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導語:察舉制是一種自下而上推舉人才為官的制度,也是漢代選拔人才的重要制度,對於後世選拔人才制度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對察拳制利弊得失的研究,能夠對我國當下人事制度的完善和改良提供方向,為幹部選拔和公職人員錄用提供借鑑。

察舉制產生於我國封建社會用人制度初創階段,基本符合中國道德文化的內涵,不僅在當時維護封建統治中起到重大的作用,而且對後世也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西漢地圖

一、察舉制

西漢初期為了能夠保證新興政權的穩定,人才任用與委任官吏基本沿襲了秦朝的制度,官員任用以軍功為主,輔以“任子”“貲選”等制度。在戰場上立軍功,受封官職;“任子”即高官子弟憑藉父兄而得到官職;“貲選”即憑藉財產資格得到官職。在休養生息的政策指導下,西漢經濟逐漸恢復並得以發展,國家政權也相應穩固。“任子⋯‘貲選”等制度在西漢初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得政局穩定,民心歸順。但“吏多軍功”的人才選拔制度逐漸難以適應現實需要,這源於“任子⋯‘貲選”選拔出的人才質量參差不齊,難以協調統治階層與人民間的關係,統治者迫切需要一種新的選拔方式來召選人才。察舉制便是隨著封建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選才制度,適應漢代統治階級選賢任能的用人制度需要。

所謂“察舉”就是對人才考察後再薦舉給統治集團,由三公九卿等甄別人才,推薦給朝廷,考核通過後即授予官職。察舉的科目較多,

分歲舉與特舉兩類歲舉如孝廉、茂材等,特舉一般都是不定期的選舉,如賢良方正、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等。

“孝廉”原是兩科,是指孝順長輩與清風廉潔,漢武帝時期,兩科合二為一。這兩科在實施之初,並無考試,人才察舉後,直接授予官職。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漢代推崇“孝、廉”


“茂材”即秀才,多指民間的優秀人才。“賢良方正”是指當發生災禍或者動亂時,由皇帝直接下詔書察舉,察舉者通過對朝廷提出的問題(策問)作出回答(對策),再由統治者根據察舉者的回答授予官職。特科,即為朝廷選拔具有專業才能的人才。

尤異指面向郡縣官吏,定期進行選拔。察舉制的實行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鞏固和加強了封建統治,對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首先,察舉制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民間社會通往政治統治的道路,使得底層民眾有機會參與到政治決策中。這對政權的穩固與社會和諧起著重要作用。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其次,鄉議士斷是察舉制的首要環節,將優秀人才的仕途之路與鄉議闖論緊密相連,能夠使得士人砥礪品行,真誠的為當時的社會服務。

再次,察舉制的實行衝破了“任子”“貲選”制度對底層被統治階級的束縛與底層人民的不滿,能夠真真切切的為統治階級選拔優秀人才,並給予底層人民參與到政治統治中來的機會。

當然,察舉制也能促進中央與地方間的文化交融。察舉制按照地區大小,多少分配差額,̈但在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適當放鬆限制。這使得少數民族地區的優秀人才有機會接受先進的文化,有機會參與中原的政治統治,促進文化交融、民族融合。與此同時,察舉制禁止各地方任用本地人,這也使得地方免於割據,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央與地方保持相對良好的關係。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二、察舉標準

察舉製為漢王朝所帶來的不僅是統治階層的新鮮血液,還有連鎖反應——源源不斷的人才輸送、軍功地主階級的沒落、土族的崛起,等等。漢武帝時期確立了儒家思想在漢王朝的不二地位,因而察舉制也被深深打下了儒家思想的印痕。以儒取士幾乎貫穿了察舉制的整個過程。賢良、方正之設科,是與知識群體特別是儒生集團的參政,與王朝之最終把儒術奉為正統意識形態的過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據《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邵《漢官儀》載:“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日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日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日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

意即德行、經學、文法、才能四條,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察舉為吏。儒家倡導的“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使得統治階層將“德行”劃為首要標準,考察“德行”時又將孝行列為主要內容。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但是,也不能認為“德行”是作為漢朝考察人才的唯一標準,“孝行”是屬於官方認可的標準,但這並不排斥其他標準。可以憑藉學問入仕,

如《後漢書·黨錮列傳》引《謝承書》載“成瑤少修仁義,篤學,以清名見,舉孝廉少修仁義,篤學,以清名見,舉孝廉。”可以憑藉良好品德進階仕途,如《後漢書·鄭弘列傳》載“弘少為鄉嗇夫,太守第五倫行春,見而深奇之,召署督郵,舉孝廉。”

