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激發社會生機活力

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善於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始終充滿生機活力,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多方面的顯著優勢之一。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對於激發中國社會更多生機活力,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

激發社會活力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目標

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發展是硬道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領導人民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快速發展奇蹟和社會長期穩定奇蹟,以鐵的事實證明了這一真理。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發展更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決定性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共同的事業,必須依靠全體人民,最大限度激發全社會的生機活力。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它的目的不是把社會管“死”,社會治理的手段也不是用機械僵化過時的思維和做法對社會“死”管,而是通過體制體系、制度機制的不斷改革創新,使整個社會在有序的前提下“活”起來。對此,要通過社會體制改革創新,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充分發揮人民群眾首創精神,使全社會創造能量充分釋放、創業活動蓬勃開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正是立足於激發全社會生機活力,最大限度調動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積極性,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激發社會活力必須更加有效地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根據形勢的變化適時提出和正確處理社會不同階段的主要矛盾,緊緊扭住人民利益這個關鍵,最大限度地調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不斷取得勝利的寶貴經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矛盾的特點是量大面廣,易發多發,多樣複雜,交織疊加,敏感性、關聯性強。改革開放以來的經驗表明,社會主要矛盾如果處理得好、定性正確、措施得當、制度有效,就能激發社會活力,催發正能量,鞏固共同的利益基礎,擴大共同的政治基礎,構築共同發展的“同心圓”。否則,就會抑制社會活力,導致矛盾積累激化,甚至引發社會衝突,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穩定。

總的來看,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處理得是好的,創新形成了一套有中國特色、較為管用的工作體系、機制和做法。同時,面對社會主要矛盾複雜多樣多發的現狀,基層處理矛盾的能力較弱,一些地方存在渠道不暢、制度化程度低、工作體系不健全、責任邊界模糊、聯動協作難、效率低效果差等問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社會主要矛盾的各種有效機制,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有效解決基層廣大群眾的矛盾問題,有利於提振人民群眾的精氣神,激發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謀發展的活力,有利於化解社會怨氣、消除社會戾氣,推動社會心態、社會秩序、社會風氣持續向好,有利於社會治理良性發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

在秩序和活力的平衡中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秩序和活力是社會善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兩個目標,是社會良性發展的“兩輪”“兩翼”。提升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僅需要激發、釋放社會活力,而且需要提供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受全球化、信息化時代國內國際複雜因素影響,我國公共安全面臨的形勢嚴峻複雜,同時,人民群眾對社會安全和公共服務的期待提高。對風險因素管得住是硬道理,管得好是真本事。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保障人權、便民利民、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國家事業進步,是新時代對公共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必須緊追世界潮流和時代大勢,總結運用經驗,瞄準短板弱項,統籌好繼承和創新的關係,有效回應人民的呼聲。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形成問題聯治、工作聯動、平安聯創的工作機制”,是對以往社會治理經驗的弘揚,突出了新時代群眾路線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提高社會治安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增強社會治安防控的整體性、協同性、精準性”“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是針對公共安全新形勢,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強化智能化、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科技支撐,對社會治理制度科學創新、集成化創新的舉措。這不僅有利於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好的社會安全保障服務,而且有利於從根本上改變粗放式管理、管控造成的過度社會壓力和不必要損耗,必將顯著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更多釋放社會活力,促進安全與發展、秩序與活力的平衡。

以新格局為基層社會治理注入新活力

社會治理的重心在基層,難點在基層,活力也在基層。基層社會治理的活力不僅直接影響基層社會的活力,而且最終影響國家治理的成效。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都涉及基層社會治理。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問題是活力欠缺,突出表現為群眾參與不足、社會組織作用發揮不夠、治理方式單一、治理資源短缺、治理合成化程度低等。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規定,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社會事務的要求,在基層治理“底片”上新增了諸多現代性“亮色”。完善群眾參與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發揮家庭家教家風的重要作用等等,構成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為基層社會治理注入了新活力。

為國家安全構築堅實社會根基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系統工程,是維護政治安全的基礎工程,是實現人民安全的重要工程,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性工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家利益至上的有機統一,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國家安全能力,客觀上要求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強大的國家安全為社會治理順利推進提供堅強後盾,高質量的社會治理為鞏固國家安全提供有力支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是天然的國家安全人民防線,有利於提高防範抵禦國家安全風險能力,防範社會治理範圍的問題發展為社會安全風險。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協同、防範化解機制,有利於防止不同性質不同領域的矛盾疊加轉化,特別是防止敵對勢力插手利用社會治理範圍的問題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永續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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