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該聯邦法律為確保俄羅斯聯邦的生物安全奠定了國家法規的基礎,並規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護居民和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預防生物威脅(危險)以及建立和開發生物風險監測系統的配套措施。本文轉自北大公法網,特別感謝武確、王斯妲同學幫忙校對。

第1條.該聯邦法律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俄罗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克里姆林宮

第1節.為了該聯邦法律的目的,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1)俄羅斯聯邦的生物安全性(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性”)-保護居民和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影響的狀態,從而保障可接受的生物風險水平;2)危險的生物因素-事件,條件,性質,人類流行病,動物流行病,附生過程或其結合物,都是可能影響致病的生物因子(病原體),寄生生物及其包含物,能夠帶來危害人體健康,動物和(或)植物,動植物產品和(或)植物起源和(或)環境;

3)生物風險-由於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致使損害人體健康,動植物和(或)環境的可能性(考慮到其嚴重性);

4)可允許的生物風險水平-提供保障居民和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影響條件下的生物風險水平;

5)生物威脅(危險)-存在可能導致大規模疾病(人類流行病,動物流行病,附生病和中毒)和(或)傳播的危險生物因素,惡化了在確保生物安全和(或)發展為緊急情況方面的局勢;

6)生物保護-為減輕有害生物因素對人類,動植物以及某些類型的材料和設備的不利影響而採取的一系列確保生物安全的措施;

7)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微生物,病毒,蛋白質樣傳染性顆粒(pr病毒),生物起源毒物(毒素)和其他生物製劑,包括由於遺傳操作,使用合成生物學技術和其他定向活動而產生的生物製劑,能夠在人,動物或植物的體內以及可能包含所列病原體的生物材料中引起病理過程;

8)病原微生物-可能引起人體,動物體或植物體病理過程的微生物(細菌,古細菌,真菌,原生動物,微藻);

9)機會微生物-可能是人體,動物體或植物自然棲息地的微生物,但在獲得另外的特性和(或)降低人體,動物體和植物體生物的總抵抗力的情況下則能夠引起病理過程;

10)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毒株總數,是根據起源,物種關係的特徵形成的,並在保持生存狀態的同時保存原始特徵;

11)菌株-具有一定生物學特性的一種微生物和病毒的均質培養物,是從自然資源中分離或由於包括通過基因操作在內的實驗活動而產生的,並沉積在病原性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中;

12)微生物群-微生物群落的總和(共生,機會致病和(或)致病性),棲息在具有統一生存條件的活生物體的各個部分,其中包括人體,動物體和植物體;

13)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傳染病)-由於患者進入醫療組織或因其在醫療組織中的工作而尋求醫療幫助或尋求醫療幫助的結果而影響患者的任何臨床可識別的傳染病,無論該疾病症狀發作的時間;

14)與開展獸醫活動有關的傳染(傳染病)-因其進入從事獸醫活動的組織或因其工作而向其提供獸醫護理或為其提供獸醫護理而影響動物的任何臨床上可識別的傳染病,無論該疾病症狀發作的時間;

15)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的抵抗力(抵抗力)-病原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和有害植物體抵抗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作用的能力;

16)合成生物學-生物學和工程學的交叉學科領域,其方法和技術用於創造合成生物製劑;

17)合成生物製劑-具有指定性質和功能的生物系統或生物物體,在自然界中沒有類似物;

18)生物危害源-帶入俄羅斯聯邦境內,或在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或進行獸醫活動過程中或由於某些類型的活動或不監督地使用遺傳材料和技術合成生物學而產生的天然或人工的病原生物製劑(病原體)庫

19)潛在危險的生物物體-發生生物危險源和(或)使用病原體進行活動的物體,其上發生的事故或破壞可能對人類生命和健康,動物和植物造成危險或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

