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非訟”與“訴訟”相對立,是指遇到糾紛後選擇和諧處理,不提倡“訴訟”解決問題的價值觀念。

孔子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心也使無訟乎”。

孔子的意思,我審理案件的標準和別人是一樣的,但我的目標是使人們不爭著來訴訟;追求讓人們在發生糾紛時採用“非訟”的方式解決問題,並不主張利用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這是德治理念在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體現。

現在仍然有許多人的意識中潛藏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海闊天空的價值趨向;這是“非訟”觀念傳承和發展的結果。

古時候,為什麼民眾普遍有訴訟為非的觀念,為什麼“非訟”的意識能在長達幾千年的社會傳承中一直為人們所接受並堅持?

這並不是訴訟意識淡薄的體現,而是深受傳統文化影響形成的思想觀念,而這種觀念同時獲得了古時統治階級的大力提倡和引導,有的君王甚至以“無訟”作為自己治下太平與盛興的評判標準,才沉澱出了古時民眾的“非訴”意識。

“非訟”意識背後是傳統文化植入個人價值觀的結果,這種意識在和諧的外衣下得以植根和發展,不可否認的是其對法律觀念存在一定的衝擊;但是“非訟”意識的深植有利於和諧的構建與傳統美德的弘揚,是傳統文化發展的結果。

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01

“非訟”意識是儒家思想“中庸”觀的體現

在提倡以德治國的儒家思想中,“非訟”其實就是“中庸”思想的一種選擇。

《禮記·中脂》所說:“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中庸的關鍵就是“不偏不倚,調和執中”。這樣來看,中在法律上有中立、中間、中和的意思,就是當發生糾紛後,有中間人可以中立的去中和糾紛,這樣糾紛便可以和平的處理,達到和氣的目的。

從道德上看,中庸是人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的體現;從社會治理看,中是分析一切矛盾,解決一切現實問題的最正確的方式與手段,這樣中庸思想的價值傳承體現在法律意識上就出現了“非訟”的觀念。

而且在德治文化的引導下,“非訟”行為本身就可以成為傳統道德的典型模範,成為人們爭相傳頌的美德故事,這就為“非訟”意識的發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當這種意識被道德所提倡,同時又受到民眾的普遍接受,那麼就有成為為人處世的準則和道德修養的評判標準的可能。在這種文化氛圍中,自然而然的會讓人們崇拜和發揚不去訴訟、不用訴訟、不敢訴訟的“非訟”意識。

在中庸思想的指引下,古代統治者們無不將“無訟”視為法律秩序良好的最高要求;地方官員就會以減少訴訟為己任、為己政績,去尋求上層的認可;這樣非訴訟的價值觀念從上到下就獲得了提倡,全社會在治理上追求“無訟”的境界,君王也會以“德君”自稱,發展起來就是統治者孜孜以求的禮治社會的體現。

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02

“非訟”意識體現在傳統哲學上,是符合“天人合一”和諧理念的要求的

在古代的文化傳統一直有“天人合一”的哲學思想,“天人合一”強調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應該符合天意,認為天與人之間存在著相互感應的關係,而這種關係的實質便是和諧。

而為了迎合“天人合一”的價值追求,人們和諧觀中所體現的思想就是要以“非訟”意識來指導自己的行為,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與“中庸”是相映成趣的。

董仲舒說:“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慶賞罰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備也”。

將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相對應,就是對人與自然和諧的良好闡釋;進而演化出人與人之間保持和諧的價值理念,就不足為奇。

“天人合一”的自然觀念發展起來後,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就成為了順應天勢,值得倡導的價值觀;在這樣的觀念下,將法律實施在社會治理過程中,自然要體現和諧的要求,那麼“非訟”的意識就會應運而生。

