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呢?

宇宙的塵埃27551


畢竟《勞動法》不是《刑法》,違反刑法的,他有一套很嚴格的舉證標準,也有相當嚴厲的懲罰法條。可是《勞動法》就沒有那種嚴厲的懲罰法條。

咱就別提懲罰了,就說加班不給補償這一個事兒,你說有多普遍?你沒挨加過班?得補償了嗎?

有時候我們說,大家對公司企業違反《勞動法》的事情深惡痛絕,主要還是集中在加班不給補償,以及同工[不]同酬這兩點上。

為什麼會產生加班?那就是因為,公司企業領導不英明,該料到的事情沒有料到,讓兄弟們為他背鍋。大領導喜歡任用那些不該任用的部門小領導,這是導致加班重重的主要原因。

那麼,部門小領導,他為什麼這麼不得力呢?因為他培養不出人才啊,遇到事兒了,他打一個電話,就叫[能幹活兒的]回去幹活兒。哎?——那不能幹活的呢?!你作為部門小領導,為什麼容許這麼多不能幹活的人留在你部門呢?這些可都是年輕人啊,有很多都是年輕人啊!你為什麼不培養年輕人呢?為什麼遇到事就打電話叫老員工回去幹活呢?你以為不培養年輕人,他們將來就會感謝你嗎?感謝你曾經給過他們一段輕鬆愉快的日子嗎?

由此可見,這些不合格的部門小領導,非常不重視培養人才這一塊,格局小,認為工作只要有人完成就行,甭管這個人是誰,也甭管這個月讓他加了多少次班,只要他給我做完了,那就萬事大吉。

所以,之所以會產生這麼多踐踏《勞動法》的部門小領導,是因為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懲罰不嚴,至少沒有違反《刑法》這麼嚴,甚至還沒有達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這麼嚴。

如果將來的某一天,有一個部門小領導,因打電話讓員工去加班,又不給加班費而受到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的話,那才是廣大勞工所喜聞樂見的法律踐行環境……

至於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我之前談過,這裡簡單說幾句:

其實,這主要是牽扯到勞務派遣公司跟大企財政這一塊的利益輸送的問題,派遣公司之所以吃了這麼多的人頭費,除去違法成本太低以外,他們頭上的保護傘,是你無法去忽視的。


夢裡瀾濤


有多少企業敢說自己完全合法,我經歷過兩家大公司是都是合法的,一般民企……算了吧,能幹就幹不能幹就走,有本事在職的時候就去告他,進單位一般都會說的比較清楚特別是福利待遇,覺得不公平的就別去。客觀的講大家都要有契約精神,你明知道他不合法但是你還是去了結果走的時候要告人家那就是你不對,他對你隱瞞了走的時候剋扣你了那絕對要去告。反正維權成本也很低。當然你主張的要你自己舉證


虎皮貓大人4524


我們公司的做法不知道合不合法,我說出來朋友們幫我分析一下,我在東莞厚街新塘一家鞋廠上班,公司下班開會說有些人不能給二月份發底薪,就是公司通知你上班,你沒來,底薪就免了,可是我們有來了,資料不齊全,公司開工文件帶班的沒有通知我們需要填什麼資料,我們到了公司才知道,害我們不能正常上班,朋友們你們說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明天會更好167817551


同志們幫我看看老闆剛給合同能籤嗎?合法嗎?





oivti


是的。前面有答主列舉了大部分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但我想站在曾經遭遇過的不公平待遇上,談談公司常見的違規操作以及我們該如何合理維權。


①不籤《勞動合同》:相信很多公司都有過過了三個月籤合同的規定,其實試用期便可簽訂試用期合同,過了三個月再籤的話,要看清工作起始時間。

②試用期間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勞動合同有條款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公司就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③加班沒有加班費:很多公司都有這種操作,具體計算方式可以看《勞動法》。


很多公司都有這種情況,但大部分人都是敢怒不敢言,怕影響自己在行業的聲譽或被辭退,其實用法律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後來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但有很多小夥伴不知道如何操作,過來人來簡單說下流程及準備材料。


材料:打工記錄、工資流水、工作內容、錄音、聊天記錄、應聘申請表這些都算,如果有還在公司的工作人員願意為你作證可再加一個證人證言(假設仲裁不成功,開庭當天證人也必須到場)。


流程:先帶上你準備的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勞動社會保障中心填寫資料,當地會立案調查,一週內會有結果,第一次通常會雙方約談,派工作人員到調解室進行調解。

→調解成功,雙方就金額問題達成一致,公司匯入金額到你的指定賬戶,案件結束。

→調解不成功,案件進入仲裁步驟。

仲裁其實就是把你準備的材料往仲裁局送去,然後讓你填表填資料,接下來就是等開庭了。


其實若按勞動法規定,很多公司都會很吃力,所以具體該不該追討,還是要看個人情況。如果實在被剋扣得厲害,可以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希望能幫到答主。



小白侃職場


相信很多人都能羅列出一對自己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例子,但是大部分人都是邊吐槽邊繼續努力工作著。