第2節.該聯邦法律中的其他概念以俄羅斯聯邦法律定義的含義使用。

第2條確保生物安全的法律依據

俄罗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紅場

確保生物安全的法律依據是《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在保障居民生物安全和衛生與流行病學領域的國際條約,獸醫,檢疫和植物保護,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該聯邦法律和其他根據其通過的法律俄羅斯聯邦的法規法律行為,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法律和其他法規法律行為。

第3條確保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則

確保生物安全基於以下原則:

1)保護公民健康和周圍環境的免受有害生物因素的影響;

2)在生物安全領域個人,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和責任相結合;

3)在確保生物安全與現有生物威脅(危險)方面遵守國家相關法規措施,並採取系統方法實施的措施旨在確保生物安全;

4)提高公眾對生物安全問題的認知;

5)保護,再生產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作為確保生物安全的必要條件;

6)在有潛在危險的生物物體上進行計劃的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生物危害推定。

第4條在確保生物安全領域,聯邦國家權力機構的權力,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和地方當局的權力

1.聯邦國家權力機構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的權力包括:

1)在確保生物安全領域制定和實施統一的國家政策;

2)在確保生物安全領域中執行法律法規;

3)協調聯邦執行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執行機構的活動及其在確保生物安全領域的互動組織;

4)組織創造,補充,維護和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

5)監測生物風險並評估措施的實施效果,旨在維持可接受水平的生物風險;

6)組織國家生物風險監測中心的活動。

2.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當局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的權力包括:

1)協調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行政當局在確保行使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權力的生物安全方面的活動;

2)參與計劃和實施旨在防止對農業和環境造成破壞的動物傳染病傳播的抗流行病措施;

3)參與監測生物風險並評估旨在確保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生物安全措施的執行效果;

4)向地方當局和民眾介紹俄羅斯聯邦境內正在採取的旨在確保生物安全的措施。

3.地方政府在生物安全領域的權力包括參與執行保護公民健康和保護環境的措施,以免受到危險生物因素對市政領土的影響。

第5條公民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公民有權:

1)保護健康和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

2)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從聯邦國家權力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以及有關組織接收有關人口和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影響的狀態的信息,以及採取的措施,旨在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防止生物威脅(危險);

3)就確保生物安全的措施向聯邦國家權力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和地方當局提交建議。

2.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公民有義務:

1)遵守俄羅斯聯邦在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俄羅斯聯邦立法在保護公民健康,保障人民衛生防疫繁榮領域的法律,獸醫,立法,俄羅斯聯邦在植物檢疫領域,保護領域的法律規定的要求建立了基因工程領域的環境以及產品安全要求 技術法規和歐亞經濟聯盟的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以確保生物安全;

2)不得采取會侵犯其他公民權力保護自己的健康和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行為。

第6條組織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俄罗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聖彼得堡

1.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組織有權:

1)根據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從聯邦國家權力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以及相關組織那裡,收到有關採取危險措施,保護人口和周圍環境免受有害生物因素影響的信息,以及採取的措施,旨在保護公眾和保護周圍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防止生物威脅(危險);

2)參與旨在確保生物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2.在生物安全領域,要求各組織:

1)遵守俄羅斯聯邦在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規範,俄羅斯聯邦法律在公共衛生領域,人口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領域的法規,獸醫法規,俄羅斯聯邦在植物檢疫領域,環境保護領域的法規所確定的要求,基因工程領域以及技術人員制定的產品安全要求 歐亞經濟聯盟的旨在確保生物安全的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

2)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方式,向俄羅斯聯邦政府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提供有關在確保生物安全方面正在進行科學研究的通知。

第7條基本生物威脅(危險)

主要的生物威脅(危險)包括:

1)致病性生物因子(病原體)的性質和形式以及其攜帶者的性質和棲息地的變化;

2)結合病原生物試劑(病原體)克服種間障礙的能力,以及在環境影響下發生的基因型和表型變化;

