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方式


離婚時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之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方式


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款數額,審判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計算方式。目前,多數法院採取的計算方式如下:

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1443452.87元。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3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屋總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元÷1803452.87元× 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價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方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由於目前各銀行及互聯網上均能夠提供房貸的計算標準,因此上述計算方式不失為一種簡便、實用的計算辦法。

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 +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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