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算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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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與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重婚。但是最關鍵的還是要掌握證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重婚有兩種情況,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 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二是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去起訴。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總之,重婚罪的認定, 最重要的還是證據的收集。法院判定重婚罪,也是根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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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婚外生小孩,還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間,讓我們先看看最近一則新聞:

【娶仨老婆把3個家安在1公里內】崑山的子張某在3年內分別和3個女人結婚生子。他將3位女子安置在1公里範圍內的3個小區,有時1周內來回轉悠十多趟,同時將三個家庭都照顧得很好,張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個女人經濟來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後,看誰能原諒我,我就跟誰在一起····

新聞中的男子真是很囂張,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國不聯網的漏洞,分別與3個女子成為了所謂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顯是重婚罪了;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個夫妻名義,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義,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僅僅是雙方登記領證結婚;因為在一些偏遠地區還存在未領證的婚姻;所以還包括事實婚姻,即雙方雖然不登記,但是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為: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前婚是經過法律登記的結婚,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都會構成重婚罪。

這個法律的定義,其實給很多事實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與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為重婚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觀念的開放,在性觀念和婚姻觀念上都有很大的改變。

婚變、第三者等新的詞彙也才不斷的湧現;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義是來不及覆蓋它們。關於重婚罪的幾個冷知識普及下:

1、沒有配偶一方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義重婚。

3、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它們均為道德行為,並不會上升到法律的層次。

4、目前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才會立案,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忠貞和欺隱,潛伏在煩躁的社會氣氛中,法律管制這客觀的事實,而道德只能譴責主觀的虛無。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應得;也希望我們的法律更健全,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也要滿懷忠貞,對婚姻負責,對愛情負責。

歡迎大家來討論,對於重婚罪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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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在我國,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不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在一起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配偶與第三者又登記結了婚(利用我國婚姻登記系統的不健全),但沒有對外界和熟人公開,並因此生育了孩子,當然是重婚(法律重婚);

如果配偶沒有與第三者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並且生育了孩子(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例子,一般是男的與女小三。保密工作做的好,小孩都幾歲了,原配老婆還不知道)。這種情況下是事實重婚;


如果配偶與第三者沒有登記結婚,也沒有公開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只是偷偷摸摸的,像老鼠一樣地過著隱秘的地下夫妻生活(別人問及時,往往自稱彼此是表兄妹等親戚關係)。即使生育了孩子,這種情形,也不屬於重婚罪,但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也是夫妻中另一方要求離婚並且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法定理由和條件。


總之,判定是否涉嫌重婚,有兩個標準:

一是看他們是否有法律登記結婚,有則是(法律實務中,有些狗膽包天的人,鑽法律空子,跨省登記重婚);

二是看他們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是,是重婚;不是,則不是重婚。有沒有生育孩子,不是判定重婚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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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綜合上述:重婚罪的判定不是根據是否生了小孩,是根據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在法律是否結婚。當然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案件很難判定,對於“明知有婚姻”這點很難判斷。在實際生活中也很少聽說第三者得到了法律的懲罰,最多的是道德層面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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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兩種:一種是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情況下,和他人有事實婚姻。

第一種不用多說,因為目前的婚姻登記系統並沒有全國聯網,所以會被一些心懷不軌的人鑽空子,出現一人與多人登記結婚的現象。

第二種屬於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都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另外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而法院也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這些情形來綜合認定,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會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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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生育私生子女的和一切為婚外情開脫的人都是在執意犯錯。等社會婚姻道德全面崩潰的時候,沒有人會倖免。婚外情,無論理由千萬,無論婚姻如何委屈,可以理解,但絕不原諒,因為世上最無恥、最可恨的行為就是背叛!!

在人的一生中,每個人都免不了犯一些錯誤。人生走向的關鍵,就在於犯錯之後以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做出什麼樣的選擇。有的人選擇直面問題,有的人選擇逃避離開。有的人選擇改過自新,有的人選擇掩蓋錯誤。雖然糾正錯誤可能很痛苦,但掩蓋錯誤更痛苦。

見不得光的婚外情結局大致有三種。

一是家庭破裂。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時間一久,被另一半發現,導致家庭破裂。如果雙方都有家庭,將導致兩個家庭的破裂,這是一種極其破壞性的婚外情結局。

二是反目成仇。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有一方不想傷害自己的家庭,也不想再過那種見不得陽光的日子,想要退出,另一方不同意,談判不成,反目成仇,這是一種由愛轉仇的婚外情結局。

三是小三上位。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日子一久,雙方家庭被破壞,也就自然而然的結為合法夫妻,這是一種建立在別人痛苦之上的婚外情結局。

人在借,天在看,你缺什麼,千萬別缺德,別一失足成千古恨,別讓自己墜入無底深淵。千百年來,天道好還,你看蒼天饒過誰!人生在世,但行好事,莫問前程,多做善舉,必得善果!