兩漢時期,對人才進行察舉,首先得通過鄉間名仕對自己的德行評論,再根據鄉間評價逐級向上呈報,最後經過朝廷的策問,合格通過者予以官職,因而察舉制不僅是以德取人,更包含以才取人的因素。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察舉制最重要的科目是孝廉科,孝行為儒家所提倡,“廉”則包含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六計。意即廉為文官所應該遵循的職業道德,政治清潔,秉公執法。漢武帝推崇孝廉科,但同樣對文法酷吏尤為倚重,對這些酷吏的選拔無疑是在廉的標準下選拔。在孝廉科實行之前已經有“廉吏”,即在漢文帝時期,對符合“廉”的標準的官員予以獎勵;漢武帝時期所推崇的“孝”“廉”兩科,則是為了兼顧文吏與儒生。因而需要注意的是,儒生所秉持的“以德取人”的因素隨著儒家思想成為統治階級的主流思想,而使得察舉制能順利開展,但這並非是唯一限制察舉選拔人才的標準。

三、察舉之弊對時下人事選拔的啟示

現代人事管理的核心並不是把人本管理和制度管理截然分開而片面追求某一種管理。因為作為管理這一學科本身,尤其是涉及人事管理問題,其觸及到的學科十分廣泛。因此,對漢代察舉制弊端的研究能夠為當下人事選拔提供一些思緒,從而更好地完善現今的人事選拔制度。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一)“人治”之弊察舉制中對人才推薦的權力掌握在地方官吏手中,是要依靠官員自身的道德品質來甄選人才,倘若官員不負責任,人才的推舉就會出現問題。

在察舉過程中,有些士人為能夠能憑藉孝廉科目入仕,暗中賄賂官員。主觀感性的人才舉薦對琿性人才推薦制度的衝擊,制約了察舉制所能發揮的作用。鑑於當下,我們的人事制度還不甚完善,有些地方的官員任用與提拔頗具人治色彩。使任用人事的權力公開化、完善人事任用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地方選拔舞弊行徑,尤其是基層的人事選拔作弊行為。如今新聞媒體的普及、技術的發展為防範人治之弊提供了一定的物質保障。要在人事選拔中積極改善“人治”的選拔模式,完善“法治”的選拔機制。在對官員進行嚴格的監督時,也要注重對社會的公平、公正之風的培育,要使人才選拔在相對公平的環境下進行。

(二)“裙帶”之弊朝廷大僚所推薦的人才愈多,其地位與威望則愈高,就愈能為人所重視,

所以這些官員往往在察舉時多取“年少能報恩者”,由此,使得人才與推薦者形成特殊關係——舉子視舉主為恩主,生為之報恩,死為之服喪,這也就促使了世族利益集團的形成,抑制了下層士人的仕途之路。因此,如何使官員理性行使權力而不受感情支配已是困擾已久的問題。“知遇之恩”“伯樂”等詞語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們的內心之族豪強把握人才選拔的一面。

現如今,由於社中。在當今的人事選拔中,人事制度的確是在會流動性強,導致即使同事之問甚至都無法有不斷完善,除了對制度、法律等硬性標準的法客觀全面。儘管我們現在推行的幹部選拔制完善,還應該給予基層群眾相應的權力,公務員錄用也要注重對道德的考量,對能夠在人事選拔中擁有一定的話語權,輔以新幹部的提拔任用,往往是通過問卷、記錄等民意聞媒體的監督,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利益集團的形成。

“舉孝廉、賢良方正”——淺析漢代察舉制的選人標準

(三)“評價”之弊簡而言之,察舉制的標準是四科取士,以德調查輔助手段來考量;但是其中缺乏量化的標準。

公職人員的任用,對道德的考量僅僅是劃定書本範圍,個人真實的道德水準無法通過筆試考察出來。基於當前的社會主體多元性為主。按照費孝通先生對中國社會鄉土性的看法,即“土氣是因為不流動發生的”,鄉土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意即大家之間都是非常熟悉的,不是有所隔閡。而在漢代,察舉的第一步即是鄉里的評議,鄉里由威望者主持,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對客觀的,對察舉對象進行評議內容包括:品行是否符合標準、才幹是否滿足需求等,鄉里對察舉對象的這些方面是相對了解的,它的公正性與公開性還是有所保證的。鄉村間的賢者達人有對士人道德考量的權力,這無疑會影響士人的進階之路。但這些學者達人的道德品質也是需要監督的。後期察舉者往往以自身主觀意願評判士人;以家庭門第品評士人高低,使世族豪門的權貴勢力得到膨脹。

儘管現今的人事選拔制度存在些許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將所有責任都歸咎到人事選拔制度本身。要了解

“每一項制度之推行與繼續, 也必待有一種與之相當的道德意志與服務忠誠之貫注。”否則法不能以自行,縱然法良意美,終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與其他制度發生交互影響。”要想改良現有的人事選拔制度,就應該從一個系統全面的角度去努力,而非侷限於對單一人事選拔制度的改良。

[參考文獻]

[1]歐德良.《漢代察舉制與現今幹部選拔制度》

[2]閻步克.《察舉制度變遷史稿》

[3]費孝通.《鄉土中國》

[4]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