同時,在經濟不是太發達,信息交流不是十分快速的古代,訴訟糾紛是民眾討論和關注的重點,甚至有的人會認為法律訴訟是一種專斷、極端的解決問題方式,不符合和諧的要求。

於是“以和為貴”便成為大多數人為人處世的信條,萬事以和為貴,當人與人之間出現了權利義務糾紛時,就會首先“和平”的解決原則。

假如,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就不得不面對輿論的譴責和別人的談論;這樣“和諧”就成為了古代仁人君子的傳統美德,為傳統法律文化中“非訟”意識的潛藏和發展提供了生存基礎。

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03

“非訟”意識的營養汲取於封建傳統家族主義

封建社會的結構模式中,‘“天下之本在家”,家是社會政治制度的核心;體現在實踐中便是家長制,家族主義,這樣就形成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宗法制度。

民眾心目中,只有“家”的和睦親善,才能導致“國”的安定昇平。面交通與交流的不便,更多的糾紛和矛盾產生於宗族之中,而宗法制度處理問題的核心決定了封閉性與情理性,通常不會給外界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簡單來說,就是能在內部處理的事情,就不用到官府去尋求救濟。

這樣看來,訴訟的必要性就會減少,“非訟”的意識便得以生根,法律調整是不是就會顯得多餘,而且有悖於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

通過訴訟來解決,意味著要動用法律的手段,而法律本身的強制性勢必會破壞溫情脈脈的家族親情,違反家族制度所賴以維繫的“親親”“尊尊”原則。

因而,各宗族內就產生了“族規、家法”等具有封建色彩的調和宗族內部矛盾的手段,而且古代的親親相隱原則也要求,親屬之間互尊互保,如果公然鬧出去必然違背法律和道德的價值傾向,這樣就為“非訟”提供了營養成分。

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04

“非訟”意識對現代法治的影響

表面來看“非訟”意思會對現代法治的發展造成衝擊,會弱化人們尋求法律救助的意識;其實事實並非如此。

其實“非訟”不僅為古代社會所褒揚,在現代法治中,解決糾紛的程序中設置了和解、調解,還有法院居中主持的調解,都是從法律到道德在對“非訟”進行一種引導,追求最好的“息事寧人”的糾紛解決方式,這不僅符合法治追求的精神,更是對傳統美德的弘揚。

"非訟”意識可以人們在面臨糾紛時,更傾向於先通過自力的方式尋求解決,同時還可藉助外力進行調解,可以有效減少處理糾紛的難度和時間,體現了“德法共治、自由正義、和諧友好”的法理兼具情理的精神價值。

德法共治,法律充分人作為個體的內心價值需求,提供了敞開的解決空間,可以先行用“非訟”的方式來試圖解決問題,假如無法成功,還為其提供法律兜底保護的手段,這是道德與法律共同治理的良好體現,同時也是德法共治追求的目標,更加符合人性自主和治理方式的豐富,對構建和諧互助的社會治理氛圍有積極作用。

自由正義,“非訟”的引導更多是自由層面的,並沒有強制必須用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同時又為需要訴訟解決方式提供了健全的程序和手段,這樣民眾可以充分的實現自由的選擇,有利於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體現正義。

和諧友好,“非訟”對構建和諧貢獻著自己的力量,本身也是和諧的價值追求,如果能通過非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團結、友好、互助、謙讓的和諧氛圍便得以構建和完善;所以說,“非訟”作為一種思想意識,發揮著應有的價值。

植根傳統文化下的“非訟”意識,為什麼能成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

結語

雖然,人們之間的爭端總在產生,有許多糾紛的解決依賴於訴訟的居中裁判;但是提倡“非訟”有利於在一定範圍內提前解決不必要的訴訟糾紛,“非訟”仍然有其生存的空間和價值訴求。

同時,傳統的儒家思想道德仍然是構建和諧的核心價值追求,如果民眾能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非訟”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就體現了現實道德中和諧觀與中庸觀的傳承作用。

在法律層面上,“非訟”可以體現出事前預防、協商和解、法律風險控制和化解的作用;在道德層面,“非訟”可以體現出友好互助、自由誠信等積極作用;所以仍值得我們提倡和發展。

所以“非訟”意識才得以植根在傳統文化之下,成為人們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和積極的和諧追求!

《論語》

《春秋繁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