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孙杨!一对蘸人血馒头的国际机构仍不改过,“费厄泼赖”不存

1925年,鲁迅先生写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今年是2020年,差不多快100年了。但我认为,先生的话还没有过时,在当今国际大环境下(包括体育竞技环境)的“弱肉强食”“强权政治”局面还没有基本改变的情况下,“费厄泼赖”仍然不会有存在的土壤。

孙杨没有一点过错,仍然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就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起诉国际泳联及孙杨一案做出判决,禁赛八年。这反映出国际体育市场仍然是那么污浊,个别资本主义私利集团仍然在通过强权和特权不断打压抗争不合理制度的人,根本没有什么公平和正义可言。

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这一结论至今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能够动摇,孙杨本人是清白的。至于孙杨和检测人员发生冲突,难道不是WADA程序错误(检测人员没有资质就是程序错误之一)引起的吗?平常那些满嘴讲“程序正义大于一切”的公知老爷们没注意到这一点吗?

当然,本文不准备追究公知老爷们的过错。他们也很迷茫,虽然一直在唱衰孙杨,早早放出风来孙杨就是上诉也改变不了禁赛判决结果,甚至急不可耐要替洋主子剥夺孙杨的金牌,但也不见得能让CAS、WADA或者其它什么机构的洋大人们扔几块粘着苍蝇粪便的骨头给它们。因为国外体育经济也很萧条,洋大人们也在勒紧裤腰带过日子,连奥运会都快没有国家愿意主办了,狂吠孙杨只能靠公知们的自觉“献祭”了。

客观地说,CAS、WADA在国际反兴奋剂运动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一概否定是不对的。但是,由于CAS与WADA在制定规则之初就倾向于极度保护自己的威权和过度追责处于弱势的运动员,国际奥委会(IOC)在这方面非常失职,造成这些机构凌驾于运动员之上,可以随意霸凌弱势运动员。CAS和WADA及其下属反兴奋剂机构已经制造了许多引起广泛争议的案子,但它们并不改正,IOC也装聋作哑,仍然一意孤行。我翻检了前几年的资料,读到好几起这样的事件,当然性质上都是与是否服用兴奋剂有关,和孙杨这次因检验程序问题被禁赛还不太一样。但我们可以通过案件回放作类比。

香港羽毛球队员周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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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广西羽毛球国手周蜜成为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的“引入优秀人才计划”引进的大陆首位体育人才,正式加入香港羽毛球队。2008年她夺得世界羽联超级系列赛总决赛女单冠军,世界排名第一。周蜜于2010年9月4日被世界羽联认定使用了兴奋剂之后被禁赛两年,并且遭到严厉的经济封锁,禁赛期间她不得出席世界羽毛球联合会及香港羽毛球总会所组织或授权的任何国际或本地活动,并不得收取香港羽毛球总会之任何金钱利益,香港体院因此停止向她发放每月2.5万港元的奖学金运动员资助。实际上她并不是为了提高成绩而故意使用兴奋剂,仅仅是误服了含有“瘦肉精”克罗伦特的猪肉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她只能提前宣布退役。

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安德雷娅•拉杜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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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雷娅·拉杜坎是罗马利亚体操运动员,她因伪麻黄碱药检呈阳性,在2000年悉尼夏季奥运会上的奖牌被取消。之后查实,因为头痛和鼻塞,在队医建议下,这个17岁小女孩服用了两片纽洛芬感冒片。这类感冒药含伪麻黄碱,不仅不会提高她的比赛成绩,反而会对她的比赛造成不利影响。但IOC依然决定收回她的金牌,拉杜坎不服IOC决定,向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AHD)提出上诉。AHD认为因为兴奋剂案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体内发现了禁用物质就足以构成兴奋剂违纪,因此,拉杜坎的主观状态不予考虑,最终AHD按照兴奋剂案件领域的严格责任原则驳回了上诉。这一案件在当时就引起了非常多的争议。

