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事業單位備考法律知識:“交通肇事逃逸”到底如何認定?

2020上海事業單位備考法律知識:“交通肇事逃逸”到底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具體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該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在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二為在客觀上有逃跑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逃逸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除駕車、棄車逃逸外,還有當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離開事故現場的情況,如隱匿在事故現場觀察情況、找人冒名頂替、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潛逃藏匿等,導致事故調查處理無法正常開展,受害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例題】張某參加同學聚會,期間喝了一些白酒。散場後駕車回家,途中遇王某相撞,致王某重傷。張某便聯繫了自己的表弟李某來現場“頂包”,並撥打120。之後,在交警調查的過程當中,李某稱自己是司機,張某也稱李某是司機,但是被交警識破。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事發後張某始終沒有離開事故現場

B.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張某撥打了120,積極救治傷者

C.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張某在交警調查時未承認自己是肇事者

D.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張某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答案】D。解析:本題的第一步應當是判斷張某的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逃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的定義。“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三個:①當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②不履行救治傷者等義務;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配合調查的義務。“潛逃藏匿”主要有以下情形:(1) 發生事故後肇事人不報警,隱匿在圍觀群眾中觀察情況,不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處理;(2)肇事人找人冒名頂替;(3)肇事人將受傷人員送至醫院後離開,沒有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4)肇事人雖未駕駛車輛,但交通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即行人、乘車人等不屬於車輛駕駛人的人員也可以是肇事逃逸主體;(5)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離開現場後,未立即報警或者報警後失聯;(6)潛逃藏匿的其他情形。張某雖然未逃離事故現場,但是找人冒名頂替,逃避法律追究,依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注意】在現實的案例當中,有一些駕駛人肇事後及時報警,並且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和地址,積極聯繫受害人主動承擔責任的,不能認定肇事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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