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揹著丈夫在外包養男人,並用丈夫的財產為小三購買多套房產,離婚後丈夫該如何追回這些錢款和房產?

俸添夢話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小額處分,夫妻一方都擁有“家事代理權”,即任何一人都可以自由處分。但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額處分,應當經由夫妻雙方的共同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另一方有權追回該部分財產。因此,丈夫可以起訴小三返還財產。

如題所述,甲男和乙女結婚以後,隨著時光飛逝,乙女漸漸對甲男失去熱情。乙女雖然年齡增長,但心智仍沒有增長,仍然懷著一顆粉嫩的少女心,憧憬著激情澎湃的熱情和慾望。於是,乙女在心癢難耐之下,終於跨越雷池找了個婚外小三,樂此不疲地和他偷情,一時之間心花怒放,盡情享受自己煥發的激情第二春。

更為甚者,乙女為了討得小三男的歡心,竟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男送財送禮,花費甚巨。後來,甲男終於發現端倪,一怒之下提起離婚。那麼,法院會判決離婚嗎?對於子女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甲男能夠予以追回嗎?

首先,乙女長期和小三男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給了甲男極大的心理痛苦。因此,法院在大概率上會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許離婚。其次,乙女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包養小三男花費甚巨,構成無權處分,甲男有權要求小三男予以返還。

因此,對於那些妄圖通過當人小三發家致富的無恥之徒,到頭來很有可能會人財兩空。


冰焰


大實話:只要有證據證明這些財產是妻子購買並進行贈與,那麼就可以追回。

可能大家看到這個問題時會有一點懵,現實中多數是男方出軌,在外面養小三,怎麼突然女的也開始了,但是,我們要明白,這種事在法律面前可是沒有男女之分的。這裡可以先給大家先講一個小故事來輔助理解一下。

某明星王某與妻子馬某結婚多年,但是,馬某的前男友宋某卻在馬某婚姻期間依然和馬某藕斷絲連,而馬某的明星丈夫王某卻一直被矇在鼓裡。期間,王姓明星賺了很多錢,但是,這些錢卻有一部分被馬某和情夫宋某消費。終於有一天,王某發現了自己妻子和宋某之間的齷齪事,所以,王某就和馬某開始了長達幾年的離婚官司。

我們可以稍微思考一下,王某肯定不是發表離婚聲明那天才發現妻子和別的男人有染的,但是為什麼沒有在懷疑的第一時間就揭發兩個人呢?這主要就是因為證據不足,畢竟,妻子和別的男人有染已經是不爭的事實,這指定無法改變,但是,自己能夠控制的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讓這對婚外夫妻付出多少代價。

所以,這時候作為丈夫來說,當第一時間發現妻子有婚外情,並且還轉移了大量的夫妻財產時,第一時間要做的就是忍,然後尋找更多的證據。只有證據在手,才能依法追回屬於自己的財產。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在兩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賺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雖然王某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主要經濟收入來源,但是這些錢是屬於王某和妻子馬某共同所有的,也就是說,妻子也是有權利進行消費的。

當然,對於一些精神消費比如看電影,做SPA等,這可能就是個人享受了,但是,如果是使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購買物品,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就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可能女方買的是一個奢侈品包包,或者口紅,甚至是一些名貴的內衣內褲之類的私人用品。但是,從法律上來說,這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配的。

畢竟,總不能說,妻子是個購物狂,把家裡的所有錢都買成了自己的東西,然後離婚時也沒什麼錢了,那丈夫什麼也分不著吧,這肯定是不公平的。並且,如果你看過王某和馬某這件事的話,你應該也知道馬某確實也說過王某要求連其私人物品也要進行分配。

這不是說王某小氣,或者跟妻子僅僅計較,主要是馬某所買的這些私人物品太貴了,並且還是馬某給王某戴了綠帽子,那肯定是必須要斤斤計較的。

而至於妻子給男小三所購買的房產,就算是這時候房子上名字寫的是男小三的名字,只要能夠證明這些錢是妻子出的,那麼,就算是寫了男小三的名字也沒有用,因為這是屬於人家夫妻的共同財產,妻子是不能單獨進行處置的,男方依然可以將房子要回來。當然,至於分家產的話,那就是他們夫妻之間進行分配了。不過,因為妻子有出軌的事情,所以,在法律判決時,丈夫也可以多分到一些財產。

所以,總的來說,只要有證據,那麼壞人就可以被依法嚴懲,如果沒有證據,只是情緒鬧事,那基本沒啥用。這就是法治社會,該忍的時候一定要忍,證據足夠了才能夠給對方致命一擊。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認為你是一個很失敗的男人?也不是一個好丈夫,也是一個不會了解女人心思的人,你老婆走到今天這地步?基本上是你一手造成的。有因必有果。



用戶力信投資


這個是可以全部追回來的,但是前提是證據充分。

因為用丈夫的財產,其實一般而言就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型的支出是需要雙方同意的,但是很明顯,既然是包養的男人,丈夫肯定是不知道的

而妻子給包養的男人買房,法律上性質是什麼是贈與。

首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的是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類似這種買房子,肯定是超出日常生活了,雙方是需要協商一致的,而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

除非事後丈夫追認了這個贈與行為有效,才能形成有權處分,但是怎麼可能呢?

