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交警靠幫人“鏟分”受賄1092萬,獲刑14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節選)

(2019)湘01刑終1562號


原公訴機關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姚克鋒和張某丙(另案處理)自2007年起系情人關係。2011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姚克鋒利用時任長沙市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處罰系統的系統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夥同張某丙在全國公安交通綜合應用平臺違法處罰系統中對請託人電子違章記錄擅自免分、免罰、修改記錄降低處罰金額,收受侯某好處費共計1092.297萬元。上述錢款均被被告人姚克鋒和張某丙用於購買房屋、商鋪、渣土車、高檔商品以及理財、美容消費、房屋裝修等。經鑑定,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克鋒和張某丙上述違規操作的行為給造國家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93.43萬元。


2011年至2017年,姚克鋒利用時任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處理系統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單獨接受包某、劉某6的請託,為包某、劉某6辦理機動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免分免罰、免分、回退等業務,分別收受包某好處費30餘萬元、劉某6好處費6萬餘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姚克鋒被長沙市嶽麓區監察委員會傳喚到案。2019年7月4日、9月11日,長沙市嶽麓區監察委員會分別扣押張某丙贓款人民幣830萬元、被告人姚克鋒家屬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5萬元。另查明,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姚克鋒上交16萬元到長沙市廉政賬戶。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幹部基本情況表、姚克鋒任職情況、考核登記表、職責說明、公安部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違法處理模塊系統管理員權限、張某丙任職情況、工作職責、長沙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關於調整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關於交通違法數據處理範圍及申報審批流程、關於印發《全省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嚴格交通違法處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重申交通違法處理和記分工作要求的緊急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張某丙日記複印件、姚克鋒於張某丙生日及七夕情人節轉給張某丙的微信紅包、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IP地址核查情況、銀行的流水、侯某中國建設銀行、工商、中國銀行流水及交易憑證、張某丙保管侯某、姚某、姚克鋒銀行卡、存摺複印件、立超公司50萬元收據、吳某2購車消費28萬元憑證、劉某5長大彩虹都購房合同、姚某粵港城門面購買合同、張某乙、張某丁粵城門面購買合同、張某乙南山雍江匯購買合同、付款發票、銀行開戶、銷戶資料及銀行轉賬記錄、楊某光大銀行、農商銀行、長沙銀行個人存取憑條、楊某、蔣某2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轉付憑單、侯某在光大銀行開戶、銀行交易記錄、張某乙1962建行卡開戶、銷戶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存款憑證、存取款憑證、轉賬憑證、吳某2轉賬交易記錄、轉賬憑證、侯某建設銀行、中國銀行、長沙銀行賬戶繳納違章罰款的交易明細、長沙市嶽麓區監察委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明本案受案、立案經過、姚克鋒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材料、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銀行憑證等書證,證人段某、陳某1、吳某1、肖某1、陳某2、劉某1、史某、任某、唐某、蔣某1、胡某1、張某甲、黃某1、繆某、劉某2、胡某2、侯某、黃某2、袁某、唐某、劉某3、塗某、熊某、劉某4、吳某2、肖某2、楊某、曾某、彭某、陳某3、陳某4、蔣某2、劉某5、張某乙、賴某、姚某、劉某6、包某的證人證言,被告人姚克鋒、張某丙供述,鑑定意見。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姚克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姚克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姚克鋒及其家屬主動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原審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姚克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追繳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一千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九百七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八百八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原審被告人姚克峰上訴稱:1.認定自己與張某丙共同受賄證據不足:辦理業務的數量與受賄金額、時間不匹配,辦理業務應該有車輛信息相對應;自己電腦密碼別人都知道,不排除是他人操作信息系統;自己不認識行賄人。2.自己均是按照領導批示或單位指令而修改數據,認定濫用職權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姚克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訴人姚克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上訴人姚克鋒及其家屬主動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姚克峰提出:


1.認定自己與張某丙共同受賄證據不足:辦理業務的數量與受賄金額、時間不匹配,辦理業務應該有車輛信息相對應;自己電腦密碼別人都知道,不排除是他人操作信息系統;自己不認識行賄人。


2.自己均是按照領導批示或單位指令而修改數據,認定濫用職權證據不足。


經查:


1.銀行交易流水和交易憑證、銀行卡和存摺、證人候某、陳某4、肖某2、劉某5、姚某、吳某2、張某丙等人的證言證明,姚克峰與張某丙以現金、轉賬和委託理財的方式共同收受候某好處費,姚克峰及其家屬已使用三百餘萬元。IP地址後臺查詢結果、證人段某、陳某5、肖某1、陳某2、劉某7、申某等人的證言證明,姚克峰作為科信大隊管理員可以以他人名義處理處罰業務;證人張某丙證言證明其與姚克峰兩人共同登陸電腦、修改數據,過程中會用到其他人的數字證書。證人任某、唐某、黃某1、劉某2、胡某2等人的證言證明其沒有用他人賬號登陸電腦處理違章信息。故姚克峰與張某丙共同收受候某財物,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賬號,進行電腦數據修改,操作“免分免罰”業務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湖南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嚴格交通違法處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重申交通違法處理和記分工作要求的緊急通知》等書證,證人蔣某3、胡某1、張某甲、繆某等人的證言證明,在2013年6月省公安廳明令禁止批條銷違章之後,科信大隊就沒有憑批條辦理過“免分免罰”違章業務,之後姚克峰辦理的此類業務是其個人行為。司法鑑定書意見分為2014年及2016年,姚克峰、張某丙修改罰款金額,應罰金額與實際罰款金額差額為934300元。故姚克峰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綜上,姚克峰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黎 璠

審判員 韓德民

審判員 李雨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吳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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