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孫爽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編制的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農村宅基地所使用的土地就是農村建設用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村集體內部成員享有使用權,可供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本村村民申請,用來建房,以滿足家庭居住需求。

《農村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既然法律規定不得買賣土地,那麼違反法律規定買賣土地就屬於違法,即便籤定了買賣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所以,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

土地不得買賣,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除了可以申請取得外,還可以通過合法轉讓的方式取得,但是不得以買賣的方式取得。

怎麼合法轉讓農村宅基地?舉例說明,某村有一A農戶,他在村內申請有一處宅基地,但是他不想使用了,剛好同村內有一B農戶,在村內沒有宅基地,也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那麼A、B農戶就可以協商,將A農戶的宅基地轉讓給B農戶使用。

除了A、B農戶協商一致,簽訂宅基地轉讓合同之外,此宅基地轉讓合同還應交由村集體備案同意,同時A農戶還應將宅基地使用權證過戶至B農戶名下,宅基地轉讓程序辦理完結,這就屬於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如果A、B農戶只是雙方達成了宅基地轉讓,而不經村集體備案同意,也不辦理宅基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宅基地買賣或非法轉讓,容易產生糾紛,導致雙方簽定的合同無效。

同樣的,如果A農戶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其他村集體成員或是城鎮居民,也會導致合同無效,因為不是本村集體成員不得使用農村宅基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違反法律規定簽定的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間合法轉讓,不得買賣,因買賣而簽訂的合同一開始就屬於無效合同,所以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注意,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農村一山貨


1.答案是:可以買賣。其實,更準確的說法是有償調劑。買賣能夠成立的前提是: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將宅基地(可以是空地,也可以是建有住房)有償調劑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可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一般情況下,外村人與本村人之間的宅基地買賣無效(除非是經過政府批准或同意的,比如地質災害搬遷戶、下山移民戶、水庫移民戶、舊村改造拆遷戶等)。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或者房屋則是國家政策明文禁止的。

3.那外村人或者城裡人與村民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效力如何呢?1999年之前籤的合同,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能有效(禁止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或者房屋的政策就是那時候出的)。1999年之後籤的合同,基本上無效。

4.合同無效,但是買賣雙方如果沒有人反悔的,那也沒事。買的人照樣可以住下去,不強制要求把房子退回去,也不強制要求賣的人把錢退回去。這在法律上叫做“不告不理”原則。

5.但總的來說,還是買方風險和隱患比較大。一是辦不了過戶登記手續,手上拿不到權證;二是隻能以賣方的名義辦理審批手續進行重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重建。其實,買賣雙方一般還是會講誠信的。但是遇到拆遷或繼承等情況就難說了。一是涉及的利益比較大,二是可能出現子女不買賬問題,畢竟產權還沒過戶。

6.合同有效,那反悔無效;合同無效,那反悔有效。如果反悔有效的話,怎麼處理?在司法實務中,普遍都是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但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賣方反悔的話,責任“三七開”,賣方負主要責任,除了相互返回宅基地房屋和錢外,賣方要給予買方相應的補償。



土磚家


作為一名基層三農工作者的“農策分析”,在看到這個問題後,覺得很有必要來解答一下。

對於宅基地,因為村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沒有“買賣”一說,只能說是“使用權轉讓”,使用權轉讓的行為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分情況對待。

什麼情況下合法有效?

1.受讓人是本村集體成員。也就是說,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的戶籍必須在一個行政村,而且,必須是農業戶口。

2.受讓人沒有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沒有宅基地,既包括在本村沒有宅基地,也包括在其他村沒有宅基地。

3.必須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因為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時候,必須取得村委會的同意,要不然,則屬於非法行為。

4.宅基地不能單獨轉讓,必須是連同地上房屋一併轉讓。此條件是為了限制那些在城裡購置了商品房,因為自己在農村沒有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想著申請宅基地,然後轉讓給他人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利己損人不當行為。

哪些情形非法無效?

1.轉讓給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本村集體成員以外的人。《憲法》第十條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也就是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享有使用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無法取得使用權的,所以,此行為無效。

2.受讓人已有宅基地。不管是在本村還是其他村,只要受讓人名下,或者其戶內成員名下擁有宅基地,就不符合“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轉讓行為無效。

3.未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因為村委會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村民只享有使用權,此情形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就相當於將自己從車輛租賃公司租借的,僅僅享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車輛賣給其他人,行為當然非法無效。

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說,相關規定對符合一戶一宅的村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不能貪圖眼前的利益而隨意處置自己的宅基地,因為以後想要再次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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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分兩種情況:

一、村民小組成員之間可以買賣。

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將宅基地(可以是空地,也可以是建有住房)有償調劑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可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二、與外村人之間

一般情況下,外村人與本村人之間的宅基地買賣無效(除非是經過政府批准或同意的,比如地質災害搬遷戶、下山移民戶、水庫移民戶、舊村改造拆遷戶等)。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或者房屋則是國家政策明文禁止的。

三、無效的處理原則

合同無效,但是買賣雙方如果沒有人反悔的,那也沒事。買的人照樣可以住下去,不強制要求把房子退回去,也不強制要求賣的人把錢退回去。這在法律上叫做“不告不理”原則。

但總的來說,還是買方風險和隱患比較大。一是辦不了過戶登記手續,手上拿不到權證;二是隻能以賣方的名義辦理審批手續進行重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重建。其實,買賣雙方一般還是會講誠信的。但是遇到拆遷或繼承等情況就難說了。一是涉及的利益比較大,二是可能出現子女不買賬問題,畢竟產權還沒過戶。