3)新感染的發生和傳播,在俄羅斯聯邦罕見或先前未出現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引入和傳播,自然的局灶性,複發性和自發性感染的發生和傳播;

4)使用合成生物學技術設計和創建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

5)破壞人類,農場動植物的正常微生物群,導致相關疾病的發生和蔓延;

6)感染(包括結核病,HIV感染和病毒性肝炎)的傳播,這是傳染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動植物的感染對農業和環境造成破壞的傳播;

7)與提供醫療服務和開展獸醫活動有關的感染擴散,以及由於使用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進行工作而導致職業病的可能性;

8)在生物威脅源(危險源)所在的設施中發生事故和(或)破壞活動,並且(或)使用病原性生物製劑(病原體)進行工作;

9)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的抵抗力的傳播(抵抗力);

10)免疫缺陷在人,動物和相關感染中的擴散,包括機會性微生物引起的傳染病的頻率和嚴重性的增加;

11)使用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實施恐怖行為和(或)破壞,使用生物和其他相關技術開發,生產和使用生物製劑(病原體)作為生物武器,以及對危險的技術活動的無節制實施,包括使用基因工程技術。

第8條採取一系列措施,旨在保護人類和保護環境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防止生物威脅(危險),建立和發展監測生物風險系統

1.為了保護人口和保護環境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並防止生物威脅(危險),採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1)打擊傳染病的傳播,包括:

a)減少傳染病的傳播,傳染病的傳播是造成傳染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某些動植物的感染,對農業和環境造成破壞;

b)防止新的和復發的傳染病的出現和傳播,以及俄羅斯聯邦以前未曾遇到的罕見和(或)傳染病的引入和傳播;

c)減少與提供醫療服務和開展獸醫活動有關的傳染病的傳播;

d)預防和克服微生物菌株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的抗性(抗性);

e)保護和恢復人類,農場動物以及稀有和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正常微生物群;

f)減少人體和農場動物以及相關傳染病中免疫缺陷的擴散水平;

g)根據俄羅斯聯邦獸醫法規的要求,預防人類和動物共有的疾病,包括重建現有的和修建新的墓地;

2)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保護周圍環境免受負面生物影響;

3)病原性微生物和病毒集合的形成,保存和發展;

4)使用致病生物製劑(病原體),包括在潛在危險的生物物體上進行的事故和(或)破壞預防;

5)預防和預防危險的技術活動,包括可能不加控制地使用遺傳材料和合成生物學技術,以及準備和實施與使用危險生物物質有關的恐怖主義行為;

6)建立和開發生物風險監測系統,包括組織國家生物風險監測中心的活動;

7)中和由於監測生物風險而確定的其他生物威脅(危險)。

2.確保生物安全的措施還包括相關立法領域規定的措施,包括旨在以下方面的措施:

1)保護公民的健康,確保人民的衛生防疫繁榮,按照俄羅斯聯邦衛生領域的法規和俄羅斯聯邦在確保人民衛生和流行病學方面的法規來處理生物醫學細胞產品;

2)根據俄羅斯聯邦的獸醫法和俄羅斯聯邦在獸藥領域的國際條約,保護動物免受疾病侵害,確保釋放出獸用和衛生方面安全的動物產品,以及保護民眾免受人類和動物共同疾病的侵害;

3)根據俄羅斯聯邦在植物檢疫領域的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在植物檢疫和保護領域的國際條約進行檢疫和植物保護;

4)按照技術規定確保產品安全;

5)根據俄羅斯聯邦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保護周圍環境免受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負面影響,包括在人類生存環境方面,根據俄羅斯聯邦在保障衛生防疫繁榮方面的立法;

6)根據俄羅斯聯邦在基因工程活動領域的立法以及俄羅斯聯邦在安全傳播,加工和使用改性活生物體領域的國際條約,開展基因工程活動,越境轉移,過境,加工和使用所有改活性生物體以及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合成生物製劑。

