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好端端上著班卻被辭退?是被“趕走”還是被“請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依法建立勞動關係後,

用人單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在現實中,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

還是時有發生。

【以案釋法】好端端上著班卻被辭退?是被“趕走”還是被“請離”?

韶關的黃某及其工友

便遇到了類似的情況,

本來正好好上著班,卻被公司要求

收拾個人物品、離開工廠……

到底是被“趕走”還是被“請離”?

【以案釋法】好端端上著班卻被辭退?是被“趕走”還是被“請離”?

如何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本期《以案說法——非法“裁員”》

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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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律看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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