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一男子離婚未果後竟“拋棄”無收入的妻子!法院這麼判!

男子離婚未果後竟“拋棄”無收入的妻子!法院這麼判!

近日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扶養糾紛案件

判決饒某某每月向

無收入的妻子聶某某

支付撫養費400元

原告聶某某與被告饒某某均系再婚,聶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四女,現均已成年。饒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也均已成年。雙方再婚婚姻期間未生育任何子女。

聶某某再婚後一直在饒某某家中生活並撫養饒某某子女長大,其子女留在前夫家中。饒某某目前扣除五險一金月工資為4358元。聶某某為家庭婦女,無固定收入來源。

金溪一男子離婚未果後竟“拋棄”無收入的妻子!法院這麼判!

2019年8月1日,被告饒某某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聶某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聶某某搬至其兒子家中幫帶孫子,饒某某未給過其生活費用。聶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饒某某給付生活費。饒某某則抗辯聶某某生育了五個小孩,已成年,應由聶某某的小孩履行贍養義務,自己不應支付扶養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告聶某某與被告饒某某系夫妻關係,雖然被告曾起訴離婚,但雙方之間婚姻關係仍未解除,故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現原告聶某某無固定收入,無生活來源,被告饒某某作為丈夫在經濟上應承擔扶養的義務。

被告辯稱原告有五個子女,其不應承擔扶養費,子女依法應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子女的贍養義務並不能免除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義務,故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綜合考慮被告的收入狀況及當地生活水平,

結合原告目前在兒子家中居住帶小孩的實際情況及實際生活支出,酌情支持原告每月400元扶養費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金溪一男子離婚未果後竟“拋棄”無收入的妻子!法院這麼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