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3個半月,工資合計21380元,沒簽合同、沒社保被無故開除,可以要求雙工資嗎?

村裡雄大


先回答題主的問題,自然是可以的,只是有一些注意點需要題主去同步關注:

一、《勞動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題主的描述,我查了下勞動法,包括也諮詢了一下身邊做HR的朋友,很顯然,題主的公司是違規的。違規包括三方面:

1、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雙倍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工資部分應該扣除。

所以,題主至少得到的賠償應該是:7126+7126*2(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2.5(刨除第一個月之後,還剩2.5個月)=42756

2、無故辭退員工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從這一條來看,題主應該得到的經濟補償至少為一個月工資,即7126。

3、未繳納社保

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未繳納,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所以,題主也是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維權得到經濟賠償。

綜上,題主實際應得到賠償應該是42756+7126+社保賠償,很顯然是大於49882。也大於題主目前獲得的賠償21380。

二、自己是不是有合理的證據證明和公司存在僱傭關係?

其次,題主雖然是維權,也需要注意應該保留的一些證據,如未籤勞動合同+被辭退,仲裁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廠牌、社保清單、銀行流水、工資單、解僱通知書、證言證言等,也就是隻要能證明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即可。

三、如何更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從題主的補充來看,題主其實也是做了一個讓步,從上面算出題主應該得到的賠償是大於49882的,減去題主已經拿到的21380,題主至少可以獲得的賠償有28502.

題主目前希望拿到16000,個人覺得是一個比較折中的方式。畢竟任何時候,處理事情不僅要考慮到當前的利益,也要考慮到未來的得失。如果和原單位一點不讓步,弄得很僵,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未來的職業生涯,得不償失。倒不如讓一步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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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如果你有時間,那就直接申請仲裁,你通過仲裁能獲得的更多。你們公司有點傻,16000能搞定的,非要多付錢。

【前提】您說工作3.5個月,工資總額是21380元,那麼按照每個月6108元算。

首先我們看下,按照相關法律你能獲得哪些項目,總共能獲得多少錢?

一、2.5個月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工資已經發了一倍了,還剩餘一倍】,共計15270元。

二、無故開除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為工作3.5個月,賠償金就是1個月,為6108元,即便最後勞動仲裁認為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也是0.5個月的工資,為3054元。

三、未繳納社保。因為不知道您是那個地區的,暫且按照深圳的來【深圳的比例比較低】,養老保險公司承擔13%,那4個月的社保就是:6108*0.13*4=3176.16元,當然這個錢是補繳到你社保賬戶,而且這個需要通過社保部門投訴進行,勞動仲裁不受理社保補繳事宜。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要支付的直接成本,大概率是21378元,小概率是18324元。對於補繳社保這塊的成本大概是3000-4000元。

但為什麼公司堅持不願意調解,讓你直接仲裁呢?

這就是涉及到你自己如何算這筆賬,以及公司如何算這筆賬的問題了。

一、針對勞動仲裁,首先是不收費的,即便起訴到法院,訴訟費也就是一方5塊錢。

二、從勞動仲裁受理到法院二審結束拿到錢,按照正常效率,基本上是1年到1年半。

那麼公司是怎麼考慮這個事情的呢?

一、在該案例中,公司要承擔的成本大概是24000元,如果你同意8000元,那麼公司肯定是划算的。但在你要求16000的時,公司依然划算,但從公司的角度肯定不會這麼爽快的給。

二、公司可以利用拖延戰術來和你消耗時間,即便你能拿到24000元,那也是1年後的事情。況且最終賠償多少錢,肯定還有的扯。

三、對你來說,雖然你可以一邊仲裁一邊上班,但你新找的公司應該規模不會太大,因為大公司基本都會做背景調查。所以你的成本是潛在的。

總之,個人還是非常支持你去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得與失自己如何平衡,這個需要自己去好好考慮下!