婚姻不是一張彩票,即使輸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婚姻是神聖的,不容任何人來褻瀆,伴侶之間是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誠的,每個人都無法容忍對方的背叛。

但是,在誘惑無處不在的時代,在人性的弱點和慾望的驅使下,沒人敢保證誰的婚姻不出問題。包括這種觸及原則性的婚姻背叛問題,一直是困擾很多家庭和夫妻的痛點所在。

現在,婚姻家庭出現小三上位的特別多。把原配逼成精神病,也比比皆是。由此,因發的家庭悲劇不勝枚舉。有人提出,要女人反省,自己在經營家庭與婚姻的同時,到底缺失了什麼。本人覺得,作為一個女人,與你風風雨雨,同甘共苦了半輩子的女人,既沒有虐待老人,又沒有犯選擇性的錯誤。請問,她有什麼缺失?如果一定要說缺失的話,那我想,可能是那個有外遇的人良心缺失了!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更好的解釋?

做女人可貴的是“莫欺少年窮”。如果不嫌棄男人年輕時候的窮苦,願陪他走過人生最艱苦的歲月,這樣的女人就是賢妻良母。

而做男人最可貴的,是“莫嫌老來醜”。到年紀大時,男人已經出人頭地而輝煌正時,而女人卻耗盡青春,這時候嫌人老醜,實在是狼心狗肺。黃臉婆不是你想扔就扔的,如果不是嫌棄自己老婆又老又醜,他怎麼不去包養一個七老八十的老婆兒做小三呢?這其中的原因道理不言而喻了吧?

男人女人都承認的事實真理:

出軌容易迴歸難,享受了不該享受的,就要承擔應該承擔的後果。

得寸進尺的人,讓不得。變本加厲的人,慣不得。

拿著燒紅的烙鐵試一試,烙在別人身上疼烙在自己身上也疼。

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那是某些事情沒有放到你自己身上。

婚內出軌千條理由萬條理由,其實就只有一個理由。

那就是極度自私,只為自己考慮,不顧及對方的感受,只想各方面好處都佔盡。

所以,婚內出軌的人應該就只是以下三個方面的想法:

一是讓自己有退路。既然是出軌,當然是偷偷摸摸,不想讓愛人知道,這其實就是讓自己如果婚外情沒有發展好,對方不接受你,那就回歸家庭,讓自己有退路,讓愛人成為垃圾的回收站。

二是害怕失去目前的財富。目前的家庭擁有一定的財富,或者自己擁有一定的財富,但你對愛人不滿意,可又不想失去目前的財富,所以悄悄地出軌。

三是害怕出軌的對象還不如自己的愛人,怕自己後悔。

說什麼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那都是自己騙自己的鬼話,尤其是那些出軌後被發現、被戳穿的時候,以孩子為由不肯離婚的人更可惡,更自私,這樣的人,無論男女,那都是渣,都不值得原諒。

所以,如果真不喜歡自己的愛人了,真認為這樣的婚姻過不下去了,真認為外面的世界更美好,那就請你在重新追求幸福之前先離婚。

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別害了你的愛人、孩子、父母,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給對方留一點尊嚴,也給自己留點尊嚴,不要那麼極度自私。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結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個孩子,而且三個孩子都長大成人並都已成家立業。2006年7月胡先生與小三李某(23歲)出軌同居生育一個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與2009年3月一個人離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違反法律法規虛假訴訟 並提供不實虛假的證言證詞和虛假證明 申請法院宣佈妻子王女士為失蹤人員。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個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請法院判決和失蹤的妻子王女士離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結婚。知不知道這個情況該怎麼查處和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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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重婚罪司法解釋。

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即構成重婚罪。它的主體。是以夫妻名義同居。


毛疙瘩5


是的重婚罪,因沒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國婚姻法》合法程序手續登記機構許可,並違返新中國法定製“一夫一妻”憲法。


賴開枝禪心普天四海皆友


您好,希望能幫到您。

1、咱們先了解一下重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然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

重婚定罪有兩種情況:

1.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

2.雖然未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但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本提問的情況,不能根據是否生了小孩來判定重婚。

如果是與第三者又辦理結婚登記,是違法的,重婚罪。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又和第三者生了小孩,是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和公序良俗。可以主張離婚,多分財產。


生活課代表apple


與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為重婚。 這男的和三又不是傻子,能在法官面前承認,有幾個朋友敢給原配做證人? 所以小三是被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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