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涉嫌貪汙2000萬被羈押已超4年 黨媒:審而不判不正常

本文整理自澎湃新聞,新華網,光明網

摘要

近日,有媒體報道,中國工程院院士沈國舫致信媒體表示,院士李寧自2014年6月20日被羈押以來,在超過4年的時間裡仍未被法院宣判,“我們很多院士都認為很是不妥”。

2018年6月25日,光明日報刊發評論員文章,指出:院士遭羈押超4年,審而不判不正常。

院士涉嫌貪汙2000萬被羈押已超4年 黨媒:審而不判不正常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 資料圖

涉嫌貪汙公款2000餘萬元,“轉基因院士”被批捕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通報,承擔“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等被依法批捕。

通報稱,2014年5月,最高檢決定將審計署審計發現的李寧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6月,吉林省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汙犯罪對李寧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經初步查明,李寧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髮票和事項套取科研經費轉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後涉嫌貪汙公款2000餘萬元”。

李寧是我國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專家,時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他發現和克隆了多個影響動物重要生產性狀的基因,發展和應用了一批動物分子育種工程技術,建立和發展了我國動物克隆和乳腺生物反應器研製體系。同時,李寧在動物功能基因組、克隆分子機理等基礎研究領域取得了原創性成績。

根據中國農業大學官網發佈的簡歷,出生於1962年的李寧1982年大學畢業後,在2007年當選為院士,堪稱“罕見速度”,被稱為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以及“轉基因院士”。他所負責的科研課題同樣重大:其中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2008年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立項,投資約200億元。而李寧長期擔任這一業內公認“航母級”科研項目的副總工程師。

2006年至2010年,國際論文、省部級獎項等“學術產出”中,李寧佔據其所在院系全部獎項的一半多。同一時期,李寧所在的生物學院獲得科研項目達374個,獲得國家及各類經費達6.8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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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或控股開辦多家企業導致“出事”

據瞭解,長期擔任重大課題負責人、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李寧,還參股或控股開辦了多家企業。其中,成立於2009年的“北京三元濟普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李寧為法人的公司。

一位知情專家表示曾表示:“李寧最受爭議的,就是他既是專項主要負責人、把關者,也是數十個子項目的負責人或顧問。

根據巡視整改通報,李寧等人承擔的、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正是套取經費事發的導火索。儘管被侵吞的具體金額尚未公佈,但記者在一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重點課題申報指南》中看到,該科研專項旗下單個子項目的規模為200萬元至300萬元。同時承接多個項目的濟普霖公司,掌握的經費估計至少上千萬元。

知情人士介紹,與多數專家與學生團隊一同承接課題、使用經費不同,李寧採取的

“專業化公司、專業化運作”近來十分“流行”。“名義上是有利於課題的專業性、延續性,實際上,便於開票報賬也是重要目的。”

一位省級涉科研部門的經費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坦言,上述做法不是孤例。“這幾年企業參與省里科研項目的不少,但效果待觀察。像上市公司那麼大的賬目流水,很容易以各種科研名目報銷掉幾百上千萬的經費,甚至查出有企業將經費挪用在房地產上,簡直把基層科研經費當個‘筐’,是啥都敢往裡裝。”

針對李寧涉案,很多師生和專家惋惜。中國農業大學一位碩士生稱,李寧身為院士,還長期堅持為普通學生授課,實屬少有。還有多位業內專家表示,生於江西的李寧,求學時是典型“學術痴”,其作出的重要科研貢獻不能因其貪腐行為而被全盤否定。

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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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中國工程院新聞發言人董慶九接受採訪時表示,中國工程院將視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性質和生效的判決,按照程序對李寧作出嚴肅處理。

2014年12月9日,中國工程院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工程院院士科學道德守則》和《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處理辦法》首次對工程院院士勸退或撤銷的程序作出規定:“對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的,自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資格”。李寧也成為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停止院士資格並不等於撤銷院士稱號。根據《處理辦法》,對院士進行勸退或撤銷的程序為:“有不少於五位院士提議,或者經學部常委會提議,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審核同意,向主席團提出啟動相關程序的建議;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即停止其院士資格,同時由其所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投票或通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需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時,可形成勸其放棄或撤銷院士稱號的動議;主席團對學部的動議審議通過後,提交全體院士會議投票或通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達到或超過應投票院士的二分之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可作出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決定經院主席團審查批准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光明日報:羈押已超4年,應宜早給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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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在李寧被捕4年多期間內,該案分別於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兩次移送吉林省松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在2015年8月20日、21日於松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後,近3年時間裡,此案再無任何下文

從法律程序上看,在4年羈押期內審而不判的狀況,已經超出相關法律規定的所有有條件寬限的最大審限,因而顯然失去了任何合法依據。而對這種遲遲找不出定罪證據,難以審理或審理難以定罪的案件,法律對此本來也有相應規定:疑罪從無。

《光明日報》評論員文章指出,李寧案主要歧義在於控方所指控的李寧將部分科研資金轉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濟普霖公司和濟福霖公司的賬目上:

控方顯然又難以否定下述事實,即濟普霖和濟福霖兩家公司都只是李寧所做項目的科研協作平臺,公司定位為創新型技術企業,以服務科研為主旨,“為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支撐和轉化平臺”;並且,公司所有經費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產業化研究中,並無其他業務支出;尤為重要的是,這兩家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有分過紅,李寧也從未有從公司領過任何報酬。

文章認為,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國家重大專項中需要產業化的項目,必須要有產業部門的加入且以產業部門為主,否則就失去了申請國家重點專項資金的資格。因此,

作為學科引領人的李寧,要麼找到他難以控制技術轉化進程的現成公司合作,要麼放棄申請項目經費;而如果成立自己可控的產業轉化公司,那麼,只要與其已有的科研項目有賬目往來,就有構成貪汙罪的風險

此前,也有許多人認為,藉助企業參與科研以便“報賬”為什麼不受監管?將經費結餘作為研究人員個人收入,為何成為各方“默許”的明規則?李寧案暴露出我國科研經費管理方面諸多制度性漏洞。

《光明日報》還指出,該事件不僅事關科研及科研成果轉化,更關乎知識產權的價值及產業化效益問題。而對於羈押已超4年的李寧,審而不判不正常,“應宜早給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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