打聽生活


恭喜你,答對了。

不過,還有其他驚喜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自應當簽訂的次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截止時間是入職一年後,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題目所說的情況,可以索要雙倍工資。不過雙倍工資的時間只有兩個半月。

其實,並不僅僅是雙倍工資。實際上還應當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支付賠償金。

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大家都明白。我們入職之後,用人單位就應該給職工繳納社保。不過,社保是整月繳納,並不是可以交三個半月的,所以一般是4個月的社保。

為什麼是賠償金不是經濟補償金呢?因為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不籤合同不交保險,職工本身就可以申請離職。這種情況下職工離職所要的才是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所以,應當是賠償金。當然這裡有爭議,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達到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不存在解除的問題。怎麼維權還要看判決如何。

實際上由於情況比較複雜,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監察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沒有繳納社保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責,不屬於爭議。

怎麼計算多少錢呢?

也存在一個爭議。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的單位,一般來說他們的用工不規範,加班很嚴重。

加班費不能算作標準工資。正常的月標準工資,都是我們提供法律規定的8小時勞動所制定的標準。

所以,確定標準的時候應當把加班費去掉。因此,兩個半月的工資,很有可能比預想的要少得多。

如果不考慮加班費,實際上是每月工資6108元。兩個半月的雙倍工資只是在支付一份,因為原先已經領了一份了。這樣結果大約是15272元。

另外,我們要求補交社保公積金的話,職工本人確實要承擔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扣繳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社保部分是比較穩定的,養老繳費基數的8%,醫療2%,失業0.3~0.5%。住房公積金浮動比較大,是單位自己確定,繳費比例5~12%。

注意,都是要按照應發工資來。實際上計算繳費基數時,即使有加班費也應當加上加班費計算了。因為,我們的繳費基數是按照月均工資總額來算,加班費屬於工資。



實際上新入職的職工繳費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來繳納。這就體現出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壞處了,沒有勞動合同,那麼就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水平繳。

這樣如果按照每月扣除20%個人自付費用的話,需要扣除個人承擔部分4275元。

如果我們入職時間不超過半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就是一個月工資,也就是6108元。

所以,我們最終能夠拿到手的是另外一份21380元-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4275元。另外,用人單位還會給繳納4個月的社保、公積金。

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東西,實際操作中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不過我們瞭解法律知識,才能夠爭取最大的利益,不是嗎?


暖心人社


首先說當然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金了啊。具體原因如下:

1)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班三個月,按照你的工資合計,你月度工資大約6100,結合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企業應該為你支付:(月度工資)6100*2*(雙倍賠償)*3,5(上班月數)=42700元;

2)社保補繳: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須依法為所屬員工如實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補繳;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補交,你可以直接去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投訴。但是社保沒交,一般情況下只能訴求補交而不能予以賠償,特殊情況才可以申請補償。這種事情就是上訴到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補償。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你所在的企業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和你解除了已經形成的事實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賠償金:(月度工資)6100*2*(雙倍賠償)*3,5(上班月數)=42700元;

所以綜上所述當然可以要求雙培工資的補償金了啊。

而且兩項加起來85400元,這對於你來說已經不少了。你和社區的調節結果讓步到16000元,已經做出了很大的誠意。對方依然不願意那就不用談了啊,直接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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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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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說結論,你不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還能爭取更多。

你在公司上班3.5個月,公司既沒簽合同、也沒買社保,你還被無故開除,不知道是該說你倒黴呢還是幸運呢?說倒黴是因為公司這麼明顯的違法全發生在你身上了,說幸運是因為稍微瞭解法律知識,就知道申請仲裁勝訴的可能性極大,可以拿到一大筆賠償金。

【2】按照法律規定,你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呢?