可以說大多數公司都存在著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很多上市公司也不例外,總結了一下,諸多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這樣的現象更容易存在於小微企業,尤其是針對那些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常用的方式就是與員工私下籤訂協議,每個月補助員工300-500,年輕人每個月多筆收入,企業也少了一筆固定支出。

2、不支付應有的加班工資:相信對於很多中小企業來講,這都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很多企業在招聘廣告中會明確寫到,能接受不定時上班制度,當你看到這一點時就知道肯定平時會有很多加班了。通常用的手段便是告訴你企業或者職位的性質如此,或者是利用其他一些例如換休的手段來躲避支付加班工資。

3、不簽訂勞動合同:相信很多求職者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辦理入職的時候並不會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的公司是簽了勞動合同,但是不會給你留一份,全被公司收走,或者找很多這樣那樣的藉口。這是公司想要規避很多風險的故意做法,沒有勞動合同,就少了一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4、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很多員工在查看自己的社保繳費基數時,會發現基本都是以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收入或者高那麼一點點來作為繳存基數,企業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降低繳存基數,降低公司繳費成本。

5、拖欠工資:這一點可能目前相對要少一些,但是也是一種常態,工資晚幾天,晚一個月發放都是常態,不滿意、有反對意見,自己走人,以往的工資還不好要,自己維權時間長成本高,很多人也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6、偷稅漏稅:這個就比較嚴重了,但是也是很多中小型企業常乾的事情,當然這一點企業裡的大多數人都不會知道,一般只有公司的核心人員和財務人員會比較清楚。而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中小型企業裡的財務人員都是老闆關係戶的原因,因為知曉了太多核心機密。對於普通員工來講,如果你的收入已經達到了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每個月沒有繳納,實際上企業已經在開始各種避稅、偷稅、漏稅了。

7、管理制度不完善,領導一言堂:這點看起來好像跟勞動法不沾邊,但是不知道諸位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員工待遇全憑領導喜好,得罪了領導,說降工資就降工資,說扣績效就扣績效。甚至於會有各種手段逼得你自己離職,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很多人見多了這樣的現象,也就有點理所應當了,覺得無所謂了,但實際上所有人在職場中都應隨時有維權意識,利用好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創意民工


當然有了。

我們公司是個很正規的公司,國企,央企,照樣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在當前這種大環境中,我敢說沒有不存在違反勞動法的公司存在,只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大小問題。有時候,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比較隱蔽,你可能沒注意到。就拿我們公司來說,有存在如下比較大的但是有比較隱蔽的違法行為:

(1)超時加班。這個問題太常見了。但加班不好定義,不好固定證據,所以這個是大部分公司都存在的普遍問題了。我們因為是國企,經常因為進度問題,許多員工經常晚上工作到10點以後才回去。但是卻無法固定證據,因為公司不會白紙黑字的給通知讓你加班,領導只是不停催促你的工作進度,然後沒辦法了,”自願“加班吧。

(2)加班不給加班費。同上,因為你是“自願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你到哪去哭訴?領導頂多安慰你,或者忽悠你說,我給你獎金多發點。呵呵,多發點?你怎麼知道你下個月獎金是多少?你又怎麼知道你多發了?

(3)不招女員工,或者少招女員工。女員工因為要生小孩,所以通常會影響工作。特別是現在放開了二胎,很多公司都有擔心。雖然我們是國企,以前不在乎影響工作。但是現在,一切以利潤為核心,女員工影響工作,所以開始不招或者少招女員工。從人事處傳來的消息就是,領導指示,儘量不招或者少招女員工。

(4)長期僱傭派遣員工。這個是最大的弊端。央企這麼多更加不人道。但是,為了減少福利開支,減少員工支出,我們公司存在很多這種長期派遣員工,有些都派遣了十年了。同工不同酬,所以派遣員工怨氣很多,甚至影響領導工作安排。

(5)存在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以前我們公司存在富裕人員辦公室,呵呵,央企存在富裕人員?其實就是看不慣你,把你調過去,在那裡給個基本工資,變相逼迫辭職你辭職。這兩年不見了,因為工作飽滿了,人手不夠才撤銷。

你看,我們這種大型央企,都存在這麼多條違反勞動法的現象,可以想象那些小公司,私人企業會有多少這種情況。


小白扶男


有,我媳婦從外地回來考進夲地的疾控中心,沒有同工同酬,節假日有時沒有,加班補貼又少,這些情況,說是待人事改革後才能解決。


莊宇長春子


這個問題大家都很清楚的,在國營、民營企業較少見,而私營企業普遍存在。私營企業多數都是聘用的農民工,進廠就要求上10個小時以上,有個別的廠超過12小時。願意幹就幹,不願幹就走人。在他的眼裡還覺得合情合理,說到底是你自願的。在8小時以內也只有管理人員了,所以在廠裡有行政理和普通班之分。要想上8小時的班,就得從小專心讀書,考一個好的學校,找一個好的國營單位工作。才能享受《勞動法》的相關待遇。


Xiaoqiaolioushui


現在的單位大部份為私企,違返《勞動法》是存在的,前25年很多企業都不同成度的有違返《勞動法》的,較普遍,不能完全按勞動法保障職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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