争论最多的美国短跑名将蒙哥马利事件

力挺孙杨!一对蘸人血馒头的国际机构仍不改过,“费厄泼赖”不存

200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一次搜查中发现有一家实验室向一批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这些药物可以逃避当时的兴奋剂检测。根据搜查结果,美国短跑名将蒙哥马利被怀疑长年在这家实验室购买此类药物。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其搜查到的证据交由美国反兴奋剂委员会(USADA),USADA进一步调查后认为,尽管蒙哥马利在各种兴奋剂检测中都未被检测出阳性结果,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他使用了兴奋剂。根据这些证据材料USADA对蒙哥马利做出了4年禁赛的处罚。蒙哥马利对此不服并上诉至CAS。但CAS最终裁定蒙哥马利兴奋剂违纪成立,给予其禁赛和剥夺之前比赛成绩等处罚。本案争议之处在于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靠运动员的承认可否成为定案的唯一根据。

CAS认为蒙哥马利曾经向一名叫怀特的运动员承认自己使用了兴奋剂,仅凭这一证据认定他兴奋剂违纪,而没有考虑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怀特在本案发生之前已经承认自己使用了兴奋剂并接受了处罚,在此案中,根据怀特证言,在2001年的一次比赛中,她和蒙哥马利相遇,蒙哥马利问她:“它让你的小腿肌肉更紧了吗?”怀特回答是的,然后,蒙哥马利当她面打电话给某人说:“她告诉我说它也使她的小腿肌肉更紧了。”怀特相信蒙哥马利当时打给的就是给他们提供兴奋剂的医生, CAS认为他们所谈论的能使他们的小腿肌肉更紧的“它”,就是某种兴奋剂,蒙哥马利的表现构成对其违纪行为的直接承认。

暂且不论怀特证言真假,问题是当事人的承认是否可以成为定案的唯一根据。蒙哥马利案中,CAS采取的是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做法,自己承认就可认为有罪。但普遍的反对者认为鉴于兴奋剂案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及其所具有的类似刑事案件的性质,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做法并不合理,必须采取刑事案件中的“自白补强规则”,即对被告人的口供,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才会排除刑讯逼供或胁供、诱供之类的可能对被告人不利背景下做出的不合适的认罪口供,进一步保障案件事实的发现,防止误判。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类似CAS与WADA这样机构已经成为独步运动员世界的强权势力集团,它们宁可枉杀部分无辜的运动员,也绝不会根据客观真实的事实修正自己哪怕一丁点的错误。

事实上,CAS与WADA的处罚决定中问题多多,已经到了应该揭开盖子进行大改革的时候,如果让这一帮子滥用特权和话语权的家伙继续把持世界体育运动,我看我们就没有参加这类机构组织的国际体育运动的必要了。我们的运动员在国际上为祖国争光,被人泼了一身污水,然后还不能洗雪冤屈,让我们多数正直的中国人跟着生气,趟这种浑水有什么意思呢?

当然,有公知说,运动员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申辩呀。但如果我们把运动员的真实处境呈现出来,大家就明白这是件多么困难的事情了。

在兴奋剂案件中,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几乎无限制地向运动员不断进行兴奋剂调查,随时可以要求调取证据。根据全球反兴奋剂标准(WADC)第2条规定,只要运动员不配合反兴奋剂组织的兴奋剂调查,拒绝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检验样本或信息资料就属于兴奋剂违纪,这给运动员造成了十分沉重的负担,他们被随时随地要求接受检查,不但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活和训练,还侵犯到他们的隐私。这种行为大大增强了反兴奋剂组织一方的举证能力,相比之下运动员一方的举证能力却受到诸多限制,无法与反兴奋剂组织在公平状态下进行抗辩。