第9條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傳播

俄罗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貝加爾湖

1.在執行國家發展衛生保健,農業,製藥和醫藥工業,科學技術,生物安全領域國家計劃以及組織,行政和管理計劃的過程中,採取了旨在打擊傳染病和寄生蟲傳播的措施,衛生,獸醫和其他措施,以確保衛生防疫繁榮。

2.為了防止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播,以及在俄羅斯聯邦引入新的,罕見的或以前未曾遇到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採取了以下措施:

1)研究對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構成威脅的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的特性;

2)開發和實施用於指示和識別病原性生物病原體(病原體)的工具和方法-在俄羅斯聯邦,新的,罕見的和(或)以前沒有遇到過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原體;

3)制定和實施預防,操作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在俄羅斯聯邦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領域形成新的,罕見的或以前未遇的病源;

4)開發用於預防,診斷和治療俄羅斯聯邦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領域新的,罕見的或以前未曾遇到的方法,工具和技術的方法;

5)由聯邦行政機構授權開發實驗室(中心),傳染病和寄生蟲病診斷參考中心;

6)根據俄羅斯聯邦在確保人民的衛生和流行病學方面的立法,採取旨在減少傳染病和寄生蟲疾病(包括對他人構成危險的疾病)傳播的措施;

7)按照聯邦行政機構制定的程序規劃和實施抗流行病措施,該程序具有制定獸藥領域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功能。

3.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病的鬥爭包括:

1)在確保民眾的衛生和流行病學方面,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實施預防措施,以便:

a)降低將傳染病的病原體引入醫療機構的風險,並防止形成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劑具有抗性的微生物的醫院菌株的形成條件(抗性);

b)確保醫院環境的安全,在接受醫療護理和醫護人員提供醫療護理(防治職業病)後,防止患者感染;

c)防止傳染病在醫療機構外部擴散(引出);

2)及時發現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病,改善對此類疾病的登記和監測其傳播的方法;

3)開發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在醫療組織中,應根據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病的名稱,並按照聯邦當局批准的註冊程序和形式,對與提供醫療服務有關的傳染病發生的情況進行預防措施,識別和登記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醫療領域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

5.與執行獸醫活動有關的傳染性動物疾病的鬥爭是按照以下獸醫規則執行的:預防,診斷,治療,限制性和其他措施;在俄羅斯聯邦建立和取消檢疫;以及其他旨在防止擴散和消除的限制措施行使發展中國家職能的聯邦執行機構批准的傳染病和其他動物疾病重點獸醫政策和法規。

6.為了減少由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耐藥)產生抗藥性的病原體引起的傳染病的傳播,採取了以下措施來預防和克服這種耐藥性:

1)進行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2)開發預防,診斷和治療傳染病的替代方法,技術和手段,包括:

a)創造生物藥物,包括免疫生物學和生物技術藥物,以及抑制致病生物因子(病原體)某些特性的藥物;

b)產生的消毒劑不包含導致微生物對化學和(或)生物劑產生抗性的成分;

3)引入限制,排除不加控制地使用抗菌藥物的情況,規定:

a)核算抗菌藥物的生產和消費,其在俄羅斯聯邦州邊界的移動,在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和零售貿易組織,醫療組織,獸醫組織,個體企業家的參與下跟蹤醫用和獸用抗菌藥物的營業額以及涉及動物繁殖,飼養和飼養的法人實體,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用於動物,在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方式下;

b)配發帶有處方藥的醫療用抗菌藥物,禁止在未確認診斷的情況下開處方,以及在缺乏治療效果和患者病情積極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此類藥物;

c)用獸藥處方分發獸用抗菌藥物,禁止未經確認診斷的處方,以及在沒有治療效果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此類藥物;

d)根據聯邦當局批准的限制用於治療用途的抗菌藥物清單,禁止在獸藥中將抗菌藥物用於非醫藥目的,以及限制將其用於醫藥目的(包括用於治療牲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獸藥領域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