既然是無權處分行為,就代表贈與無效,無效就可以讓對方全部返還。

並且是全部返還,不是部分返還,對此司法解釋曾經也有說明,內容太長,在這就不多說了。

所以重點是,如何有證據證明這個男子的房子是妻子購買。

並且妻子的錢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房子都是大筆支持,應該存款取款都有記錄。

所以你看做小三風險很大的,別以為有車有房了,一旦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是都可以追回來的,不管寫的是不是你自己的名字。

因此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如果不幸遇見這樣的情況,一定要追回財產。


廖彩琳律師


上訴,把這個淫婦、姦夫告上法庭,公檢法司定會查清淫婦的收入來源,如果天天淫歡作樂,她哪來的錢?哪有錢為這個吃軟飯的賊男買下幾套商品房,那只有一個解釋一一這些錢是來自前夫的。最後必須讓她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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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慈善事業,放下,不義之財看他怎樣幸福,他自己會難過一生。沒後悔藥。


朱才森


合法婚姻內,出軌、就違背法律,再有其他行為就應承擔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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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查明另一方在離婚前隱藏或轉移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可以以對方在離婚前隱藏或轉移夫妻共財產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將小三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


不糊塗時塗糊不


您好。非常理解並且同情您的遭遇,可以想象本來在知道妻子出軌以後,常人都會非常生氣,何況妻子竟然還拿自己辛苦賺的錢去給第三者,換了是誰情感上都難以接受。

我國法律保護合法婚姻,對於婚內出軌行為,離婚時另一方時有權要求多分割財產,並且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費的。至於給第三者花錢買的房產車子等,只要使用的不是她自己的錢,您都是有權利有渠道追回的,法律會予以支持。

1、以一方個人財產贈與的另一方無法強制追回

如果是妻子個人的財產用於包小三,雖然道德上令人感到生氣,但是作為丈夫一方卻是沒有法律依據強制追回的,畢竟每個人都有權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包括贈與行為,這與受贈對象是否不道德是兩回事。

但是,如果經過勸說後出軌方改變主意,主動想收回或者撤銷贈與,卻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卻受到一定限制。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

……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由此可見,如果是出軌一方自己想撤銷贈與,只要在動產交付前,不動產(房子)過戶登記前通知撤銷,就可以收回贈與的財物。

2、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受害一方個人財產贈與的構成無權處分

(1)哪些屬於無過錯方的財產

除了按照《婚姻法》18條規定,判定屬於您個人的財產,還有您和妻子夫妻共同財產中您的部分,您妻子是無權自己擅自處分的。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的類型,歸夫妻共同所有。而第18條規定了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類型。

(2)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贈與無效

婚姻法17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是日常用於共同家庭生活的開支,不必事事都雙方協商,一方有權代理處分。但是如果並非生活必需開支,或者涉及金額較大的財產,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處分。像是瞞著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及丈夫的個人財產用於養小三,給第三者買房可以理解為贈與行為,實際已經構成無權處分,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贈與承諾自始無效。

即便是夫妻中的無過錯一方提前知曉了,受贈的不動產未登記的,動產未交付的,無過錯方也可以直接撤銷贈與。

(3)贈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此可知,無效的贈與應當被追回,在您的問題中,由於您妻子用的是您的個人財產以及您和她的共同財產,因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被要求返還,對方無權拒絕。

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過錯程度,除了本金部分,如果構成原財產貶值的,您有權要求對方和出軌一方賠償,如造成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也需要返還,如不能及時返還的,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索要利息。

3、對婚內出軌者無過錯方可請求多分財產以及損害賠償

根據新婚姻法相關規定和最高法的原則性指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應遵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保護婦女前提是女方無過錯,但如果出軌的是女方,亦可以照顧、傾斜無過錯的男方,適當多分割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符合第32條前三項(包括婚內出軌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只要證據充足,無過錯方可以單獨對出軌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包括物質賠償與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呂叢


這種被包養的好事我是沒有辦法遇到,我也不去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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