上墳的時候,也可以為自己添添紙。

家裡有兩個孩子的,但凡有兒子的,基本上就會把房子留給兒子,其實從公平的角度來講,兒女平等,兒子女兒都要給,誰敢保證自己有病有災的不靠女兒,到時候讓女兒家出人出力又出錢,自己在分拆遷款時卻一分錢不給,這話好說不好聽吧。

我們村就有這樣一戶人家,家裡一兒一女,大女兒離婚後戶口又遷回了孃家,現在雖說村裡還沒有拆遷,但是作為城中村,一處農房也值不少錢,女兒要求與她弟弟平分父母這處農房,她弟弟和弟媳婦自然是不願意的,於是就說母親不用她養活,房子人家也不讓她回來搶,這大姑姐真不是省油的燈,父母不用養活也不行,房子必須有她的一半,跟弟弟家鬧的不說話,逼著她媽立遺囑平分農房,老太太不敢得罪兒子兒媳,也不想讓女兒不高興,至今沒有他們姐弟一個明確的財產分配方案。


其實不管兒子還是女兒,從法律上講都有平等分得父母財產的權利,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就是誰家條件好,就少分點,給條件不好的多些,這樣才最完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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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及筆者的不少朋友是鎮街拆遷的具體工作人員,來諮詢這種情況的人比較多,在此借這一平臺就拆遷政策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實施的實際作一簡要答覆。本答覆的主要內容是:

嫁出去的女兒戶口仍留在孃家,或是繼承的父母的財產,按法律和政策規定,在拆遷時有資格獲得屬於自己那部分拆遷補償,是理直氣壯回來分財產。

一、出嫁女戶口留在孃家,是父母家庭戶中的一員,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出嫁女戶口未遷出,這種現象比較多,一是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的影響,將戶口轉到夫家一方仍無法有承包地,於是選擇不遷出戶口的較多,二是若孃家發展基礎較好,特別是位於城市拓展區及各類園區周邊,普遍看好發展預期特別是對徵地拆遷的預期,更是不願將戶口遷出,有的還選擇將婚後所生育子女的戶口也上在了孃家。筆者有不少朋友結婚時就選擇哪方發展預期看好就落戶到哪方,好幾個朋友的老婆和子女都是留在孃家的。他們為何會這樣,這就涉及農房拆遷的補償政策了。這是因為,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主要是房屋產權人及與產權人同一戶口上的相關人員(即家庭成員)。比如,我的一個朋友,妻子和一雙兒女的戶口都在孃家父母的同一個戶口上,那麼在拆遷時,朋友的妻子和一雙兒女都具有獲得拆遷補償的資格,從法律和政策上來說,他們都是孃家父母這一家庭中的成員,都應同等享受拆遷的相關補償。只是有可能在具體的拆遷補償的分配上,不少的出嫁女及其同一戶口上的子女主要選擇的是應得的住房安置部分,主動不參與房屋主體補償、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搬遷搬家費及獎勵等補償的分配。

二、若父母的財產已屬遺產,除非法定遺囑已明確指定了他人繼承,出嫁女也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父母一方或雙方過世,在死者生前沒有通過法定程序立下遺囑交由他人繼承、不讓出嫁女繼承遺產外,出嫁女都可以按《繼承法》的規定和程序繼承應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遺產,而且這一種繼承不管出嫁女是農業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涉及房產的可以辦過戶手續。那麼,出嫁女繼承了父母的房產(哪怕只佔很小的份額),也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在拆遷時自然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這種情況,筆者和筆者的朋友辦理過多起,姑娘女婿、兒子兒媳因繼承老的房產而在拆遷時獲得補償的還不少。

當然,這是從法律和政策上明確的對戶口未遷出或繼承父母房產的出嫁女在拆遷時應享有的相關權利,至於家庭其他成員或兄弟姐妹之間,是否有人主動放棄該權利,不屬於本回復討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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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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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法律規定來平分,作為嫁出去的女兒當然有份啦!

我們來看個故事,看看人家是怎麼處理父母贍養和財產繼承問題的。

張老漢的老伴去世很早,寡居多年,有兩兒一女都已成家立業,每人都有一個孩子。張老漢為了減輕兒女們的生活負擔,帶大了大孫子,又開始帶二孫子,可只帶了一年時間,張老漢感覺自己確實年邁,沒有精力再去帶孫子,小兒子和女兒開始有怨言。張老漢靠撿破爛賺點錢給幾個孫子買玩具買吃的,但張老漢的小兒子和小女兒並不滿意,認為張老漢重男輕女給大孫子買的東西貴給小孫女買的東西便宜,因此對張老漢的態度很惡劣。

三兄妹彼此之間的關係開始水火不容,經常在過節時,當著張老漢的面發生爭吵,張老漢的晚年過得非常痛苦。張老漢住院了,醫生說需要手術費六萬元,三兄妹相互推諉吵得不可開交,還動了手,警察都來了。最後,張老漢在兒女的爭吵聲中孤獨地離開了人世間,享年65週歲。張老漢去世後,三兄妹的爭吵還在繼續,因為張老漢生前自己蓋了三間房子要拆遷,拆遷補償款已經確定。兩兄弟表示:要平分拆遷補償款,沒有妹妹的份。