4)創造和生產使微生物正常化的動物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5)防止在農業中非法使用抗菌劑藥物;

6)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中形成典型的微生物和病毒株系,包括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抗性)具有抗性的病原生物製劑(病原體),以及數據庫的標準化和整合這些微生物和病毒的基因組;

7)在生物安全領域的國家信息系統中所包含的信息中包含有關病原性微生物和病毒對藥物,化學和(或)生物製劑的抗性(抗性)的數據。

7.為了預防和治療與人類,農場動物和植物的正常微生物群失調有關的疾病,正在採取措施來維持或恢復正常微生物群。

8.以聯邦執行機構批准的方式進行微生物群狀況的診斷,保存或恢復人類,農場動物和植物的正常微生物群的措施,該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醫療領域以及聯邦執行機構的州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在農業領域發展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功能。

9.微生物群的生物多樣性受到保護,以便:

1)提供微生物群及其對人類健康,農場動植物影響的科學研究;

2)開發預防,診斷和治療與人類,農場動植物的正常微生物群侵害有關疾病的工具和方法,以及環境保護的工具和方法;

3)在開發新工具和生物技術中利用人類,動植物共生微生物群的遺傳和生化潛力,包括針對每種植物微生物肥料的個性化食品和藥物,保護野生動植物稀有物種的技術,也是銷燬和去除特定汙染物以清潔和恢復土壤和水體的微生物手段。

10.為了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方式保存微生物群的生物多樣性,正在建立,保存和發展以人類,農場動物和植物的正常微生物菌群為代表的國家集合以及正常的微生物菌素(生物材料)樣品的低溫庫,使人類,某些動植物物種的進化共生微生物群落保持不變(可行)。

11.為減少人體免疫機能喪失的蔓延,導致傳染病的風險和發生率增加,已採取以下措施:

1)在個體和人群水平上研究人類基因組結構和功能性疾病發生和發展的因素;

2)開發用於診斷免疫缺陷狀態的工具和方法;

3)預防和減少導致免疫缺陷狀態發生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併發症的頻率和嚴重性;

4)改進免疫診斷,免疫預防,免疫療法的方法,以及為免疫缺陷狀態提供醫療服務的程序。

第10條與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有關的收集活動

1.與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使用有關的收集活動是通過創建,補充,維護和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收集來進行的,包括收集,鑑定,認證,儲存,記錄,研究和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

2.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收藏清單,創建,更新和維護這些收藏的組織清單,以及創建,補充,維護和使用這些收藏的程序,以及創建和維護國家病原微生物和病毒菌株目錄的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3.在創建,補充,維護和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時,必須遵守確保生物安全,生物保護以及對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進行物理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要求。

4.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了對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收集進行實物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進入的規則。

5.對與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有關的收集活動的財政支持是俄羅斯聯邦的一項支出義務。

6.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了用於創造,補充和維持病原性微生物和病毒的籌資以及物質和技術支持的程序。

7.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了進入俄羅斯聯邦領土並從俄羅斯聯邦出口病原性微生物和病毒的程序。

8.用於生產藥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和病毒的菌株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註冊並在俄羅斯聯邦批准用於醫療和獸醫用途流通,以及醫療器械,必須存放在致病性微生物和病毒的集合中,其順序為俄羅斯聯邦政府設立了授權的聯邦行政機構。

9.俄羅斯聯邦在與使用病原微生物和病毒有關的收集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的。

第11條預防和預防潛在危險生物物體的事故和破壞,生物學領域的危險技術活動,恐怖活動和使用病原生物劑(病原體)的破壞和其他故意的生物威脅(危險)

俄罗斯生物安全法草案

海參崴

1.為預防和防止在潛在危險的生物物體上發生事故和破壞,採取了以下措施:

1)確保遵守俄羅斯聯邦法律制定的確定病原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工作程序的規範和規則;