运动员对于WADA的检验方法一无所知,而且不能申请公开,这就意味着如果检验方法有瑕疵或者有操作失误,将不会被人发现。但任何检测的误差总是存在的,这是概率决定的事,谁也没法避免。根据WADA的规定,运动员只能得到有关自己的样本和检验的资料,而不能得到实验室的一般的流程或其处理相似案件的资料,也不能得到有关实验室一致性或可靠性的资料。WADA技术文件规定,WADA的实验室不需要提供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资料、一般质量管理资料在内的任何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数据和文件来支持其所得出的不利分析结论。运动员不能获得详细的关于实验室检查程序、所使用的方法和仪器、医疗方案、保管程序、实验室人员资质等科学技术信息,律师以及运动员聘请的专家也就无从精准地判断检验机构在检测中是否存在失误。

由于兴奋剂检测作为一种科技检测手段,要对它进行合理分析,专家提供的证明往往成为案件成败关键。CAS既允许当事人自行聘请专家证人,也允许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委任专家。在实践中,纠纷双方专家证据力量严重不平衡,反兴奋剂组织在专家证据的举证、质证能力上都远远强于被指控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一方,运动员一方在聘请专家证人这一问题上存在诸多限制,使运动员的公平审判权难以落实,最终影响正确认识事实的真相。高收费造成运动员一方难以聘请专家证人,被指控兴奋剂违纪的运动员在未取得大赛好成绩之前,通常收入较低,很难支付一大笔专家费用。而反兴奋剂组织财力雄厚,在这种经济实力不平衡状态下,显然无法实现庭审中的公平对抗。过去,世界实验室标准(ISL)规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实验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质疑反兴奋剂活动中所进行的工作的科学有效性,也不得为运动员在兴奋剂案件中提供检测服务。也就是不允许实验室的专家与反兴奋剂机构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该条规则决定了运动员必须在全世界寻找不附属于WADA的实验室专家证人,这增加了难度。现在虽然允许实验室人员根据当事人或裁判机构的请求出庭并提供独立、科学、有效的专家证言,但是这些实验室人员被要求不代表任何一方,实际上还是不能代表运动员一方提供证据。没有专家证人的辅助,运动员一方想推翻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推定基本是不可能的。

在这一问题上,事实上WADA做法并非无懈可击:错误的兴奋剂检测方法的不仅仅会给某一个运动员带来伤害,还会给很多其他运动员带来伤害,比如WADA曾经错误地认为睾酮葡萄糖苷酸和表睾酮葡萄糖苷酸的比例超过4:1就是使用了兴奋剂,使得许多运动员平白受到处罚。根据最近研究发现,有一种叫UGT2B17的基因可以增加人体内的睾酮葡萄糖苷酸的含量,使得体内睾酮葡萄糖苷酸和表睾酮葡萄糖苷酸的比例很容易超过4:1,欧洲人很多人有这种基因,而亚洲人却少有,所以将该比例认定为兴奋剂违纪的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很多科学家认为,WADA在两个关键的问题上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一个是检验的灵敏性,即真正使用了兴奋剂的人检测呈阳性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检测的明确性,即一个没有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检验呈阳性的可能性。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明确下来,假阳性和假阴性比例才可以确定。WADA声称如果指标高于某值,则假阳性的错误率是十亿分之一,但他们从未给出这种说法的科学依据。

WADA的检验方法也饱受质疑,WADA经常将一些不成熟的检验方法运用到兴奋剂检验中,WADA的某些检验方法在美国食品药品局(FDA)看来根本就不合格。2004年WADA为抵制血液兴奋剂仓促采用了一种新的检验方法,而创立这个方法的科学家仅仅提取了58个样本,花了5万美元进行研究后就被WADA认可了,如此草率令人震惊。即便如此,某些运动员的专家发现了WADA禁用清单和检验方法的瑕疵,CAS也不会对此异议予以考虑,因为该问题被认为是在CAS审查范围之外,如真有错,也只有劝说WADA自己对其规则予以修正,这根本无法及时对运动员的权益予以救济。对WADA制定的禁用清单和检验方法不予审查的后果就是放任了WADA可能将一些“垃圾科学”应用到兴奋剂检测中,降低了检测的准确度和公信力,造成了许多运动员的不满。

