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秦用生訴被告張學慶追償勞務報酬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林臨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被告張學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秦用生工資款145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學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秦用生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學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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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張學慶
性別:男
年齡:3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0****355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張家崗村西華自然村208號
立案時間:2015年9月1日
執行案號:(2015)林法執字第223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臨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45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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