2)使用結構,設計和技術的解決方案,來防止病原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從工作區域逸出和其在該區域外流通,以及不將其釋放到周圍環境中;

3)確保對潛在危險生物物體的物理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進入;

4)由操作有潛在危險的生物物體的組織採取預防措施。

2.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了潛在危險生物物體的清單,為防止此類物體發生事故和破壞而採取的措施的程序以及事故和(或)破壞造成的生物感染區的定位和消除程序。

3.為預防和預防生物學領域的危險工業活動,採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一個針對生物學領域以及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和合成生物學技術創造的產品監測系統;

2)改進了評估使用轉基因生物和合成生物學技術生產的產品安全性的方法。

4.為了預防和防止使用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和其他有意生物威脅(危險)的恐怖行為和破壞,進行了以下工作:

1)使用病原性生物因子(病原體)和其他蓄意的生物威脅(危險)對恐怖行為和破壞行為的威脅進行分析,以便制定措施來預防和減少可能的負面後果;

2)制定和實施措施,以增加對潛在危險生物物體,人群擁擠場所的保護;

3)制定確保生物保護的特殊措施,包括生物保護的創建和使用,生物偵察,個人和集體保護,特殊待遇的個人和團體手段,醫療保護以及其他確保生物安全的措施。

5.以致病性生物製劑(病原體)和其他故意生物威脅(危險)為基礎的預防和防止恐怖行為和破壞行為,是按照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的。

第12條部分生物風險監測

1.生物風險監測包括根據共同標準對生物風險進行識別,分析,預測,評估和排序。

2.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了監測生物風險的程序,其中包括對生物風險進行分級的標準和確定生物風險水平的方法。

3.將生物風險監測數據輸入國家生物安全信息系統。

4.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的根據檢測生物風險數據來評估措施實施的有效性,旨在確保生物安全,並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消除生物威脅(危險)的,預防和減少生物風險,加強對人口和環境的保護,使其免受危險生物因素的影響。

第13條生物安全領域的國家信息系統

1.為了管理生物風險,以確保聯邦國家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機構與地方當局在生物安全領域的互動過程中進行信息交流,形成了生物安全領域的國家信息系統。

2.在生物安全領域建立國家信息系統的依據是國家機構和(或)其管轄範圍內的組織提供的統計信息和其他文件化信息。

3.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確保生物安全的國家信息系統中所載信息的組成和程序,以及用於處理這些信息的信息技術和技術手段。

4.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為建立,開發,投產,運行和停運國家信息系統以及進一步存儲其數據庫中包含的信息而確定的要求,在生物安全領域建立,開發,投產,運行和停運國家信息系統,並進一步存儲數據庫中所含信息,以及在指定狀態信息系統中進行處理信息的保護。

第14條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

為了預防,消除和消除生物威脅(危險),經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以及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在以下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1)加強《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的制度,以確保完全禁止生物武器,並對涉嫌使用生物和毒素武器的案件進行調查;

2)防止使用有害生物物質的恐怖行為並消除其後果;

3)安全處理病原性生物製劑(病原體);

4)將俄羅斯聯邦納入確保生物安全的州際和國際體系,並納入其他國際融合協會,參與該領域的國際科學交流;

5)由俄羅斯專家和授權專門組織的代表代表俄羅斯聯邦在國際組織以及區域和國家層面在生物安全領域的組織和機構中的利益;

6)與致病微生物和病毒的使用有關的收集活動,包括致病微生物和病毒菌株的國際保存;

7)使用現代生物技術安全地處理生物資源,管制越境轉移和控制轉基因生物的越境轉移;

8)在確保國際性生物安全領域中的緊急情況的預防,定位和清理。

第15條在確保生物安全領域中違反法律的責任

由於違反了確保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根據俄羅斯聯邦的法律確定了賠償責任。

第16條本聯邦法律的生效,

本聯邦法律於2020年3月31日生效,但本條為生效另規定其他條款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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