知識產權律師老梁


您好,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需滿足以下四點: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不可以買賣,只能轉讓,因為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的,只限於本村裡人售賣,在保證一戶一宅的情況下,本村人之間可以轉讓,外地人和城裡人買的話,法律上不承認。 大家要明確一點,宅基地是不能進行買賣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土地不得進行買賣,那有人會問了,為什麼村裡面有人還有人再賣呢?其實,他們不是在買賣,而是在轉讓,土地不能買賣,但可以轉讓,不過轉讓是需要一定條件的,也就是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1、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是同一個村的,也就是說土地流轉必須在同一個村集體內才可進行。

2、受讓人在村中符合要求,也就是說滿足能分配宅基地的條件。

3、受讓人在村裡面沒有宅基地,比如一家2個兒子,但只有一處宅基地,而結婚後分家,由於沒有多餘的宅基地,還是在一起居住,這種情況就可以。

4、轉讓必須經過村集體的同意,也就是先去村集體申請,等批准後,就可以進行轉讓了。

以上4點,只要全部滿足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土地轉讓了(轉讓不是買賣,大家記得不要私下進行買賣),不過,這裡也稍微提醒一下,一旦你把宅基地轉讓出去,而後在申請,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螺螄粉的日子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我覺得回答這個問題關鍵在於宅基地是否允許買賣。

在土地確權工作開展以前,老百姓普遍認為宅基地審批了,它就歸自己了,大部分還是不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事實也是這樣的,加上當時的土地政策比較寬鬆,以前買賣宅基地的情景是這樣的,買賣雙方喊上村幹部、找幾個證明人,寫個文書按上紅手印,交易就完成了。我認為,由於特殊時期的歷史原因造成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實時證明土地確權也承認此類合同。



隨著土地確權工作進行,老百姓逐漸瞭解宅基地包含所有權和使用權兩方面,自己擁有的只是使用權。現行的土地政策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是不能買賣的;在宅基地基礎上建的房子是私人物品,可以合法買賣的,需要區別開宅基地和房子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此時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法律不會承認,只承認合法合規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8年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山東17個縣試點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工作,宅基地“三權”包括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不動產證書資格權和使用權可以是不同的人,即買賣雙方,這個政策可以充分保障合法買房人的權益,辦理不動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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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哥嘮三農


宅基地不能買賣!

還得是區分一下,宅基地和宅子是不一樣的。宅基地是集體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個人只具有使用權,這是法律規定。但宅基地上面的宅子是你個人資產,因為一般是地隨房走,所以我們通常說的宅基地大多指的是宅子。

宅基地倒不是不能流轉,只不過流轉的範圍必須界定為本村戶口。由於歷史遺留原因,即使是村裡的人也有好多人是沒有宅基地的,或者有家庭要分家,村裡又沒地可批,如果剛好有人搬走了想把房子轉手,經過村裡統一,倒是可以辦理過來。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而一般的私下交易其實是無效的。有這麼一種現象:有人想買宅基地,兩家就做到一起,籤個合同,再找個證人證明一下完事兒。怎麼說呢,如果換以前,你這樣住如果沒人管的話也就罷了。但是現在不一樣,這種隨意買來的宅子是不能確權的,換句話說,從法律效益上這根本不是你的。

去年,出了政策,宅基地有機會做抵押。但是條件也是比較嚴格,並且目前只是再試點地區實行,什麼時候能擴大到全國範圍還不好說,要看實際效果。

綜上,想去農村的想法是好的,但是一定要謹慎,現在時期比較特殊,更要仔細斟酌,不能白費了錢卻撲了空!


神州土地


這真的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它不僅關係到我國人民切身利益,同時也是關係到我國法律是否建全,是否符合民意。至於農村宅基地買賣是否有效?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依我看,無論[宅基地]是否[升值]與[貶值]。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只要當初是合法手續所得的,只要是合理渠道購買的,只要是己經即成事實的存在。

期間不管當初是什麼人購買,(農村人、市裡人、外國人)但一經合同生效,都應該具有法律的效益,都應該按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絕不能毫無理由的隨便反悔、隨便更改、隨便收回,隨便退回。

因為,如果連合同都可以任意隨便兒的更改和撕毀,那麼事實存在的東西就都可以輕言放棄和否認了。無論是誰只要買貴了或者是賣虧了的,任何東西都可以反悔,都可以撕毀,都可以退回。那豈不是全都亂套了。

如此,哪還有什麼章法?哪還有什麼規矩?人民的信譽度又在哪裡?國家的法律尊嚴又在何處?還有憑什麼只允許農村人買市內的房屋,卻不允許市內的人買農村的住宅,這本身就存在著諸多的不合理性。

所以,宅基地合同買賣是否有效?究竟如何認定?還得要看其制定的條款是否符合於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於情於理又是否說得出去,是否會被廣大百姓所接受所擁護,這才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之首要。


白雪姐姐


大家好,我是農民小席,感謝提問!

首先,農村人所有宅基地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所有權都歸於國家或村集體所有,所以農村宅基地不能出售,只是可以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農村宅基地的轉讓也有相關的條件要求,只有滿足轉讓條件要求的買賣協議才能合法有效。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也是越來越嚴格,也是為了節約農村土地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所以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必須要經過村委會的同意和鄉鎮府的審核批准;轉讓人是一戶多宅或者是即將要搬遷的農戶,而受讓人必須是農村戶口且還要滿足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而且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是同村村民;另外,農村宅基地進行轉讓交易時,必須要將宅基地和房屋一同轉讓,不得分開轉讓。



所以說,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只要是滿足轉讓條件了,那麼所簽訂的轉讓協議才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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