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業單位考試:法的評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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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中給大家介紹了法的指引作用,在法的五項規範作用中指引作用是一個高頻考點,需要考生著重掌握。那麼今天的這篇文章主要給大家介紹法的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概念中大家需要掌握關鍵詞:衡量、判斷、評價,對應的考察方式即直接考察。題乾的描述中如果出現以上的關鍵此即可判斷可能就是法的評價作用。這個概念理解起來比較簡單。例如:我在過馬路時看到一個機動車司機闖紅燈,那麼我悠悠的說了一句:他違法了。為什麼我可以判斷司機違法?就是因為我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對司機的行為進行了判斷、衡量,得出了司機行為是否違法的結論。這就體現了法的評價作用。那麼法的評價作用針對的是誰的行為呢?通過前面的案例我們就可以看出:站在“我”的角度,我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我對司機的行為進行了評價,所以法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根據評價的主體不同,法的評價作用可以分為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專門的評價是指經法律專門授權的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這種評價能夠產生法律拘束力;在上面的案例中,站在路中央執勤的交通警察也看到司機闖紅燈了,故對司機說:您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根據法律規定,對您處罰如下。交通警察代表公安機關對司機的行為進行的評價能夠產生法律拘束力,司機必須遵照執行。這種評價就是專門的評價,俗稱有用的評價。一般的評價指的是普通主體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而這種評價不產生法律拘束力。上述案例中,“我”對司機闖紅燈的行為進行的評價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拘束力,這種評價就是一般的評價,俗稱沒用的評價。

學習完法的評價作用,我們要把評價作用和之前學習的指引作用進行區分。主要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法的指引作用的對象是自己的行為,而法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舉例區分:

(1)甲瞭解並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知道了酒駕的後果。因此,甲在喝了酒之後找了代駕,而不是自己開車。——指引作用

(2)甲和朋友乙參加同學聚會,甲和乙都喝了酒,甲準備找代駕,而乙準備自己開車回家,甲通過之前瞭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能知道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乙會受到處罰。——評價作用

法的評價作用在法的規範作用中是一個最簡單的知識點,考生只要準確掌握其含義和分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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