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下列人數和金額,會構成賭博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總會出現有了錢不知道幹嘛的事。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那麼這樣的話會構成賭博罪嗎?賭博多少錢會構成賭博罪呢?接下來,法律智囊團就為大家介紹賭博罪構成中賭博多少錢構成犯罪的內容。

超出下列人數和金額,會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對賭博罪作了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5年5月公佈施行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則明確了賭博罪的犯罪數額,即: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超出下列人數和金額,會構成賭博罪

所以,對於賭博,並不能一概而論說沒有數額都是犯法的。

至於那些為了娛樂消遣而打牌、打賭,有所輸贏的,不認為是犯罪。還有就是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賭博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另外,對出於“義氣”或礙於情面提供場所,糾集多人賭博而沒有抽頭漁利的,一般不宜按犯罪處理,可給予治安處罰。但對於以盈利為目的,巧立名目、設置騙局並從中漁利的,則應視為“聚眾賭博”,構成犯罪的,應按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單純的參與賭博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要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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