就是因為那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妹妹一紙訴狀將兩個哥哥訴至人民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三兄妹平分拆遷補償款,兄妹之間從此形同陌路,再無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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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律師事務所王迪


新農村建設給農村發展注入強勁動力,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同樣不少,比較現實的問題比如在拆遷上,拆遷時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此問題不管是誰遇到都足夠鬧心的。

在對於農村拆遷問題上,國家有明確規定,如果是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只要是戶口已經遷出就不能享受拆遷補助款,簡單一點說就是嫁出去的人猶如潑出去的水,算是屬於直系親屬,但是隻要戶口本上的戶口已經分開就不要多想了。



自從70年代末我國普及計劃生育後,大部分70年代末出生的男性大多是獨生子,人口的減少雖然使農村擺脫越生越窮,越窮越生的惡性循環,不但帶動農村的發展同時國家業也減少了很多公共資源的建設,計劃生育使我國經濟發展逐步加快。

所謂樹有百丈,枯枝敗葉在所難免,人同樣受性格,教育高低,素質同意參差不齊,此前對於農村由於拆遷時,兒女和父母掙拆遷補償款的報道不在少數,作為以孝傳天下聞名的華夏文明,作為兒女們不體諒父母的養育之恩,反而為了自身利益和父母掙那麼點錢,捫心自問一下,如果你們以後你們的子女也這樣對待你們會作何感想呢?

現在親情變淡的主要原因就是把利益看到太重所致,少一點功利,多一分愛心社會會更和諧,生活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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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了,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是農村挺普遍的問題。農村拆遷後的補償分配,是很多家庭矛盾的一個重要緣由,這個兄弟分得多了,那個兄弟分的少了, 這個兄弟照顧老人時間少了等等。當然了,還有一點就是嫁出去的女兒是否有分財產的權利?

對於農村拆遷來說,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其中地上附屬物補償、青苗補償、安置費等是歸屬於村民個人的。但是這個補償款不是平均打給家庭裡的每個人的,而是基本上打給這個家庭的戶主,也就是男主人的銀行賬戶裡,在進行家庭內的分配。

對於這個補償款,我認為出嫁的女兒必須有權利回來分配一部分的補償款。但是這個需要看您的父母或者兄弟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話可能就需要對簿公堂了。在農村,普遍的看法是“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只要姑娘一嫁出去,就不算是自家人了,家裡拆遷了您作為嫁出去的姑娘也沒必要回來分配補償款。但是大家都忽視了一個問題,老人養老、醫療的時候怎麼就想起來讓外嫁的姑娘也需要分擔一份呢?這明顯就是不公平的做法啊。

而且,從《繼承法》的角度來說,作為這個家庭的直系親屬,必然會對拆遷款有一定分配權利的。至於或多或少,那是家庭內部研討之後才會決定的。所以,出嫁女對於家庭財產的分割也是有權利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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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分財產的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遇到的也比較多,那麼究竟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分到財產呢。

首先,子女享有父母的繼承權,跟性別無關,也就是在法理上來說上她是可以分得財產的,有法律依據。

但是在現實中和法律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享有分得父母財產的權利。

1. 當嫁出去的女兒的戶口已經轉到男方家庭中,那麼她就不再享有這種權利了。這種權利已經被轉移到男方家庭中了,也就是說她具有男方家的財產繼承權。

2. 當這個房子是女方的兄弟建造的時候,這名女方也不具備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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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農村流行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說法,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兒,就與孃家沒什麼關係了,不再享受孃家所在地的任何權利。在遇到徵地拆遷時,有些地方村委否定出嫁女的各項權利。那“出嫁女”在徵遷中到底能不能享受土地徵收補償款?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二、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情況

1、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樣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雖然婦女已經結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女”原村集體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在遇到徵遷中可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此種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發【2000】11號)精神,鼓歷和支持小城鎮建設,該文件特別指出:“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作為“出嫁女”當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費。

3、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出嫁女戶口已經脫離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土地發包方應該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女”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

4、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嫁出去的女兒能否享受徵地補償款主要根據其是否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嫁出去的女兒戶口未遷出的,那麼是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享受徵地補償款。


拆遷法律實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未遷出戶口,且為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權的,依法享有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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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想不通,外嫁女為什麼看到孃家有錢了就想分!孃家有欠款是怎麼連個屁都不說?天天想著分錢,老人你們天天守著照顧嗎?都說男女平等我就反感,女孩婚後給別人傳宗接代,跟別人組成家庭,過年跟別人吃團圓飯,我就想平等在哪裡,別總想著分孃家的拆遷款什麼的?(獨生女除外)老人有病了是誰天天看護這還不是兒子一直看護,即使女兒願意姑爺也不見得同意?畢竟姑爺是外人(因人而異)假如孃家有100百萬外債女兒願不願意承擔,我就敢100個肯定她絕不會分擔,凡事都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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