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85萬餘元 漢中一公職人員獲刑六年半

華商報訊(記者 張映偉)擔任出納的3年多時間裡,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05次從單位賬戶挪用公款共計385萬餘元,以購買服飾、網遊充值、網絡消費等方式全部揮霍。8月7日,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漢中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出納楊某挪用公款一案,當庭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挪用的款項全部揮霍

家人幫她退賠110萬元

2014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楊某(女,34歲,大學本科)在擔任漢中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退保證金、報銷差旅費”的名義私自開具現金支票,加蓋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鑑,先後105次從單位的往來流動資金核算賬戶中挪用公款3852460元。

其中,3420178元以銀行櫃檯現金存款和ATM櫃員機自動存款方式分別存入個人名下的建設銀行、長安銀行賬戶中,陸續用於個人消費,432282元以現金形式消費。在此期間,每年年底楊某偽造銀行對賬單及銀行餘額應對單位年度會計核算。

被挪用的款項被楊某以購買服飾、網絡遊戲充值、網絡消費、購買人壽保險等方式全部揮霍。2018年5月21日,楊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自首,同年6月6日,楊某家人幫其退賠現金110萬元。

因犯挪用公款罪

被判刑6年6個月

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退保證金、報銷差旅費”的名義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於個人消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

同時,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退賠贓款情節等,依法從輕處罰。遂對被告人楊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楊某繼續退賠贓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個、鞋3雙,依法變賣後折抵贓款。)

漢中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察委員會主任康傑,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楊明德,市紀委、市中院相關領導,市直機關部門分管領導及財務人員130餘人旁聽了庭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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