现在打击兴奋剂违纪已经成为成为肆意侵犯运动员个人权利的借口。由于运动员处于劣势地位,一旦CAS做出对运动员的不利判决,运动员很难翻身。CAS和WADA将证明“有罪”的负担从反兴奋剂组织一方卸除,反而要求运动员证明自己“无罪”,而且处罚死板,不灵活运用至个案,只起到威胁作用,从不起到保护效果,连累了一些“无辜”运动员。

回到孙杨事件,我们举两个硬核案例,请大家看完之后就不会盲目指责孙杨的所谓“冲动”了,只要检验程序不正确、不规范,对待运动员的伤害很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我们可以细品以下案例,脑回路短点的人可以视而不见,因为这些人看不懂。

案例之一:WADA对身体参数变动推定法的一个判决

身体参数变动推定法是由运动员身体特征不正常变化推定其使用兴奋剂的间接证明方法。即所有想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接受定期详细体检,每个运动员将收到一份包含其身体强度指标、吸收养分、释放乳酸的能力、红血球数量、激素水平等身体特征的身份卡片或电脑文件,这种卡片或文件被称为生物护照。如果某一运动员在一段时间内其身体指标出现重大的变动,将会被怀疑使用药物。2009年11月25日,CAS第一次运用该方法作出认定兴奋剂违纪的裁决,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力挺孙杨!一对蘸人血馒头的国际机构仍不改过,“费厄泼赖”不存

2009年2月7-8日,德国速滑选手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参加了世界全能速滑锦标赛比赛,开始的前一天被采集了血液样本,结果显示,佩希施泰因的网织红细胞比率高达3.49,国际滑冰联合会(ISU)标准认为网织红细胞比率应在0.4-2.4之间。网织红细胞比率是体现人体红细胞生成能力的一个重要参数。ISU又采集了两试管佩希施泰因的血液,结果分别是3.54和3.38, 2月18日次采集结果却是1.37。于是ISU认定佩希施泰因使用了血液兴奋剂,决定取消其在本次锦标赛上的成绩并给其禁赛两年的处罚。佩希施泰因不服,就此决定向CAS提出上诉。

CAS认为,新的科学的合理的证明方法,即使在反兴奋剂规则中没有详细列明,一样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用于调查和发现兴奋剂违纪。由于本案是非检测阳性案件,ISU并不需要遵守WADA的相关标准,任何合理的可靠的样本收集、运输、保管方法以及分析、检测流程都可以满足证明的要求,而ISU的专家证人及相关证据都充分证明了本案的检测流程是目前实践中所肯定的,能科学、有效地反映真实情况的可靠运作方法,所以所得出的检测结果是可信可采的。CAS的结论是不正常的高网织红细胞比率值是人工刺激人体制造给肌肉和组织运输红细胞的作用的结果,即使用血液兴奋剂的结果,最后佩希施泰因败诉。

自此随着生物护照项目推广,该方法得到更普遍的应用,但该方法并非不存在问题,其证明力存在被高估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可能有运动员无辜受牵连。

案例之二:保加利亚运动员尿液采样案件

2003年10月18日,国际举重联合会(IWF)的反兴奋剂机构在保加利亚国家举重队培训中心附近的旅馆进行了样本采集工作。那天共采集了18名保加利亚运动员的样本。其中运动员B在样本收集员斯文森女士的助手鲁梅•维登诺夫先生的陪同下去洗手间采集尿液。维登诺夫站在离他一米外的地方看着他将尿液装入采集容器中。当着斯文森女士的面,B打开了装有瓶子的包裹封口,将其采集容器中的尿液倒入A、B两个瓶子里并拧紧了瓶盖。2003年10月20日,斯文森通过联邦快递将样本运回德国的科隆实验室。2003年10月22日,科隆实验室收到了样本,发现其密封完好。经过检测发现包括B在内的三名运动员的尿样的检查结果完全一样。通过DNA检测确认这三个尿样不可能来自提供尿样的三名运动员中的任何一个。IWF认为这三名运动员篡改了检查程序,构成兴奋剂违规,其他两名运动员没有异议,只有B不服,上诉至CAS。