你在公司上班3.5個月,工資合計21380元,那麼月平均工資為6108元。

1、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未籤合同期間(2.5個月)的雙倍工資,即6108*2.5=15271(元)。

2、被公司無故開除,屬於違法解除,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3.5個月,小於6個月,經濟補償金為0.5倍的月平均工資,故賠償金=2*經濟補償金=2*0.5*6108=6108(元)。

3、未繳納社保,可以向社保管理機構投訴要求公司補繳(3個月的可能性更大),養老保險公司繳納比例一般為14%,個人繳納8%,則公司承擔6108*14%*3個月=2565(元),個人承擔6108*8%*3=1466(元)。

綜上,你可以獲得的賠償為21379(15271+6108),公司支付成本為23944(21379+2565),個人需要承擔養老保險1466元。

【3】對比兩種方案,權衡利弊,再做決定

公司只願意給8000,顯然是誠意不足,你要求16000一點也不過分,如果公司態度蠻橫,一點不作讓步,那建議仲裁,大概率能夠勝訴。

這裡需要考慮幾點,一是你的時間成本,仲裁有一點的程序和時間間隔,不是今天申請,馬上就有結果了,仲裁程序走完一般需要2-3個月時間,在此期間,本人需要去仲裁庭幾次。二是做好心理準備,即使最後仲裁勝訴了,那也可能面臨公司拒不履行的情況,屆時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樣也需要時間,一般1-2個月。

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做出明智的選擇。


職場小閣


糾正下樓上回答的問題,存在以下幾個錯誤觀念:



小編認為樓主有兩個錯誤,與樓主探討:

一是雙倍工資,如果三個半月的工資已經正常發放,應在二倍工資中扣除,而不是再支付月工資的二倍,如此,用人單位支付了三個月的工資。所以樓主多算了2.5個月的工資。

二是關於2N+1, 其中+1一般指所謂的代通知金,首先我國勞動法中沒有這個專用術語,不是法律概念;

其次,勞動法中與代通知金類似的,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有1個月的補償,但是勞動法僅限制了幾種情形,只有這幾種情形下,才有+1的補償,其他沒有且沒有法律依據。

具體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形,存在所謂代通知金。


泰尚律聯


這種情況下,你的做法是:尋求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的仲裁院申請仲裁。鑑於你已經安排到社區調節,現在就賠償及相關問題一一說明。

在公司上班3個半月,工資合計21380元,沒簽合同、沒社保被無故開除,是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按照你的情況,每月的工資也就是6108.57元,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你現在工作三個半月,不滿六個月,公司應該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那麼經濟補償應該是3054.28元。

根據第八十二條規定:超過一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勞動者,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應該向你支付42759.9元的工資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未簽訂合同,還不能及時進行補籤勞動合同的,也沒有進行書面通知說終止勞動關係的,直接被無故開除,那麼公司是不佔理的。

現在公司那邊只願意給8000塊,還是包含社保一起的,當然不能同意了,調解目前還說讓你讓步,最後你給出了16000元的賠償,已經是作為一個勞動者能讓步的最大限度了,但是現在公司還是不願意賠償,那麼直接走仲裁肯定是沒錯的。

當然站在勞動者的角度看這件事,肯定是企業做的不對,直接走仲裁你肯定能得到勝訴,也能得到你應該得到的賠償,我們開篇也說了,你現在唯一要做的就是你需要尋找有力的證據,能證明你和單位確實發生了僱傭關係,具體那些證據能證明這個問題,你可以尋求專業律師來諮詢。

最後,我還是建議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問題處理,因為你一味的讓步只會讓這種企業得寸進尺,抓住勞動人民不敢拿起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的把柄,不斷的侵害更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人民基本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也希望你通過法律的武器早日能夠得到賠償,給類似違法犯罪的行為一個教訓,給廣大勞動者做出敢拿起法律武器的榜樣。

我是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突圍】。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並關注我,我將把職場乾貨與您分享到底,一起在職場突出重圍,謝謝!

金菲昔比


你好,你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主張雙倍工資。沒有依法繳納社保,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不屬於仲裁範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濟南王保華律師


可以要求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賠償,社保問題投訴處理


上海陳律師普法


都已經調解過一次了,說明證據什麼的都已經提供過一次了,公司也願意出錢,說明大家都有不佔理的一面,你的要求1.6K很合理,按照調解員的建議,直接仲裁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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