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17種“零成本”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超全)

所謂的“零成本”,就是解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本文將這十七種種情形列舉出來,如果用人單位操作得當,可以做到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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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17種“零成本”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超全)


一、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一種)

注意:必須勞動者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提出的主體必須是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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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17種“零成本”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超全)


二、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三種)

(1)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履行上述義務,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非試用期內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提前30天”,這是勞動者的義務,否則屬於勞動者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當然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在試用期內,由於是雙方的考察期內,勞動者義務相對要弱點,所以提前三天通知即可,這裡沒有說明需要“書面”所以試用期內口頭通知解除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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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17種“零成本”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超全)


三、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六種)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這裡第五款依據《勞動合同法》 二十六條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這裡特指勞動者存在欺詐導致雙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籤訂的勞動合同,這裡實務當中常見的情形一般是勞動者學歷造假、工作經歷造假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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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17種“零成本”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超全)


四、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七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4)勞動者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

(6)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

(7)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注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本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當用人單位維持原來比如說薪酬待遇不變,要求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此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有的地區對於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比如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安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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