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是如何長出牙齒,讓總統和國會忌憚三分的?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是如何長出牙齒,讓總統和國會忌憚三分的?

熟悉美國憲法的朋友都知道,美國憲法及其後來的27條修正案都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權力,換句話說,就是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可以審查某部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可是,我們卻會看到,比如最近的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最高法院就說憲法沒有規定婚姻只能侷限在異性之間,從而宣判同性婚姻是被憲法所允許的,繼而美國各個州的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失去了效力。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是如何長出牙齒,讓總統和國會忌憚三分的?


那麼既然憲法沒有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的權力,那麼這一權力從而而來呢?是國會賦予的嗎?國會不會自縛手腳,總統更不可能。實際上,這一權力是最高法院自己為自己爭取來的,有意思的是,爭取到這個權力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還曾經在行政系統裡擔任過國務卿。


1799年秋的大選中,亞當斯總統所在的聯邦黨失去了總統寶座,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被選為總統,同時,聯邦黨人還失去了對國會的控制權。按照當時的規定,當選總統的就職日期是在來年的3月4日(現在是1月20日,最後一位在3月4日就職的是小羅斯福總統)。新一屆國會的成立日期也不是現在所規定的來年的1月3日正午,而是和總統一樣。


因此,對於當時的聯邦黨人來說,行政權和立法權現在鐵定是沒有了,該怎麼反制民主共和黨人呢?當時的美國剛剛建國不久,許多制度尚不完善。亞當斯總統和聯邦黨人一拍腦門兒,乾脆就在司法權上打起了主意。他們利用傑斐遜和新一屆國會還未成立的有利時機,在喪失執政權的前夕,亞當斯總統大量提名和聯邦黨人意識形態相一致的人擔任法官,而還在聯邦黨人控制之中的參議院則迅速通過了對這些法官的批准,因此,聯邦黨人造出了大量的“星夜法官”。


1800年3月4日正午,新的總統,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正式就職,在就職後,他聽說先前上一屆政府對一批“星夜法官”的任命狀因為時間過於緊急,還沒有來得及發出去,於是他馬上指示趕緊把這些任命狀處理掉。


這樣一個名叫馬伯裡的人就成了倒黴蛋,他本來是被上一屆政府任命為治安法官的,結果現在到手的鴨子飛了,不服氣的他一紙訴狀把當時的國務卿麥迪遜告上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接手了這個案子。於是傑斐遜總統便讓司法部長為政府辯護,當時的司法部長根本就沒有把最高法院放在眼裡,他只是給最高法院寫了一封信,他在信中說這個問題是一個涉及到黨爭的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最高法院無權管轄。


確實,當時的最高法院並不像現在的最高法院那樣極有權威,許多政客們根本不把最高法院當回事兒。對於當時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而言,這個案子實在令人頭疼。如果他判決傑斐遜政府敗訴,讓馬伯裡得到他的治安法官的職位,而傑斐遜政府卻不遵守的話,當時的最高法院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這還將損害最高法院本來就沒有多少的權威。如果他判決馬伯裡敗訴的話,就等於承認最高法院對這些案子沒有管轄權,這將開啟一個危險的先例,即以後的關於總統和國會的案子,最高法院將都沒有理由插手。


因此,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冥思苦想,最終想出了一個萬全的主意,即他並不宣判這起案子誰輸誰贏,他解釋說: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審權屬於最高法院。對上述的所有其它案件,無論是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訴審理權。因此,馬歇爾說,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最高法院是沒有初審權的,只有上訴審理權,所以馬伯裡告錯地方了。


這裡又有一個問題了,憲法白紙黑字的擺在那裡,那麼為何馬伯裡的律師還要直接把案子告到最高法院呢?為何對憲法非常熟悉的大法官們還要接手這個燙手的山芋呢?這裡就涉及到了另外一部法律,即《1799年司法條例》,這部法律的第十三款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行政系統發出執行令。馬伯裡的律師就是希望最高法院可以以這項條款為依據,向國務卿麥迪遜發出執行令,讓他把扣押的任命狀發給馬伯裡,好讓馬伯裡走馬上任。


然而馬歇爾大法官卻在審理中說,憲法已經規定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1799年司法條例》中說最高法院可以向行政部門下達執行令,實際上就是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力,這就超出了憲法所規定的範圍。所以馬歇爾判定《1799年司法條例》違反憲法,宣佈其無效。這一判決看似是最高法院拋棄了《1799年司法條例》所賦予他們的權力,實際上卻極大地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力。根據這一判決,最高法院實際上向總統和國會說明:今後只要最高法院認為總統的行政命令和國會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那麼總統令和法律就將失效。


喜歡的話,就點個關注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