在审理中,斯文森说,当时运动员等候样本采集的房间和其教练的公寓都在同一楼层,在整个采集过程中,教练的房间门都是开着的,运动员可以自由进出其房间,而运动员也并非受到不间断的监管所以有可能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维登诺夫承认他并没有检查运动员的下体和直肠以确定其没有带任何篡改装置。最终CAS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的情况,非常有可能是由B篡改了样本,当然也有可能发生了其他的事情,但B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B有动机并有机会篡改样本,所以IWF的证据使CAS相信是B篡改了样本, B构成兴奋剂违纪。本案中完全没有指控B的直接证据,但那些间接证据成功地完成了指控。

这两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程序很重要!非常非常重要!孙杨坚持要的检测员资质非常必要!如果没有合法检测员资质,后面发生什么事情孙杨根本干预不了!。上述两个案子都是有疑点的,在检测和运输样品过程都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运动员的判决还能引起一定程度的争议,有严重瑕疵的检验会带来什么结果,谁也无法预料。

如果说上面两个案例不够直观,我们再看一个涉及检测程序的案例

近两年我国一些奥运会冠军开始卷入兴奋剂纠纷,如奥运会柔道冠军佟文、举重冠军廖辉等。兴奋剂的检验结果并不一定都可靠,国际上就有许多成功证明检验结果无效的案例,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成功翻案也证明了这点。佟文的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但其律师发现了检测程序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最终推翻了检测结果。

力挺孙杨!一对蘸人血馒头的国际机构仍不改过,“费厄泼赖”不存

佟文是中国女子柔道队运动员,奥运冠军。佟文因在2009年世锦赛后兴奋剂药检呈阳性而被禁赛两年,2010年5月7日国际柔道联盟决定对在2009年8月荷兰世锦赛上药检结果呈阳性的北京奥运会柔道女子78公斤以上级冠军佟文处以2年禁赛处罚,佟文蝉联三届世锦赛冠军时所获金牌将被取消,此外,佟文在柔道运动员委员会的席位也因此被取消。2011年2月23日, CAS以国际柔道联合会对佟文B瓶尿样程序违规为由作出裁决:取消了国际柔联对佟文禁赛两年,并没收2009年世锦赛金牌的处罚决定。“流程不合规定”让这一事件发生翻盘性改变。不过,CAS同时表示,取消佟文的禁赛是由于国际柔道联合会“程序上的错误”,而并不是对佟文是否使用违禁药品的问题下结论。尽管如此,这也让人看到检验流程的重要性。

在这里,我希望孙杨能够上诉成功

但是,孙杨上诉若是失败了,我们就没必要再对劣迹斑斑的CAS和WADA抱任何希望了,那证明它们不过是一对蘸运动员人血馒头的自大狂而已,是一帮利用无限制的特权保护自己私利的人群而已。对这样的机构就应该全面反击和抵制,直到它们认真悔过,重新回到建立反兴奋剂机制的初衷上来为止。

假使CAS和WADA依然恶习不改,就别对当今的世界体育局势抱太多希望了,说明这个体育竞技环境里没有公平,没有正义,有些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未必得到惩罚,那些无辜受害者却不能洗雪冤屈,“费厄泼赖”精神依旧不能施行。真要那样,我们不妨抛弃奥运体制,搞好我们自己的全民健身体育运动和适当的对外体育交流即可,运动健儿在世界体育赛场为国争光很重要,当前防疫工作证明全民健身也很重要。离开我们这个事实上的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按平均购买力算法)或第二大经济体(按现有算法),那帮靠吃奥运饭的心术不正的家伙愿怎么玩就怎么玩好了,奥运会已到末路,未来承办方现在哪里?让它们自己嗨到灭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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